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理藩制度是清政府对统称为“藩部”的蒙古、青海、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进行体系性管理的总称。理藩制度内容丰富,历史作用明显,是清史研究的重要课题,具有突出的历史意义和学术意义。 研究理藩制度意义重大 研究清代理藩制度,在两方面具有突出意义。 一是有利于构建中国特色历史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清代理藩制度是清朝治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制度,涉及边疆、民族、宗教等诸多问题。从学科体系看,关系到边疆学、民族学、宗教学甚至政治学、经济学,是多学科的交叉。从学术体系看,系统研究清代理藩制度,在我国清史学界还很薄弱,甚至处于空白阶段。对理藩制度进行系统研究,既能填补清史研究的空白,又能开拓清代边疆民族史研究的新领域,对构建中国边疆学理论提供新依据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从话语体系看,系统研究清代理藩制度,以严谨的论证和翔实的史料,说明蒙古、新疆、西藏等清代藩部地区自古就是中国的一部分,与内地经济文化联系密切,可以有力回击美国“新清史”学派的谬论。 二是可以借鉴历史,在对历史的深入思考中汲取智慧、走向未来。通过认真研究清代的理藩制度,求真求实,既能“资政育人”,又能“鉴古知今”,对反对霸权主义和形形色色的分裂势力、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加强对边疆民族地区各方面建设,都能提供历史的镜鉴。 理藩制度具有系统性 对于藩部治理的基本思路,清人李兆洛(1769—1841)从维护和加强封建统治的角度总结如下:“容之如天地,养之如父母,照之如日月,威之如雷霆”,“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清代理藩制度具有系统性,大体包括以下内容。 管理机构。理藩院是藩部的管理机构,其前身称“蒙古衙门”,清末改称“理藩部”。清人认为,理藩院是“我朝特设”。作为执行理藩制度的中央机构,理藩院的职能有参与议政,参与军事,审理刑事诉讼案件,管理藏传佛教,赈济灾荒,办理满蒙联姻,管理会盟、驿站,稽查蒙古地区户丁,管理少数民族王公朝觐、贡物、封爵、俸禄,管理各旗疆界、调解各部纠纷等。该机构的组织特点是以满洲贵族为主、蒙古王公为辅的满蒙联合体制,采取绝对中央集权,体系严整,在清政府中具有重要地位。正如乾隆皇帝所说:“吏、户、刑三部及理藩院均属紧要。” 军府制度。为加强对藩部的统治,清政府在蒙古、青海、西藏、新疆设置了许多军政管理机构,主要是将军、都统、大臣,被称为军府制度。将军、都统、专城副都统“掌镇守险要,绥和军民,均齐政刑,修举武备”,参赞大臣“掌佐画机宜”,领队大臣“掌分统游牧”。藩部的军府建置,在设立原因上都与军事有关,在选择地址上都是战略要地,在内部的组织系统上都非常严密,在时间上大都设置于雍正、乾隆年间,在作用上都是当地级别最高的军政管理机构。 典章和刑罚制度。清代藩部居住的多是少数民族,清政府“以其习俗既殊,刑制亦异”,制定了不同的典章和刑罚。记载藩部刑罚的典章主要是《大清会典》《大清会典则例》《大清会典事例》中的“理藩院”部分,以及《理藩院则例》《蒙古律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回疆则例》《藏内善后章程》。藩部的典章和刑罚在实施过程中,与当地的民族习惯法相互补充,《大清律》的一些条款也适用于藩部,反映了清朝多民族统一国家在法制方面的统一、各民族融合的进程以及中华法系的丰富内涵。 社会制度。清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晚期,蒙古族处于封建牧奴制,社会组织形式是盟旗制度;维吾尔族处于封建农奴制,社会组织形式是伯克制度;西藏也实行封建农奴制,社会组织形式是政教合一制度。无论盟旗制度还是伯克制度,抑或政教合一制度,都是清政府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特点实施“因其俗而治之”的产物。 封爵制度。崇德元年(1636),“立清藩爵六等。一和硕亲王,二多罗郡王,三多罗贝勒,四固山贝子,五镇国公,六辅国公”。公爵以下还有台吉、塔布囊,又分一至四等,允许世袭。除六等爵位外,还有册诰、谱系、俸禄、仪制等方面给予藩部王公的政治和经济待遇。为了更好地抚绥藩部上层人士,康熙、雍正、乾隆年间,这一制度由蒙古推广到青海、西藏、新疆等地,内容也更加丰富。有清一代,藩部所封爵位300多个,涉及人数近3000名。 朝觐制度。该制度亦称“年班”和“围班”制度,指的是清政府规定藩部王公和藏传佛教头面人物定期到京师或木兰围场朝见皇帝、瞻仰圣颜。礼亲王昭梿写道:“国家威德远被,大漠南北诸藩部无不尽隶版图。每年终,诸藩王贝勒更番入朝,以尽执瑞之礼。”朝觐制度是清政府维护藩部稳定、增加藩部向心力的重要举措。 驿站和卡伦制度。清政府根据军事等方面的需要,在藩部地区设立驿站,“不致迟延误事,最为紧要”。驿站配有驿官、驿丁、驿马,并储存一定的物资。在藩部重要的地区还设置卡伦,亦称“更番候望之所”,用以加强防守。清政府在中央和地方都设有相应机构,加强对驿站和卡伦的管理。同时,清政府还规定了驿站和卡伦的使用规则,以保证“宣传命令,通达文移”。 藏传佛教制度。“兴黄教所以安众蒙古,所系非小,故不可不保护之。”藏传佛教制度包括金瓶掣签制度、活佛册封制度等。金瓶掣签制度实行过程中的不彻底性,反映了清政府在特定情况下对藏传佛教势力的妥协。活佛册封制度与清政府统治西藏的大局有密切联系,也与清政府抑制达赖喇嘛的权势有关。清政府严厉镇压参与叛乱的藏传佛教寺庙和喇嘛,因为叛乱影响了清政府的统治地位,也违背了藏传佛教的宗旨。清政府关于喇嘛的禁令,旨在维护蒙藏地区社会秩序的稳定,也是为了保护社会生产力。 备指额驸制度。“查得先指额驸时,有特旨指婚者,有乞奏而被指婚者,亦有奏疏而联姻者。”清代档案中记述的“乞奏而被指婚”,说的就是备指额驸。备指额驸最初只是满洲贵族从外藩蒙古王公中选择额驸的三种形式之一,是清政府为了维持与蒙古王公政治上的联盟而采取的措施。外藩蒙古额驸的各种待遇,也是备指额驸制度的重要内容。 发挥重要历史作用 关于清代理藩制度的历史作用,可以归纳为以下方面。 一是开拓了清代“大一统”新局面。清代诸帝对大一统的体念,到康乾盛世已趋于成熟,在实践上,对于危害国家的种种分裂行径,坚决采取军事手段予以粉碎。“清起东夏,始定内盟。康熙、乾隆两戡准部。自松花、黑龙诸江,迤逦而西,绝大漠,亘金山,疆丁零、鲜卑之域,南尽昆仑、析支、渠搜,三危既宅,至于黑水,皆为藩部。抚驭宾贡,夐越汉唐。屏翰之重,所以宠之。甥舅之联,所以戚之。锐刘之卫,所以怀之。教政之修,所以宣之。世更十二,载越廿纪,虔奉约束,聿共盟会,奥矣昌矣。若夫元之戚垣,自为风气,明之蕃卫,虚有名字,盖未可以同年而语。”这是对清代大一统局面比较客观的叙述。 二是促进了藩部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畜牧业方面,保护牧场,增殖牲畜,轻徭薄赋,设立官办牧厂;农业上,清政府派专人到藩部“教之树艺,命给之牛、种”,开展屯田活动,允许汉族百姓移往藩部适于农耕的地区;商业方面,允许藩部王公来内地贸易,“勿得阻抑”,内地人也可以到藩部贸易;手工业上,汉族工匠来到藩部,促进了藩部手工业的发展。此外,理藩院的一些具体活动和藩部将军、都统、大臣的施政以及驿站的设置,也都不同程度地促进了藩部经济的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藩部社会面貌逐渐发生变化。牧区开始打井,农区修建水渠,一批商业城市产生,“百货云集,市肆喧闹”,“字号店铺,鳞次栉比”。 三是促进了各民族的经济文化交流和民族融合。新疆和内地的经济交流非常频繁,内地和青海、蒙古地区的经济交流也很兴盛,在物产上互通有无,“惠养生民,甚为有益”。经济交流使许多蒙古人弃牧就农;大批内地商人到藩部贸易,促进了藩部商业城镇的兴起。汉族和少数民族的文化交流、各少数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促进了各民族的文化发展。汉族和蒙古族、满族和蒙古族以及其他民族的相互融合,使各民族结成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密切关系。 四是有利于稳定社会局势、维护国家统一和抵御外来势力的侵略。在理藩院的活动中,有许多是平息叛乱,与形形色色的分裂势力进行斗争,维护了清朝国家的统一。从军府制度看,特别是新疆伊犁将军和西藏驻藏大臣的设置,对稳定地区局势、维护国家统一产生了重大影响。此外,驿站和卡伦的设置,对巩固边防、维护统一也起了重要作用。 理藩制度的局限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这一制度的阶级性。从理藩院机构来说,它本质上是清政府阶级统治和压迫的工具,理藩院官员在藩部通常总是维护王公贵族对各族劳动人民的剥削和压迫。从军府制度看,基层官员对劳苦大众的压迫和剥削非常严重。二是这一制度的排斥性。主要体现在排斥汉族官员和知识分子,不让他们参与藩部事务。三是隔离性。防止汉族百姓和少数民族人民接触,对汉族人民进入藩部地区采取各种限制措施。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