摘 要: 本文以明清以来晋水流域大量水案为线索 , 探讨了国家与地方社会各方力量对乡村水权控制与争夺过程中的互动关系 , 进而提出了晋水流域以水为中心的社会运行模式。 关键词:晋水流域; 水案; 乡村社会; 社会运行; 地处内陆的山西省是我国北方水资源相当缺乏的省份之一。据山西省水利厅所作的统计, 全今全省仍有22个县份150万人口存在日常生活饮水的困难。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 山西早灾频频, 连续的大早使山西南北各地农业人幅减产歉收;汾河作为省境内第一大河, 来水量骤减, 即使在丰水季节也常常是河断水枯, 无水可引;省会太原更是严重缺水, 限量供水已严重影响了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著名的晋祠难老泉和兰村烈石寒泉水量骤减, 几于干涸;一些地区为生活和农业灌溉用水时冲外突发生。水资源匮乏下的山西乡村正面临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 关注现实使我们不得不回首历史。事实上, 白明清以来, 由于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关系日益恶化, 山西各地尤其是汾河流域及其支流泉涧所在的农村社区爆发了数目集中、规模庞大、影响巨大而深远的水事纠纷和水权讼案, 我们将八统称为“水案”。水案是明清以来山西乡村礼会所面临的最人的社会问题之一。1本文将以晋水流域水案为线索, 探讨国家与地方社会各种力最对乡村水权控制争夺过程中的互动关系, 进而试图提出晋水流域以水为中心的社会运行模式。 本文资料主要包括地方文献和田野调查所得口述资料两部分。除清代以来各类地方志外, 当地文人刘人鹏所撰《晋祠志》及首次发现的《晋水志》极具史料价值。在多次的田野凋查中, 我们也发现了一些碑刻、实物、家谱等资料, 尤其是当地老人的口述资料, 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实证。我们深切地感受到, 田野凋查是社会史研究, 尤其是区域礼会史研究中应当高度重视的问题。 一、晋水流域的基本情况 晋水乃汾水之支流, 《汉书•地理志》谓“晋阳晋水所出东入汾”, 其源头即是著名的晋祠。刘人鹏在《晋水志》中谈到其具体位置: “晋祠在悬瓮山麓而晋水之源发于祠下, 其泉不一。水最旺者曰难老泉, 若善牙, J泉之水微细无多, 极旺不及难老泉三十分之一, 至圣母殿前鱼沼之水则又次之”。 “晋水始出之处, 难老泉、善利泉、鱼沼泉是也”2。 至于晋水流域的范围, 《晋水志》中有这样的描述:“晋水行达之处, 小者暗溪八角池玉带河, 大者北河南河, 陆堡河是也”;“泉出之处, 瓮石为塘, 分南北渎。又分为四河, 溉田丹三万亩有奇。沾其泽者, 丹三十余村庄。流灌垂邑之半, 东南会于汾”3。由此可知, 晋水流域指的是晋水流出发源地分水后四河各白覆盖到的区域。从资料中来看, 这一区域共计三十余村庄。见下表: 晋水四河灌溉村庄表 此外, 南河下河末梢的新庄村以及作为四河退水的清水河畔的濠荒村、野场村虽无水例却能沾得晋水灌溉之利, 因而将其也归入晋水流域。这样, 晋水可流及的村庄总共为36个。 晋水流域诸村背靠西山九峪, 东濒汾水, 依山傍水, 分布于山水之间。往西群山耸立, 白南而北依次有苇谷山、蚕石山、尖山、象山、悬瓮山、天龙山、龙山、卧虎山、太山、蒙山等, 众山皆儿东北西南走向。群山结合部也因此形成九条大致呈东西走向的山峪, 俗称九峪, 白南而北罕线形排列。其中, 柳子峪、马坊峪、明仉山谷、风峪四峪正对着晋水流域村落。每逢雨季, 山水白高处奔腾而下, 携石带沙, 经晋水流域后汇入汾河。往东汾河自北而南擦着本流域边缘地带流过, 利害交相而至。 晋水流域有着悠久的水利发展史, 据史料记载: “太原水利自汉元初三年春正月甲戌修理太原旧沟渠, 溉灌官私田。郦道元水经注所谓因智伯遏晋水灌晋阳之遗迹而蓄以为沼者也。其渎乘高, 东注于晋阳城以灌溉, 东南出城, 注于汾水。至宋时知县陈知白分引晋水教民灌溉而利斯溥焉, 公乘良弼作记美之。神宗八年七月, 太原草泽史守一修晋祠水利溉田六百余顷。明冀宁道苏君立水利禁例而其法始密。国朝以来屡加修葺, 申明条例, 则利愈溥而法愈密矣。”4 由于有着充沛的水源和发达的渠灌系统以及严密的水利规约, 使得农业尤其是水稻种植长期以来就是木地最为发达且颇具特色的传统产业。“晋省山多而水少且水性湍急, 稻田尤非所官。惟原邑稻田差多而他禾亦冈之并溉焉”5, 其中“稻田”即是指晋水流域的水稻种植。晋水流域种植水稻自古以来就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从宋神宗八年有关晋祠灌溉地亩数的最高记录“六百余顷”来看, 其人多为稻田, 可见晋水流域稻田种植之广, 关系一邑民生之重。除稻田外, 晋水流域之田地还有三种类型。“其田分为四等, 曰稻田;曰藕田, 即水田也;曰蓝田;曰禾田, 俗呼门地也。”6 本区域农业之外的其他传统产业包括水磨加下业和草纸业。在晋水流域诸河利用水磨加工粮食与农田灌溉一样具有悠久的发展史。水磨大约形成于宋嘉佑五年 (1037年) 南北河分水之时。据刘大鹏《晋祠志》记载, 直至光绪末年, 晋祠正常生产的水磨共74盘, 其中北河20盘, 中河28盘, 南河11盘, 陆堡河15盘。水磨由木轮和两石盘组成, 上石盘固定, 悬挂在空叫, 上有一眼为粮食的加丁入口;下石盘与木轮连在一起转动。由于晋水水量充沛, 利用流水速度和势差冲击木轮旋转, 再由木轮带动石盘转动, 两石盘通过磨擦挤压, 把粮食粉碎, 形成各种粮食制品。7至于水磨的生产能力, “北河水磨共二十盘, 每盘一日磨粟一二石至三四石”8。由于晋祠磨坊业发达, 甚至影响太原的粮面价格, 利益颇厚。晋水南河王郭村73岁的闫慧说:“水磨都是有钱人家的”。该村75岁的任海生老人提到过去本村一位外号“残相公”的下姓财土, 拥有三盘磨, 九百亩土地, 得意地宣称“三盘连夜转, 九顷不靠天”, 就是说即使在人旱之年, 依靠水磨的转动, 仍能获得丰厚的利润:即使老天不下雨, 他家的田靠晋祠水也能千收。9晋祠风俗, 富者以有水磨为美产, 商人以守水磨为良业, 昔日商贾林立, 车水马龙, 水磨旋转, 市场繁荣, 晋祠遂成为米面交易中心。每天都有一批送面队伍到晋阳城和清源等地, 河东刘家堡、北格等村的粮食多运到晋祠加工。西山煤矿众多, 拖煤用大量青壮年, 是粮食和米面的主要消费区。10正因为如此, 晋水流域水磨业得以长盛不衰。由于水磨的大量存在, 对水量的需求也相当大 (水磨要靠水流流速和势差产生的动力才能转动, 因而水磨的位置选择通常也很挑剔) , 这样在水磨业与农业灌溉之间就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 草纸业虽不似水磨业一样普遍, 却也是晋水流域颇具特色的传统行业。晋水流域赤桥、纸房等村草纸业发达, 从业者甚众。在赤桥村从事农业者十分之一二, 十分之七八以制造草纸维持生计。“赤桥村数十百家均赖造纸为生, 一日无水则生计有碍。每岁春秋二季, 决水挑河, 赤桥水涸, 村人均诣石塘洗纸, 返造成纸易金钱, 以养身家”11。直至上世纪三十年代, 赤桥村造纸广数仍占全村广数的61.4%, 纸房也占到47.73%。12草纸业起于何时虽无从考证, 但在光绪时就有“历年久远”的记载, 说明已兴起很久了。草纸业以稻楷和麦稍为原料, 制作工艺大致可分为蒸、碾、打洗、抄、洒五个程序, 其中用清流的活水反复洗涤石灰质是制作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草纸虽需水无多, 且不妨碍灌溉用水, 但因水权归属问题, 也多与其他用水者起争端。 总而言之, 水利在晋水流域农村社会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方面正是因为水利, 才有水稻这一主要粮食作物, 它不仅是当地主要的农产品, 而且因其量大质优而远销邻省, “晋祠大米”因此远近闻名。水磨业和草纸业也因晋水而成为当地主要的产业。正所谓“上善若水, 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另一方面, 正是因为水利, 随着明清以来人口压力的日渐加重, 水资源的紧张也开始凸现, 国家与地方社会各种力景对水权的控制和争夺也日趋激烈, 由此导致的便是频仍不断的水案。 二、晋水流域的水案 明中叶以来, 晋水流域的水事冲突和水权讼案日益增加。乡村社会不同利益体以水权为中心, 围绕水利秩序的维持与重建展开了激烈的争夺, 整个晋水流域也随之卷入。由此国家与地方社会各种力景之间也开始了真正的较量。有关这一时期水案的数目, 《晋水志》中记载为19起13, 笔者根据《晋祠志》和碑刻资料共收集到20通水利碑文, 记载了晋水志中的提到的15起。在所有15起水案中, 最早的发生在明嘉靖二十二年 (1543年) , 最晚的则出现在光绪二十八年 (1902年) 。其中, 明代2起, 清雍正间2起, 乾隆间3起, 道光间4起, 光绪间4起。由此可以看出水案的基本脉络:自明代后期开始发生, 至清代连续出现, 并日渐增多起来, 贯穿于整个清代。恰如刘氏所描绘的那样:“管水者乘间舞弊, 用水者行贿紊规。彼绌此优, 衅端频启, 雀鼠相争, 经年累月, 甚且酿成命案”14。 晋水流域村庄间的用水冲突根据水系的不同可分作:同河村庄间与异河村庄间两种。前者土要围绕水程分配问题展开。最典型者莫过于北河边缘村庄金胜、董茹与, 小心村庄花塔、古城营之间发生在明清两代的两次水程争端。发生在明万历十三年的这次水案中, 金、董二村由于水量不足提出恢复早些年在水系小执行过的旧水规, 希望多得一些水程。久享优厚水利条件的花塔、蛮城营当仁不让, 坚持现状, 不愿恢复旧规。围绕旧口水利秩序的恢复与否这一问题双方屡讼不休, 最终在这一回合的较国量中边缘村庄败下阵来。乾隆四年, 金、董二村为争取春秋水例与花塔村人兴水讼, 其实质是争夺用水权。这一次金、董二村依靠官府的介入, 依据“水利均沾”的原则获得了部分水权, 二村在此次较量中获得了胜利15。两次不同结局的水案反映了晋水流域社会对水权的拉锯争夺是何等激烈。 异河村庄间则主要围绕买卖水权, 利益分配问题展开。以清道光年间的两起水案为例。道光初年, 赤桥村劣绅王良, 网罗党羽, 勾结古城营渠长某, 于每年除夕前, 将北河下河本属小站营之水, 卖与古城营, “岁得古城营水钱数十百千, 古城营渠长亦借此渔利”。小站营渠长畏其威名, 未敢阻止, 遂连续霸卖年水达十数年之久, 至同治初年王良死后, 其党羽仍欲继续借此渔利, 被讼至官府后, 才终止其霸水、卖水的行径16;道光二十五年工郭村渠长刘煜因嫉恨晋祠总河渠长杜桀卖其二堰水与索村, 得钱肥己, 其不得分享, 遂串通伊叔刘邦彦率领锹夫数百名, 各带兵器, 中有火铳数十杆。张村渠甲人等在后跟随者亦众。至晋祠南门外白衣庵大骂杜桀, 专事行凶, 声势汹汹, 十分可畏。镇人魏景德挺身而出, 理劝拦解。刘煜手持钩镰, 创伤景德头顶腰手, 当即倒地。杜桀闻知, 纠众堵御。煜因景德伤重, 逃命中堡恒和粮店。桀寻获, 命水甲殴打, 煜被伤亦重。到县堂讯, 将殴煜之水甲四名, 各管五十释放, 桀与煜俱监禁, 久乃开释17。 上述两种类型的冲突发生在农业用水者之间。此外, 在本流域农业用水者与其他产业用水者之间围绕水的使用也是冲突不断。 前文已提过, 洗纸业和磨碾业也是晋水流域的用水大户。两大产业与传统农业之间因利益不同时起冲突。道光年间的赤桥村洗纸案就是发生在洗纸业与农业之间的—次冲突18。晋水流域磨碾业与农业用水者之间的冲突相当激烈。磨碾一般为村庄中富户所有, 富户常常仗势欺压农户。陆堡河磨案就是对此的有力说明。“光绪十一二年间, 元亨磨主于磨口之西跨河建墙, 未曾会同渠甲, 渠甲阻之, 该磨主乃恃富凌虐渠甲, 遂成讼。令袒磨主, 因讼于省, 二年乃结, 墙仍拆毁19”。为了得到较大的水量冲转磨碾以加工更多的粮食, 磨主不惜破坏农业水利设施。晋水北河孙家沟堤时常崩溃, 但改修孙家沟堤之动议屡屡未能如愿, 就与磨主的暗中破坏有关。“堤东一、二百步外, 为陆堡河, 其间磨碾十数区, 夏口水微, 守磨者暗行贿于守堤之人, 觅无赖偷溃以添水20”。 三、渠甲、乡绅与民间其他力量在水案中的地位与作用 地方社会对水权的控制和利用, 最直接的表演者当是渠甲, 因为晋水流域水利管理的基本形态是渠甲制。渠甲在水利事务中通常具有很高的地位和权威。选用渠甲人员, 一般注重以下三个方面:首重德行, 必须是村庄中素孚众望, 公正、明达、廉干之人;其次是财产的限制, 即地多者充渠长, 田少者允水甲:三是必须熟悉且热心渠务。以晋水总河为例:“岁以惊蛰前, 值年乡约会同合镇绅耆秉公议举, 择田多公正之农, 若所举不孚舆论, 许另举他人。至身无寸陇者, 非但不得充应渠长, 即水甲亦不准冒充。”21北河《河册》中也有类似规定:“除绅士公衙有护符者不许充应渠甲外, 地多者充渠长, 田少者充水甲。22”联系笔者对晋水流域村庄土地状况的调查, 不难发现其中的问题。在笔者调查过的晋水流域的9个村庄中, 至少90%以上的土地都掌握在在村或不在村地主手中, 而且在村地主比例较少, 多数为不在村地主。地主的土地多以租赁的形式交由村农耕种, 因此晋水流域90%以上的农民皆为佃农23。佃农租种土地, 自然要向地主交纳地租。但是, 地主却不承担与土地相应的摊派和夫役, 而是将此负担转嫁到佃户头上。传统社会中强调“地水夫一体化”的模式, 根据这一原则, 只要占有晋水流域内的土地也就相应地拥有“水权”, 水权的所有者应该是土地的主人而不是租种土地的佃户。这样一来, 在水利组织管理者的人选问题上就产生了两种选择:要么由土地所有人来承当, 要么由土地耕种者来充应。不管担任渠甲职务能带来多大的利益, 作为土地所有人的地主是不会也不愿去亲自充任这种费力差事的, 那么只能由作为土地使用者的佃农来担任。因此极有可能产生的情况就是地主将对水利事务的管辖权让渡给某位与之关系密切, 听其指挥的村农, 作为其在乡村水利事务上的代理人, 而实际的支配权则由土地所有者本人来操纵。当然, 不可否认也存在一部分在村地主亲自担任渠甲职务的情形。鉴于明清时期晋水流域土地集中化较强这种状况, 水利体系内作为水权支配者的最高“长官”——渠长, 应该说会操纵在大土地所有者中。 渠长的任职方式多采取轮应制, 严格规定不得连任。采用轮应的形式, 比较容易协调各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关系, 避免地主之间的利益冲突尖锐化。轮应制刚建立之时也许会有效执行, 但时间一久, 便会产生混乱, 如《晋祠志》中就记载有“迩来此例不明, 率多混举, 殊多不便。24”明清时期的晋水诸河中已经出现霸占渠长职位的人物, 常常导致渠规紊乱, 水案频发。这种违背旧规的情形不仅发生在晋水流域, 在本流域之外的汾水诸渠中, 也有类似情形出现, 如县东渠渠长职位自明末至清雍正七年, 就被段姓一家霸占达八九十年之久25。水利渠自清道光年始直至民国26年, 本村水权一直由史、刘两家掌握, 成为世袭26。 渠长是乡村社会专管水利的人员, 享有很大的权力 (至少在清以前如此) 。从传说中就能体会到这一点, 如北河都渠长的职务向来是由花塔村张姓来担任的。据笔者的调查可知, 张姓担任都渠长的最大原因在于张姓先人的分水之功, 北河民众感激张姓先人的义举, 遂将北河水利事务的管理权交由花塔张姓世代担任。如果说渠长职务仅仅是一种费力不讨好的差役, 恐怕不会如此。从这一角度来理解, 渠长在乡村社会中应该享有较高的权威和地位, 除非身任渠甲者滥用权力, 营私舞弊, 破坏了社区正常的水利秩序而遭受谴责和弹劾。 从《晋祠志》所显示的资料来看, 渠长一职相当繁忙。首先是调剂水程。晋水流域诸村庄的用水, 分做正程用水与额外用水两种形式。正程用水指的足每年阴历三月初一至七月三十之间河册规定的渠系内村庄的合法水权, 额外用水分做春水、秋水。27渠长的职责之一就是要尽量做到使水系内村庄间用水均平, 不出现此村有水彼村无水的现象, 破坏水利秩序的正常运转。其次是组织水系内集体劳动。由于渠道经常被淤塞;损坏, 所以各河均要组织“挑河”;挑河后渠岸两旁堆积的泥渣需要及时清理, 谓之担河渣;渠内生长有藻类植物, 影响水速和水流, 遂有“割河草”之役。值得注意的是, 晋水流域这些劳役活动总是预先在某种系列的祭神活动后才开始的。如春秋挑河, 有破土行礼仪节: “祭之日, 花塔都渠长率水甲暨古城营渠甲并金胜、董茹、罗城三村渠甲, 挨次北面序立, 俱就位鞠躬跪读祭文毕, 焚化神纸祭文。初献爵, 亚献爵, 终献爵, 叩首, 兴, 鞠躬礼毕, 然后入渠内破土开渠。28” 此外还有破土口诀、破春土祭文、破秋土祭文等。原本平常的劳动沾上神秘的神灵信仰色彩而显得意义非凡。在这种庄严隆重的气氛中, 广大民众感受到的恐怕只剩下意识中对水权的无比膜拜与维护。 渠长除要承担领导挑河、水程分配、监督用水等日常性工作外, 还要领导进行祈雨、祭祀, 排解纠纷、征收摊派、完纳水粮, 必要的时候还要出资垫付等活动。乡村社会水利秩序的运行正是在各河渠甲各自或独立或合作进行的上述活动中完成的。 需要弄清楚的问题是:作为乡村水利事务的管理人员, 渠甲与官府和乡村社会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就文献与调查显示的情况来看, 渠甲是介乎乡村与官府之间的—种非官非民的职位, 即对于宫府而言, 渠甲原本只是一种职役, 甚或可有可无。因为渠甲一开始并非官府设置, 而是生自民间。只是随着水事纠纷的增多, 需要宫府出面进行适当的管理, 但官府又不能经常性地深入到乡村社会基层, 遂将渠甲这一乡村社会中现成的水利管理者纳入到官府的权力末梢, 但又不赋予太多的权力, 只是使官府在面对乡村社会因水利问题产生混乱状况而不得不介入时, 有了一个可以“问罪”和差遣的对象 (或者说责任人) 。另一方面, 对于乡村民众而言, 由于渠甲人员具有了官府办差人员的性质, 此时的渠甲已非彼时的渠甲所能比, 加以充任渠甲者原本在乡村社会享有的威望与权势, 竟导致渠甲在地方水利事务中享有某种“生杀予夺”的权力。这一点在人口、资源与环境关系日益恶化的条件下成为引发水案的主因。 渠甲借水渔利, 给流域内正常的水利秩序造成极大的危害。据乾隆年间赵谦德所撰《晋祠水利记功碑》记载晋水南河王郭村人王杰士白康熙五十三年任南河总渠长后, 霸占该职位长达十六年, 南河之水利秩序已混乱不堪, 出现“贿以金钱酒食者予灌, 否则率众凶殴, 人莫敢争的局向。晋水北河也出现“司水以灵源之惠泽肆私家之邸, 肆与夺惟财是视, 高下一任其手29”的状况。由于渠甲在水系内的特殊地位, 出现了权力滥用的现象。雍正元年《板桥水利公案碑汜》就记录了北河渠甲滥施淫威, 欺压寺僧的恶行;光绪二十五年的“总河祀费案”是晋水总河渠蠹横行的最有利证据。晋祠渠长借祭神摊费之名, 借机多索, “始犹于定规外每亩增钱数文, 既而派至百文。至光绪三年岁大 , 派至百六七十文, 荒年后加至二百钱。自是以后有增无减。迄二十年后, 每亩加至二百七八十文。30”渠甲对水权的专擅, 一方面导致水利严重不均, 影响了正常的农业生产, 另一方面导致水案不断发生, 劳民伤财。如嘉靖二十二年的《申明水利禁例公移》记载在晋水北河出现“膏泽己沃于连畛, 涓滴未沾于邻区, 至使尺陇有饶瘠之殊, 一岁有丰凶之异”的状况。晋水南河也是如此, 据嘉靖二十八年《南河水利公文碑记》记载因南河总渠长冯天瑞一意孤行, 致使南河“水利不均, 强者多浇数次, 弱者受害含忍, 旱死田苗, 亏苦无伸”。光绪二十五年的总河祀费案就是总河三村民众“苦于科派已久, 不得已而讼之者也31”。渠甲为害水例的状况也可以从《晋祠志》收录的一条逸闻中反映出来: “光绪己亥 (二十五年) 夏六月初十日, 古城营渠甲至晋祠演剧, 致祭晋源水神。祀毕而宴于文昌宫之五云亭。席罢, 渠长王姓之孙、年十二, 出宫游览, 见宫前河中水面浮一金莲, 随波荡漾, 径至岸边采取, 失足而溺, 立刻毙命, 拯救不及。其祖抱尸哭之恸曰:‘天绝我也。’有人谓此渠长其子早丧, 仅有一孙, 孙既陨而宗嗣绝矣。故哭之甚恸”。 王姓渠长之孙失足落水而亡本是一件令人同情且悲痛之事, 然刘大鹏在文后却评论说:“是童之溺, 必其祖素行不善, 及询其乡邻, 果为该村之河蠹32”。由这一偶然事件, 反映出渠长凭借对水权的操纵大权, 横行专制乡里, 为乡民所不忍, 以至于对其家遭受不测之事亦拍手称快, 更显示出清季渠甲为害地方社会水利之正常运营是不容争议的事实。 出售水权是与渠甲专擅水权相伴随的。出售水权的村庄自然是水量充沛的中心村落, 购买水权的村庄则相反, 是水量不足的边缘村落或者水系外的村落。在晋水北河, 处于中心地位的花塔村和享有水利特权的古城营都存在渠甲卖水之弊。如花塔村每岁“正程已毕, 渠长不免卖水渔利之弊”33;城营“水程之多, 为北河之最。入例之田五十余顷, 其例外之田, 又一、二十顷。入例者水钱有定限, 例外田畴, 非用钱买, 则不能浇灌。渠甲渔利, 即在于斯”34。在晋水南河, 同样处于中心地位的千郭村也存在卖水问题。 “道光八年, 王郭村渠长许恭卖灌上河杀牛沟地亩六顷有奇, 索村渠长控许恭, 有案可稽。十一年许恭又卖灌杀牛沟地, 且于晋祠总渠行凶。邑宰差役邀同外村人等理处, 许恭受罚团棹二十张, 椅子六十把”。南河上河索村无卖水之弊的原因有两个方面, 其一“索村水程虽不匮乏, 亦无余裕”:其二“即使有余, 亦少售水之处, 邻近者水皆饶多, 下流枣园头村太远亦无所济”。是因为缺乏卖水的条件, 否则也不能无弊。此外, 还有将水权卖于水系外村庄的情形。如南河下河南张村:“新庄在该村下流一里余, 并无水例。欲以晋水灌田, 必向张村渠甲买之”35。 卖水是渠甲获利的一种方式, 而藉端兴讼更是渠甲渔利的惯用伎俩。在本流域的15起水案:有八起与渠甲有直接的关联。其中有因渠甲霸占水权, 任意营私, 导致水利不均, 危及渠众之生存而兴讼者:有渠甲借兴讼大肆摊派, 借机渔利者, 最典型者莫过于道光年间的赤桥村洗纸案和雍正元年的玉带河水车案。“河讼一兴, (渠甲) 遂按田亩起派讼费, 费一起十, 费十起百, 费百起千, 费千起万。所费少而起派多, 故不仅讼于县, 而且讼于府, 更讼于藩臬府院, 经年累月而讼不息, 案结而又讼, 非其情之实不甘也, 特欲藉讼以渔利耳!36”刘大鹏在《晋祠志》中将过去所发生的每一件兴讼案件一而再, 再而三的归结到渠甲的头上, 并向官府提出解决水案的办法:“有司若遇河案, 先禁其按亩摊钱, 而讼费无所起, 则渠甲自无一讼不已, 讼至再三之心也37”。渠甲藉兴讼渔利, 视之为利益渊薮。这也真实的反映了至少在十九世纪中期以后, 发生在乡村水利事务中的混乱现象, 由此更加剧了水资源匮乏的危害和水案冲突。应该说, 上述三方面的问题在整个晋水流域相当普遍, 这一点从水案发生的范围上即可看出。 面对渠甲横行, 用水秩序混乱的状况, 乡村中的绅士阶层作出了各种反映。从晋水流域水案所反映的情况来看, 乡村绅士已经成为水案中的一个重要角色。绅士包含两种类型:仗义直言, 以维护乡村传统秩序, 实现本地社会安定, 人民富足为己任, 并因此在乡村中享有崇高威信的一部分人, 可称作真正的乡村精英;自从有了水案, 渠甲成为各种矛盾的中心, 成为水案的发源地, 该职位遂成为吸引部分乡绅的肥差事, 担当渠甲的绅士和与渠甲勾结的劣绅两种人遂汇集到了一起, 成为乡村水权的实际操纵者。 就此可以把绅士在水案中的作用分为两种, 一种为揭露渠甲、劣绅的舞弊行为而伸张正义, 维护传统的水利秩序。雍正年间本邑绅士康熙之师杨二酉的父亲杨廷璇就是这样一位关心渠务, 敢于斗争的一代名人。他共参与了雍正年间的两起水利讼案。一为铲除南河渠蠹的南河水利公案, 一为制止北河渠甲挟势欺僧的玉带河水车案。由于杨公的行为维护了渠众的利益, 赢得了本地民众的尊敬, 在《晋祠志》南河河例中出现了一种所谓的人情口:“雍正间, 杨公廷璇除河蠹王杰士等, 群以为德, 共议于杨公宅侧开口, 俾杨公家易于汲水, 以酬之, 因名之曰“人情口”。不仅如此, 同前文中曾提到的那样, 南河民众更于每年祭水神之时, “设木主以祭之”。 十分有趣的是, 笔者见到的《太原市南郊区王郭村王氏族谱》38, 中对雍正年间这件水案及其处理情形有完全不同的记载, 尤其这件水案的主角杨廷璇和王杰士的形象与道光《太原县志》和刘大鹏《晋祠志》中的记载完全颠倒。据称“王杰士主办晋祠南河水利一十八年, 为南河五村总渠长。在他经管南河水利事业中, 南河五村的水利灌溉, 秩序井然, 从未发生过先浇、后浇、抢浇等纠纷现象。如遇天旱, 他便日夜操劳, 紧跟紧管, 不能让水枉流。”由是观之, 身任南河总渠长的王杰士可谓一位治水有方的好渠长。然而, 在雍正七年由太原县令龚新发布的“晋水碑文”中, 却将王杰士描述为把持需索, 无弊不做……不法之尤者也。”关于水案的原因, 王氏族谱中记载说“一年北河总渠, 在占城营‘满汉’武举带领下, 强行淘河, 并无理垫高南河水平石。王杰士知道后, 毫不示弱, 终于在他唆使下, 枣园头村民‘雷四’奋勇当先, 趁人不备, 将武举推下河去, 用镰刀砍死。然后投案自首。事后南河五村, 共同出钱厚葬‘雷四’, 并赡养雷四老母直至百年”。可见, 在王郭村王氏族人乃至晋水南河民众心目中, 王杰士及其追随者被视做蔑视强权、敢于抗争的英雄。但在“晋水碑文”和刘大鹏的《晋祠志》中却将导致水案原因全部推卸到王杰士身上, 说王杰士“强霸晋祠稻地水例”, 试图强占晋水总河村庄水程, 导致正常的水利秩序被破坏, 引起具有正义感的乡绅杨廷璇等的不满, 遂讼至官府。至于案件的处理, 王氏族谱中提到“太原县知县, 因惧进士权威, 只听片面之词, 修改晋祠水程……王杰士自感执拗不过, 遂迁全家至介休县改名换姓, 自后下落不明。”从王氏族谱所反映的情形来看, 雍正年间的这件水案中, 由北河武举和乡绅杨廷璇组成的乡村实力派在水案的处理上, 凭借自身的势力对宫府的断案施加了压力和影响, 最终形成了符合这一集团意志的水利秩序。担任南河总渠长的王杰士则愧于在水案中的失利, 加以可能受到与其对立的北河实力派的排挤和迫害, 遂愤而举家搬迁。官方与民间两种不同版本的说法令我们对雍正七年水案莫衷一是, 尤其对乡绅杨廷璇在本次水案中的作用可能得出与前文完全不同的结论:作为晋祠富甲一方、声名显赫的杨公可能并不属于“晋祠水利纪功碑”中所描写的那类疾恶如仇, 敢于“身冒矢石, 上下鏖控者三年”的义绅, 而是一位与下文将提到的那一类劣绅相同者。但是, 全少有一点可以确认:在以水为中心的晋水流域社会, 不同利益体对水权的争夺曾经达到异常激烈的程度。由于更多的力量介入, 使水案的处理显得扑朔迷离, 非常复杂, 水案审理的结果更多地体现了各方力量经反复较量后划分的新利益格局, 其中的的公平与合理成分也会大打折扣, 这便造就了水案再次发生的隐患。 另一种乡绅则公然与渠甲相勾结, 借兴讼大肆渔利, 混淆黑白。最典型者莫过于道光同治年间的北河年水案, 渠长与劣绅勾结, 霸卖年水二十余年, 势焰嚣张至极。更有甚者, 渠甲之间因分赃不均也会导致水案发生, 如道光二十五年南河水案发生的内在原因就是王郭村渠长愤恨总河渠长卖水渔利, 其不能分享才藉端兴讼的。 此外, 水案中卷入的社会力量除了渠甲士绅以外, 到清末还有新的力量卷入。光绪二十八年北河小站营与中河东庄营的争执中, 为了赢得胜诉, 小站营人甚至搬出具有教民身份的人物出面处理, 借助教会的力量赢得了水案的胜利。清末民初, 教民在乡村社会中的地位非常特殊。一方面村间老百姓对其普遍采取仇视与冷漠的态度, 但随着教会力量在山西乡村社会的发展发展, 传教士与教民通过慈善行为如赈济灾民、西医治病等方式赢得了部分村众对其的好感, 教民与普通村众间的交往开始增多。另一方面, 官府对传教士和具有教民身份的人通常是必恭必敬的, 不敢轻易得罪。光绪末年的这起水案就是这种状况的有力说明:当争水双方的矛盾即使在官方介入的情况下也难以凋和时, 教民起了关键性的作用。在教民的有力调和下, 尽管结果不甚合理, 且有所偏向, 却能够平息争端。应当说, 教民是明清以来水案中值得注意的一股新力量。 地方社会各种力量在水案中的介入, 表明地方社会内部存在一种内生的制约机制, 通过这种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乡村水利秩序平稳, 达到自然平衡的效果。 一位乡村社会学者研究指出:“在农事上, 灌溉水的分配是引起冲突的最大而又常有的事件。在传统的农村中, 如有一位或两位族长兼乡董, 为人开明公正, 有能力言行果决, 有位很能干, 而又能软能硬的村长, 再有若干在街坊中人缘好, 善于排难解纷的忠厚长者, 就可使很多可能发生的冲突根本不发生, 其不幸发生的也多能立即解决。39”因此, 我们可以将其视作地方社会内部的权力互动关系。 四、国家在水案中的介入与地方社会的反应 在乡村水利事务中, 国家与地方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集中体现在水案本身以及水案前后围绕水权的授子与撤销而制定的水利法规方面。国家对乡村水利秩序适时的整顿, 是其对乡村水利自治组织确定的用水规则进行认定与更正的过程, 也体现了国家在乡村重大事务上的有限介入。 木流域水案中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很多本属简单的案件, 虽经官府秉公断案, 往往因为不符合渠甲所制定的用水规则而不能够被其接受, 故而屡屡兴讼, 动用具所有社会资源, 试图推翻官府断案以恢复由他们确定的用水秩序。因此, 在水案中经常可以看到, 官府时而站在广大民众的一边, 结合实际情形的变化, 对往日的惯例进行修改, 对渠甲的豪霸行为子以惩治;时而又依靠渠甲, 对一些水案进行调停和处理, 并与渠甲一道维护以往断案所确定的用水办法和旧规。治水是国家的重要职能, 通过制定水利法规, 处理水权纠纷这些方式部分实现了国家在民众中的统治权威。 为了改变因地方实力阶层对水权专制而导致水利秩序紊乱, 弊窦丛生的状况, 明清两代地方政权都采取行动, 介入到乡村水利事务中, 试图使水权与村庄支配者阶层相分离以便进一步将地方政权的权力触角向乡村会延伸。通过检索资料, 笔者发现明清以来国家对晋水流域水利秩序的重大整顿共有两次, 其中明清两代各一次。 明代国家对乡村水利事务的整顿发生在嘉靖年间。嘉靖二十二年晋水北河因渠甲专擅水利导致水利严重不均并发生买卖水权的现象, 北河用水秩序一片混乱, 北河居民张锦等因见水利不均, 状赴巡按山西监察御使童处, 要求官府出面整顿;与此同时, 南河也出现同样问题。可以说嘉靖年间晋水流域四河无一不弊端重重。为此, 官府进行了一次严厉的整顿, 斥退了不合格的渠甲, 重新选择合适人选, 重申了传统以来“地水夫—体化”的配水模式, 要求晋水流域所有村庄均按此执行, 并规定“敢有胡乱成规, 仍前作弊, 许渠长水甲执前帖文具实陈告, 轻则照例治罪, 重则申报上司, 拿问发遣。”40经过这次整顿, 使晋水诸河的用水秩序得以更正。但是, 这次整顿还不够深入, 对于渠道管理中心的渠甲的权责及其行为规范并未做切实的规定。这样造成的后果便是雍正七年晋水和汾水水利条规中所提到的从明中叶以后直至清雍正初年二百余年太原诸渠中所普遍存在的与渠甲密切相关的七个方面的问题: 关于渠长的产生及任期问题。旧日实行渠长世袭制, 不按年更换, 不按地轮充, 水权为渠长一人专擅, 导致渠弊丛生。于是将渠长的任用改为一年一换的任期制、选举制;充当渠甲职务者的身份问题。“本渠旧日各渠长倚恃护符, 任意营私, 下挟乡民, 上抗官长, 甚且连名具呈, 纷纷生事”, 要求“慎选良民 (担任) , 生监吏员衙役一切身有护符者永不许混充”;渠甲的酬劳问题。因过去渠甲没有报酬, 只是免出夫役, 渠甲“既沾免夫地亩, 又有水钱、流靛、河礼之勒索”。为此, 规定了渠甲固定的酬金, 由用水户均摊, 废除了免除渠甲夫役的惯例, 切断了伪诈产生的根源:渠甲任意派夫的问题。原来渠甲自由派遣零散夫役, 将折款据为私有, 针对此规定“工多则派夫均多, 工少则派夫均少, 足用而止”;渠甲卖水渔利问题。“旧日渠甲将水边地亩不许灌溉, 引水流入远村卖钱肥己”, 使本渠有地者不能灌溉, 违背了地水相结合的原则:渠甲恃势越界侵占别村水权, 致使水利秩序紊乱;针对“渠甲无人钤制, 因而肆无忌惮, 公然作弊, 稍不如意则聚众凌人, 上下呈告”引起兴讼的问题, 制定了“渠甲由乡地保甲举报到官, 令渠头投递连名水甲认状, 官给印照”的管理制度41。 官府这次整顿的力度大大超过明代, 整顿的对象不只是晋水流域, 而是扩大到整个太原县。官府所作的努力似乎已达到了极限。然而, 这次整顿也未能彻底排除本县水利的种种弊端。相反, 经过一段时间的蛰伏以后, 水利事务中的种种弊端以更大的势头重新出现, 成为贯穿于有清一代地方水利事务之中的“恶瘤”。清代太原地方官员为了解决不断发生的水案以及水利不均的状况, 除了继续强调按水规办事外, 还不断出台新的水规。光绪年间, 太原县正堂某姓制定了南北两河放水巡牌制度, “南北两河各 (设) 一牌, 岁以惊蛰后, 总河渠长率三河水甲赴县具禀, 恳出放水巡牌”42, 用以保证水利均平。 从雍正年间颁布的晋水水利条规中很容易感觉到这一时期国家意志与地方意志的相互背离, 而双方争执的中心就是水权问题。就封建时期的国家而言, 它对基层社会采用的是间接控制的方法, 即将对乡村社会的实际管辖权交给其内生出的地方权力体, 建立起一套地力权力体向国家负责的机制。在这套机制运行之初, 还是颇为有效的。然而随着人口、资源与环境关系的日渐紧张, 特别是作为农业命脉的水资源的日益匮乏, 原本就与乡村社会结合紧密的地方权力体, 如水利组织, 从对水权的占有和使用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利益, 故而与官府的分离倾向亦越来越人;官府做出的试图使水利组织与乡村相分离的措施, 虽然起到了一时之效, 但是因为遭到了地方权力体的强烈反抗, 导致了水案的频频发生, 从而使之经常处于崩溃的边缘。 简 短 的 结 论 水案是明清以来山西乡村社会在人口、资源与环境关系日益紧张的背景下发生的社会现象。水权问题已成为这一时期乡村社会中最占据支配地位的核心问题。在水案准备、形成和处理的各个不同阶段, 乡村社会不同利益群体在争夺水权的过程中动员了—切可以动员的力量。作为权力中心的官府在不同历史时期和水事冲突的不同阶段扮演了不同的角色, 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和策略。乡土社会围绕水的问题, 调动了官、绅、民不同阶级、阶层的力量参与其中—这样一幅历史图景也向我们生动地展示了明清时代社会生活与社会运行中的“众生相”, 更有利于认识和了解乡土社会中官、绅、民三者之间的交叉互动关系。 通过对水案的研究, 可以发现文中用以研究的15件水案中均有官方的影子, 似乎可以说明清时期官府在水案处理中作用很大。但细究一下不难发现, 官府的历次断案和具有法律约束性质的水利条文能够维系的时间通常不是很长。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只要地方社会由于利益冲突, 导致矛盾激化, 就能够将其推翻重建, 即使最终收拾局面的仍然是官方, 但其所作出的调整往往带有很大的民间意志色彩。有学者提出用大传统与小传统的关系来解释这个现象的建议很具启发意义。在目前的研究中, 我们尚不愿轻易对国家与地方社会孰强孰弱的问题做出判断。如果做一步的动态考察, 将研究的时限后延至民国甚至49年以后, 则很容易对明清山西乡村社会的权力运行状况做一准确的定位。 其次, 结合明清以来晋水流域社会的运行状况, 我们认为:至少在该区域内, 明清以来已形成形成了一个以“水”为中心的乡村社会运行模式。至于这样一种运行模式可以扩展到多大范同, 其解释力究竟有多强——可否用于解释明清以来山西乡村补会除争水以外的其他方面的问题, 将是我们在进一步的研究中着力探讨的地方。 参考文献 []刘大鹏《晋水志》卷四, 总河。 注释 1关于明清以来山水案的研究状况, 参见拙文《明清以来山西水资源匮乏及水案初步研究》, 《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0年第6期: 《水权与地方社会》, 《山西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 2刘大鹏《晋水志》卷一, 源流。 3刘大鹏《晋水志》卷一, 源流。 4道光《太原县志》卷二, 水利。 5道光《太原县志》卷二, 水利。 6刘大鹏《晋水志》卷四, 总河。 7郝润川《晋祠水磨》, 杜锦华主编《晋阳文史资料》2001年9月版第246页。 8刘大鹏《晋祠志》卷三十四, 河例五, 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第886页。 9参见2002年3月8日—3月12日晋祠臣1野调查报告。 10郝润川《晋祠水磨》, 杜锦华主编《晋阳文史资料》2001年9月版, 第247页。 11 刘大鹏《晋祠志》卷三十, 河例一, 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第786页。 12 《兰村纸房赤桥三村之草纸调查》, 载《新农村》第三、四期合刊,1933年9月。 13 前文注中已提到《晋水志》下册已遗失, 第十卷河案即在此部分。所幸的是与《晋祠志》相对照仍可基本恢复河案所录内容。 14 刘大鹏《晋祠志》河例一, 山西人民出版1986年:版, 第777页。 15 参见万历17年立《水利禁例移文砷》、乾隆七年:《晋祠北河水利碑》。 16 刘大鹏《晋祠志》卷三十五, 河例六。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第898页。 17 道光二十五年《断令南河二堰水分程永行旧规碑记》 18 道光二十四年:《遵断赤桥村洗纸定规碑记》。 19 刘大鹏《晋祠志》卷三十九, 河例十。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第991页。 20 (42) 刘大鹏《晋水志》卷四, 总河。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第880页。 21 (16) 刘大鹏《晋祠志》卷三十五, 河例六。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第898页。 22 (19) 刘大鹏《晋祠志》卷三十九, 河例十。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第991页。 23 该材料来自笔者于2001年5月、2002年3月在晋水流域的两次田野调查报告。 24 (20) 刘大鹏《晋祠志》卷三十四, 河例五。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第880页。 25 (26) 张育文主编《小店村志》第六章, 水利, 山西占籍出版社1999年版, 第145页。 26 (27) 春水和秋水足用水中的一种特例。其中, 春水在每年阴历三月初一日前一个月;秋水在每年八月初二以后。其实行主要考虑到正程用水结束后, 正程内有些村庄水量不足, 有些村庄水多而无用, 为了不致浪费和实现水系内配水的合理化, 遂增加了春、秋水例。一开始是不成文的, 后随着用水要求的增加而被制度化。 27 (21) 刘大鹏《晋祠志》卷三十二, 河例三, 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第826页。 28 (29) 参见嘉靖二十二年立《申明水利禁例公移》。 29 (30) 摘自刘大鹏《晋祠忐》杂志部分, 该文在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晋祠志》中没有收集,是笔者在2001年6月27日在赤桥村高继业家抄录到的。 30 (31) 同上。 31 (32) 刘大鹏《晋祠志》卷四十二, 杂编。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第1074—1075页。 32 (22) 刘大鹏《晋祠志》卷三十五, 河例六, 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第897页。 33 (24) 刘大鹏《晋祠志》卷三十五, 河例六, 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第897页。 34 (33) 刘大鹏《晋祠志》卷三十五, 河例六。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第893页。 35 (36) 参见雍正元年立《板桥水利公案碑记》。 36 (28) 《晋祠志》卷三十三, 河例四, 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第869页。 37 (38) “王树人、王锡寿主修《太原市南郊区王郭村王氏族谱》, 1992年内部自印本。该资料系晋祠二中教师武炯生提供。 38 (39) 杨懋春著《乡村社会学》, 正中书局1970年版, 第284页。 39 (40) 参见嘉靖二十二年立《申明水例禁例公移》, 嘉靖二十八年立《南河水利公文碑记》。 40 (41) 参见雍正七年立《晋水碑文》。 41 (13) 前文注中已提到《晋水志》下册已遗失, 第十卷河案即在此部分。所幸的是与《晋祠志》相对照仍可基本恢复河案所录内容。 42 (17) 道光二十五年《断令南河二堰水分程永行旧规碑记》 43 (18) 道光二十四年:《遵断赤桥村洗纸定规碑记》。 44 (25) 参见雍正七年立《县东河砷文》 45 (34) 刘大鹏《晋祠志》卷三十五, 河例六。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第900页。 46 (35) 刘大鹏《晋祠志》卷三十六, 河例七。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第923、948、944页。 47 (37) 刘大鹏《晋祠志》卷三十, 河例一。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第794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