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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所見地方大族初探

http://www.newdu.com 2021-04-01 武汉大学简帛网 秦浩翔 参加讨论
(江西師范大學歷史文化與旅游學院)
    
  
    兩漢地方宗族作爲基層社會重要勢力,學界對其多有研究[1]。然而受到史料限制,深入探究漢代某一地區宗族勢力的研究成果尚不多見。長沙五一廣場簡牘的陸續出土公布,爲學界深入漢代基層社會,進一步探討地方宗族問題提供了契機。本文擬已新出土長沙五一廣場簡牘爲基本史料,幷結合傳世文獻及長沙地區其他出土簡牘,試圖對東漢長沙地區的地方大族進行初步探討。
    
一、兩漢地方大族與屬吏鄉官的任職 [2]

    爲了加强對地方社會的控制,漢代地方行政制度規定,郡縣長官一定要用他郡之人,但其屬吏則一定要用本郡縣人,如此一來,長官對于屬吏雖有自行征辟的控制權,但不能任用私人,而屬吏雖自治本鄉,但必須絕對服從長官命令。[3]同時,爲了加强鄉里基層社會的控制,漢代沿襲幷不斷完善舊制,在鄉亭裏等基層行政機構設置亭長、三老、嗇夫、游僥等基層鄉官,協助郡縣長官維持基層社會秩序的穩定。
    然而被郡縣長官征辟爲屬吏的本地人士,以及擔任三老、嗇夫、游僥等職務的基層鄉官,很少出現普通平民百姓,往往都是在地方社會上具有一定聲望和影響力的强宗大姓之人。例如兩漢之際的樊宏,其家族即爲“鄉里著姓”,“資至巨萬,而賑贍宗族,恩加鄉閭”,其父樊重也因“性溫厚,有法度”,“縣中稱美,推爲三老”[4]。《後漢書·第五倫傳》亦記載蜀郡“掾史家資多至千萬,皆鮮車怒馬,以財貨自達”。第五倫本人也曾擔任鄉嗇夫,其家族同樣在當地有很大的影響力,“王莽末,盜賊起,宗族閭裏爭往附之”。[5]這一現象的出現,主要出于兩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强宗大姓勢力强大,即便郡縣長官也往往對其無可奈何。例如,西漢時期潁川郡大姓“原、褚宗族橫恣,賓客犯爲盜賊,前二千石莫能禽制”[6]。又如,東海大豪“郯許仲孫爲奸猾,亂吏治,郡中苦之。二千石欲捕者,輒以力勢變詐自解,終莫能制”。[7]因此,當時出現了“寧負二千石,無負豪大家”[8]之語。東漢時期,宗族勢力更爲强大,他們輕者藐視朝廷,不予合作,重則擁兵自重,不服約束,甚至驅逐長吏,控制郡縣,成爲一方割據勢力。[9]東漢後期此風更甚,桓帝還甚至專門下詔,要求“州郡不得迫脅驅逐長吏”[10]。因此,郡縣長官征辟地方强宗大族爲其屬吏,在一定程度上是出于無奈之舉。
    另一方面,朝廷允許地方長官自行征辟掾吏、大量任命基層鄉官的根本目的是加强對地方社會的控制,如能妥善利用本地强宗大族的聲望,讓其加以協助,能更好地實現地方治理。因此,有的地方長官也十分重視與地方大族的關係,讓其參與地方治理。例如,潁川郡“多豪强”,素稱難治,韓延壽到任後欲改易風俗,教以禮讓,但“恐百姓不從”,于是他“召郡中長老爲鄉里所信向者數十人,設酒具食,親與相對,接以禮意,人人問以謠俗,民所疾苦,爲陳和睦親愛銷除怨咎之路。長老皆以爲便,可施行,因與議定嫁娶喪祭儀品,略依古禮,不得過法”。在得到了“郡中長老”的支持和協助之後,韓延壽的計劃得以順利實行,百姓“遵用其教”,他的繼任者黃霸“因其迹而大治”。[11]韓延壽治理潁川可以說是地方官員與本地大族携手合作,實現地方大治的典型案例。
    綜上所述,出于一定程度上的妥協,以及爲了更好地實現地方治理的目的,兩漢時期地方郡縣長官的掾吏以及基層組織的鄉官大多是由本地强宗大族充任。也正因如此,對地方屬吏、鄉官的姓氏分布加以考察,可以對當地大姓進行合理推測。
    
二、從《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屬吏、鄉官的姓氏分布看地方大族

    根據上述思路,筆者以已出土公布的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爲樣本[12],對簡牘中出現的所有帶有姓氏的屬吏、鄉官進行統計,對其加以量化,幷結合長沙地區其他出土簡牘以及傳世文獻,嘗試對東漢時期長沙地區的地方大族進行較爲合理的推測。
    經統計[13],《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中帶有姓氏的屬吏、鄉官共計225人。將各姓氏人數及其占比情况列表如下。
    
表1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所見屬吏、鄉官姓氏統計
姓 氏 其 他
人 數 19 16 15 15 14 11 7 7 6 6 5 5 4 4 4 4 4 4 3 3 3 3 3 3 3 2 2 2 2 2 2 2 2 2 2 34
占 比 8% 7% 7% 7% 6% 5% 3% 3% 3% 3% 2% 2% 2% 2% 2% 2% 2% 2%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5%

    從表中可以看出,屬吏、鄉官人數在10人以上的姓共有6個,分別爲陳、李、王、張、黃、區,此6姓任屬吏、鄉官的人數遠遠多出其他姓氏,應當可以初步確定其爲長沙地區的大姓。而屬吏、鄉官人數大于5人但小于10人之間的姓共有4個,分別爲胡、朱、鄧、劉,這4個姓的屬吏、鄉官人數雖不及此前6姓,但相較之其他姓氏又略多一些,應當可以推測此4姓在長沙地區同樣具有一定的地位。而其他的姓氏在目前已出土的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中任屬吏、鄉官的人數較少,尚不能確定其爲地方大姓。下面結合長沙地區出土的其他簡牘,以及傳世文獻當中的記載,對于統計結果加以佐證。
    《後漢書》中還有關于長沙陳姓人物的記載,《後漢書·范式傳》記載:
    後到京師,受業太學。時諸生長沙陳平子亦同在學…[14]
    可見有一位長沙陳姓子弟,得以進入太學學習,不難預見其背後家族的雄厚實力。在《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中所見掾吏姓氏,幷不多見,其中便有一位姓陳的掾吏[15],也可以佐證陳姓爲長沙地區大姓。
    長沙區姓在傳世文獻中亦有所見,陳彭年在《重修廣韵》中即記載:“區亦姓,後漢末有長沙區景。”[16]能够在東漢末年出現一位較爲知名的人物,說明區姓很有可能爲長沙大姓。
    劉姓應當爲東漢時期長沙地區的大姓,且可能有諸多漢室宗親。《史記》記載:“長沙定王發,發之母唐姬……及生子,因命曰發。孝景前二年用皇子長沙王,以其母微,無寵,故王卑濕貧國”[17]。此後長沙定王一族又經歷了頃王鮒鮈、剌王建德、煬王旦等數代繁衍[18],家族人口應當十分龐大。漢順帝時期曾任“光祿勛長沙劉壽爲司徒”[19],漢靈帝時期又有“太僕長沙劉囂爲司空”[20],足見長沙劉氏地位之顯赫。《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中所見的少數掾吏中亦有一位劉姓的五官掾[21],也可作爲佐證。
    後漢書中多次談及長沙地區的賊寇叛亂問題。《後漢書·度尚傳》記載:
    延熹五年,長沙、零陵賊合七八千人,自稱“將軍”,入桂陽、蒼梧、南海、交址,交址刺史及蒼梧太守望風逃奔,二郡皆沒。
    時荊州兵朱蓋等,征戍役久,財賞不贍,忿恚,復作亂,與桂陽賊胡蘭等三千餘人復攻桂陽,焚燒郡縣……
    盤因自列曰:“前長沙賊胡蘭作難荊州,餘黨散入交址……”[22]
    《後漢書·陳球傳》亦記載:
    是時,桂陽黠賊李研等髃聚寇鈔,陸梁荊部,州郡懦弱,不能禁,太尉楊秉表球爲零陵太守。球到,設方略,儙月閑,賊虜消散。而州兵朱蓋等反,與桂陽賊胡蘭數萬人轉攻零陵。[23]
    從以上兩處記載可以看出,長沙地區出現了一名叫胡蘭的賊寇和一名叫李研的賊寇,而且其勢力不小,史書以“合七八千人”、“焚燒郡縣”、“州郡懦弱,不能禁”等語彙來描述其作亂情况。能够集聚其如此力量的賊寇,極有可能爲地方豪族,其所率領的起義部隊,則主要是其豪族賓客[24]。因此結合統計結果,可以合理推測李姓、胡姓應當爲東漢時期長沙地區的大姓。
    在已出土的《長沙尚德街東漢簡牘》中,出現帶姓氏的屬吏、鄉官僅見一處,即:
    腞酒具。掾胡蓋、嗇夫彥馴、賤子陽桓再拜。利道(2011CSCJ482②:8-3)[25]
    這枚唯一簡牘帶屬吏姓氏的尚德街簡牘即出現了胡姓,也在一定程度上說明胡姓任屬吏的頻率較高,佐證了胡姓在長沙地區的地位。
    在《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中出現帶姓氏的屬吏也不多見,除了前文提到的那位陳姓掾吏和劉姓五官掾外,還有一位名叫周安的東部勸農郵亭掾[26],一位叫黃章的主錄掾[27],以及一位名叫朱光的史[28],可證明黃、朱等姓在長沙地區擔任屬吏的頻率較高。
    
三、《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所見宗族特點及其相關活動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基本上確定東漢時期長沙地區的地方大姓。下面筆者試圖對《長沙五一廣場簡牘》所見宗族狀况及其相關活動加以分析闡述,以期對長沙地區的地方大族有更進一步的認識。
    1、資産雄厚、奴僕衆多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中出現了一些資産雄厚、奴僕衆多的家族。
    宗族資産雄厚可以在一次房屋租賃活動中印證,相關簡文如下:
    一一零 木兩行CWJ1③:325-1-58
    各异,會計,蕭察舉孝廉。永元七年十一月中,蕭迎綏之雒。其月卅日通豢僦綏宅,約四歲直錢五萬,交付,率歲直萬兩千五百。時充送綏,證見通以錢付綏,綏去後,通、良自還歸。[29]
    東漢時期孝廉多出自地方大族,從蕭察舉孝廉中可以合理推測蕭、綏當爲本地宗族。蕭察舉孝廉之後,欲迎其族人綏前往洛陽,以展現其孝道,這起房屋租賃由此發生。有學者對于此次房屋租賃活動進行了詳細分析,指出此次交易有一個突出特點,即價格不菲,4年租金高達5萬錢且一次付清,依據當地物價推算,5萬錢足够買9頭牛或167匹布。[30]僅四年租金便達到了如此高的金額,這座宅院之規模可想而知。足見蕭、綏家族資産雄厚。
    奴僕衆多的例子《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中亦有出現:
    二九七 木兩行CWJ1③:135
    又、子、鬥、配、酌、予、邯、永、怗等十三人倍奴謀殺主,三人以上相與功盜,爲群盜謀祠而誅詛,共殺人强盜臧百錢以上,根本造計謀皆行……[31]
    從簡文中可以看出這位主人家中至少擁有十三位僕人,他們互相勾結,預謀殺主。十三名奴僕是否算多,我們可以對比一下其他簡牘的記載:
    九九 木兩行CWJ1③:325-1-28
    錢十五萬。到其十五年中,王與覆買竹遂裏宅一區,直錢四萬六千。不處年中仲昌買上頭繒肆一孔,直錢十二萬,復買下頭繒肆一孔,直錢八萬。有大奴柱、婢益。益産[32]
    四九五 木兩行2010CWJ1③:246
    鄉當又興令前已當王、覆中分仲餘財,均調,覆得利裏宅一區,大奴柱、小奴胡,下頭繒肆一孔,王得竹遂裏宅一區,大婢益、小奴秩,上頭繒肆一孔,當如興决[33]
    一零八 木兩行CWJ1③:325-55
    中,元物故倉梧,歸臨湘㘸。㘸後有大婢侍、民,奴秩、主及邸,大宅、市肆各二,及家□物,何皆檢録。時珠年四五歲,幼小,隨修留泉陵,何賣宅、侍、民、秩、主,散用錢給和、免、邸[34]
    從其他簡牘中可以看出,即便家資過萬的富家,其奴僕往往不過2-3人,而這位被謀殺的主人至少擁有13名奴僕,足見其奴僕衆多,勢力龐大,當爲本地大族。
    2、利用家族資産謀取利益
    地方大姓因家族資産雄厚而擔任屬吏的情况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亦有例證,相關簡文如下:
    一一一六 木兩行2010CWJ1③:264-270
    廷移荼陵書,曰:耐罪大男復陽鄉李岑、文曹、區廬等以訾次近署給,今年正,岑十四年八月十五日,廬九月四日,曹廿日,各持官印去署,亡,數罪。書到逐捕岑、曹等,必得,有無處言,欣意純賜珍堪[35]
    根據前文統計及分析基本可以確定李、區二姓爲東漢長沙大姓,上述簡文則進一步證明了其家族資産雄厚,其成員亦因此而擔任了屬吏。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中還出現了不少以雄厚家資謀取經濟利益的例子。例如利用雄厚資産從事借貸活動:
    六三 木兩行CWJ1③:325-4-37
    £便因緣。都解止通舍數日。債代南山郷正,隨佐區盰在鄉。到九年九月中
    復還解。通以庸債、販賣爲事。通同産兄育給事府,今年五月十日受遣將徒[36]
    另有一枚簡牘記載:
    一〇九 木兩行CWJ1③:325-1-37
    效功亭長徐豐言男子胡通不債男子薛便爲少書。      十一月五日開[37]
    以上兩枚簡牘都出現了名叫“通”的男子,一位爲長沙大姓胡姓,另一位不知其姓,但二人都與債務活動相關,尤其是不知姓名的“通”更是“以庸債、販賣爲事”,且其兄還與官府有著密切聯繫。前文所提到的一位“通”與這裏的兩位“通”有著一定的相似之處,即家資雄厚,出手闊綽,有學者猜測這兩個無姓“通”可能爲同一人,他大手筆租賃房屋或許是爲了提供住宿服務以牟利。[38]就此斷定三者爲同一人或許有些牽强,但考慮到胡姓爲長沙大姓,加之這兩位無姓“通”的雄厚資産和人脉背景,筆者認爲不能排除這三個“通”爲同一人(即胡通)的可能。至少可以合理推測這兩位不知姓的“通”爲本地富豪,他們利用其家族資産和人脉關係謀取更大的經濟利益。
    3、利用家族勢力肆意妄爲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中出現了一起非常典型的宗族報復性械鬥[39],涉及了前文所提到的長沙地區地方大姓黃姓。相關簡文如下。
    二五 木牘CWJ1③:305
    君追殺人賊小武陵亭部。
    兼左賊史順、助史條白:待事掾王純言,前格殺殺人賊黃胡、郭幽。今胡同産兄宗、宗弟禹于純門外欲逐殺純。
    教屬曹今白。守丞護、兼掾英議請移書賊捕掾浩等考實實奸詐。白草。
                                     延平元年四月廿四日辛未白。[40]
    三三六 木牘2010CWJ1③:169
    A面
    待事掾王純叩頭死罪白。男子黃胡前賊殺男子左建,亡。與殺人宿命賊郭幽等俱强盜女子王綏牛,發覺。純逐捕胡、幽,胡、幽不就捕,各拔刀、戟□□□□刺擊。純格殺胡、幽。到今年二月不處日,純使之醴陵追逐故市亭長慶睦,不在。胡同産兄宗、宗弟禹將二男子不處姓名,各操兵之純門外,司(伺)候純。三月不處日,宗、禹復之純門。今月十三日。
    B面
    禹于純對門李平舍欲僥殺純。平于道中告語純,純使弟子便歸家取刀矛自救(救)。
    禹度平後落去。胡、禹仇怨奉公,純孤單,妻子羸弱,恐爲宗、禹所賊害。唯
    明廷財省嚴部吏考實宗、禹與二男子,謀詣刑執。純愚戇惶恐叩頭死罪死罪。
    今爲言,今開。                           四月廿二日白[41]
    從以上兩枚簡牘,可以大致得出事件的發展過程:一位名叫黃胡的男子先是將男子左建殺死,其後又與賊人郭幽等强行盜取了女子王綏之牛。作爲待事掾的王純執行公務之時,與黃胡、郭幽二人發生械鬥,將其格殺。然而不久之後,王純即遭到了黃氏族人的報復,黃胡之同産兄弟黃宗、黃禹二人召集另外兩名不知姓名的男子,躲在與王純對門的李平家中,欲將王純襲殺。幸得李平提前告知,王純這才有所準備,令其侄王便回家取刀自救,雖然躲過一劫,但他事後仍心有餘悸,擔心黃姓族人加害其家人。王純秉公辦事,將罪有應得的黃胡格殺,而黃氏族人却如此膽大妄爲,公然糾集族內族外勢力挾私報復,足以反映出黃姓在長沙地區勢力之强大。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還記載了賊人公然搶劫的事件,例如:
    一四八四 木兩行2010CWJ1③:265-230
    兼左部賊捕掾副言考實劫人賊陳孝偖王叔异竟解署南郡書
    六月廿九日發     詣左賊[42]
    一五一一+一三八九+一三八八 木兩行2010CWJ1③:265-257+265-135+265-134
    兼北部賊捕掾畼言考守史陳泛
    等捕格劫人賊周馮辭狀書              四月四日開[43]
    簡牘中出現的劫人賊分別爲陳姓、王姓、周姓,均是在地方上有一定影響的大姓,他們之所以敢如此膽大妄爲或許與其背後的家族勢力有一定的關聯,當然這僅爲筆者猜測,還需更多史料加以佐證。
    
    本文以新出土五一廣場簡牘爲主要史料,對東漢長沙地方大族進行了初步探索,受到樣本容量及部分簡牘缺損的影響,本文的統計難免存在一定誤差,僅供參考,或許後續五一廣場簡牘的陸續公布,將爲我們更好地確定東漢長沙地方大姓、進一步探討其宗族活動提供助益。
    
[1] 學界對于兩漢地方宗族的研究可謂碩果累累,擇其要者:王彥輝:《漢代豪民研究》,長春:東北師范大學出版社,2001年;崔向東:《漢代豪族研究》,武漢:崇文書局,2003年;楊聯升:《東漢的豪族》,商務印書館,2011年;馬新:《論兩漢鄉村社會中的宗族》,《文史哲》2000年第4期;薛海波:《東漢豪族與鄉里社會探析》,《咸陽師范學院學報》2008年第5期。
    [2] 關于兩漢地方豪族把持屬吏、鄉官任職的相關問題,可參考馬新:《論兩漢鄉村社會中的宗族》,《文史哲》2000年第4期。本部分僅是對這一歷史現象的簡要介紹,不作深入探討。
    [3] 參見嚴耕望:《中國政治制度史綱》,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第68頁;白鋼主編,孟祥才著:《中國政治制度通史》(第三卷秦漢),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年,第200頁。
    [4] 范曄:《後漢書》卷三十二《樊宏傳》,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331頁。
    [5] 范曄:《後漢書》卷四十一《第五倫傳》,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407頁。
    [6] 班固:《漢書》卷七十六《趙廣漢傳》,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760頁。
    [7] 班固:《漢書》卷七十六《尹翁歸傳》,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763頁。
    [8] 班固:《漢書》卷九十《李延年傳》,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898頁。
    [9] 馬新:《論兩漢鄉村社會中的宗族》,《文史哲》2000年第4期。
    [10] 范曄:《後漢書》卷七《孝桓帝紀》,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84頁。
    [11] 班固:《漢書》卷七十六《韓延壽傳》,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763頁。
    [12] 統計資料包括以下文獻: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發掘簡報》,《文物》2013年第6期;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上海:中西書局,2015年;《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上海:中西書局,2018年;《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貳)》,上海:中西書局,2018年;《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三)》,上海:中西書局,2019年;《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肆)》,上海:中西書局,2019年。
    [13] 統計說明:簡牘中出現了諸多同名同姓的屬吏和鄉官。若根據已有史料能確定爲同一人者,則按照同一人計算。例如,名爲胡詳者有兩人,分別出現在2010CWJ1③:204、2010CWJ1③:264-274兩枚簡牘中出現,但其吏職均爲效功亭長,且其活動時間同爲永元十七年,記載內容亦十分相似,可以肯定二者爲同一人。若根據已有史料尚不能確定是否爲同一人者,不同情况按不同統計方式進行統計。若姓名相同,但其吏職不同,無法確定是否爲同一人,按不同人統計。例如,名爲王倫者有兩人,分別出現在CWJ1③:325-1-103、2010CWJ1③:264-138兩枚簡牘之中,其中一人爲亭部待事掾,其活動時間爲永初元年正月,另一人爲亭長,其活動時間不詳,無法確定二者是否爲同一人,因此按照兩人統計。若人物吏職相同,姓氏亦相同,但其中一人的名字因簡牘缺載,以至不詳,按同一人統計,此種情况較爲多見。例如,毛姓游僥分別于2010CWJ1③:264-45、2010CWJ1③:263-45兩枚簡牘出現,其中一人名爲毛種、另一人因簡牘缺載僅知其爲毛姓,筆者認爲將其作爲同一人統計更爲合理。其他類似情况,按照上述方法進行統計,不再一一說明。其他34姓在已出土簡牘中任屬吏、鄉官者僅有一人,不再一一列出。
    [14] 范曄:《後漢書》卷八十一《范式傳》,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784頁。
    [15]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化研究所編:《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釋文》,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90頁。
    [16] 陳彭年:《重修廣韵》卷一,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17] 司馬遷:《史記》卷五十九《五宗世家》,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第381頁。
    [18] 見班固:《漢書》卷七五十三《景十三王傳》,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540頁。
    [19] 范曄:《後漢書》卷六《孝順帝紀》,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77頁。
    [20] 范曄:《後漢書》卷八《孝靈帝紀》,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96頁。
    [21]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化研究所編:《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釋文》,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75頁。
    [22] 范曄:《後漢書》卷三十八《度尚傳》,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381頁。
    [23] 范曄:《後漢書》卷五十六《陳球傳》,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537-538頁。
    [24] 參見楊聯升:《東漢的豪族》,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年,第6頁。
    [25]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編:《尚德街東漢簡牘》,長沙:岳麓書社 ,2016年,第234頁。
    [26]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化研究所編:《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釋文》,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71頁。
    [27]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化研究所編:《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釋文》,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75頁。
    [28]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化研究所編:《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釋文》,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81頁。
    [29]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上海:中西書局,2015年,第198頁。
    [30] 參見張朝陽:《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所見早期房屋租賃糾紛案例研究》,《史林》2019年第2期。
    [31]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上海:中西書局,2015年,第211頁。
    [32]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上海:中西書局,2015年,第190頁。
    [33]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貳)》;上海:中西書局,2018年,第188頁。
    [34]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上海:中西書局,2015年,第196頁。
    [35]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三)》;上海:中西書局,2019年,第194頁。
    [36]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簡牘選釋》;上海:中西書局,2015年,第163頁。
    [37]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簡牘選釋》;上海:中西書局,2015年,第197頁。
    [38] 參見張朝陽:《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所見早期房屋租賃糾紛案例研究》,《史林》2019年第2期。
    [39] 關于此次械鬥已有諸多學者進行了探討,可參見李均明:《東漢木牘所見一樁未遂報復案》,《簡牘學研究》(第5輯),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2014年;王子今:《長沙五一廣場出土待事掾王純白事木牘考議》,《簡帛》(第9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郭文德:《血親復仇抑或豪强欺法?——五一廣場CWJ1③:169東漢木牘考論》,黎明釗等編《東漢的法律、行政與社會——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探索》,香港:三聯書店,2019年。
    [40]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上海:中西書局2015年,第142頁。
    [41]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上海:中西書局2018年,第240-241頁。
    [42]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肆)》,上海:中西書局,2019年,第195頁。
    [43]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肆)》,上海:中西書局,2019年,第181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0年11月24日12:28。)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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