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家草場漢簡《蠻夷諸律》9條筒中5條已公佈,新公布的4簡引起了我們的注意: 亡道外蠻夷及來歸、自出,外蠻夷人歸義者,皆得越邊塞徼入。1272 蠻夷長以上其戶不賨,其邑人及翟(狄)邑,歲出賨,戶一百一十二錢,欲出金八朱(銖)者,許。1582 蠻夷人不可令乘城鄣者,勿令戍邊;其有罪當戍者,令居=(居居)縣道。2596 以上,令贖。為漢以來=(來,來)入者,子産漢而為真者,不用此律。1584[1] 按:1272簡逃亡蠻夷地區者來歸、自首及蠻夷歸順皆得內徙。1582講蠻夷長戶免除賨錢,其餘蠻夷戶納賨錢一百一十二錢,或以金八朱代替。一戶以五口計算,口賨錢二十四錢,較后世口賨錢四十文為低。《後漢書·南蠻傳·板楯蠻夷》:“秦地既定,乃遣還巴中,復其渠帥羅、樸、督、鄂、度、夕、龔七姓,不輸租賦,餘戶乃歲入賨錢,口四十。”晉常璩《華陽國志·巴志》:“漢興,亦從高祖定秦,有功,高祖因復之,專以射白虎為事,戶歲出賨錢口四十,故世號白虎復夷。”2596簡講蠻夷不得登城守衛,不得戍邊。當是從政治立場上考量以蠻夷不足信任。《左傳·成公四年》:“非我族類,其心必異。”當解釋為:不是我們同家族的人,他們必定不同我們一條心。蠻夷犯罪當戍也只在所居縣道居作。原因同上。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 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贖。可(何)謂真?臣邦父毋産子及産它邦而是謂真。可(何)謂夏子?臣邦父,秦母謂也。[2] 可(何)謂“贖鬼薪鋈足”?可(何)謂“贖官”?臣邦真戎君長,爵當上造以上,有罪當贖者,其為群盜,令贖鬼薪鋈足;其有府(腐)罪,【贖】官。其他罪比群盜者亦如此。[3] 這裏的真,指純屬少數民族血統。秦對少數民族有優待的規定,如《後漢書.南蠻傳》:“及秦惠王並巴中,以巴氏為蠻夷君長,世尚秦女;其民爵比不更,有罪得以爵除。”可參考。并得到胡家草場漢簡《蠻夷諸律》第2597簡“蛮夷君当官大夫,公诸侯当大夫、右大夫、左大夫,古+月彻公子当不更,籍”的証實。1584簡顯示蠻夷上層适用贖刑的法律特權資格取得,从漢朝建立時即入漢開始起算。入漢后的蠻夷所生之子即不得享用此法律權。由此可見2596、1584簡律文制定的時代上限較早。 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漢高祖十一年八月南郡夷道蠻夷毋憂已被徵發戍邊后因逃亡遭腰斬。毋憂在法庭上抗辯理据有二,蠻夷不服兵役,以賨錢代租稅即《蠻夷律》交納賨錢之1582簡、不用服兵役之2596簡。[4]毋憂交納賨錢為一年五十六文,遠較1582簡規定錢數為高。但毋憂最后仍被處腰斬,理由是雖不當屯,但已被征發為屯,中途逃亡應被治罪。這种法律适用的差异,或許是軍法效力高於普通法,或許是巴蜀蠻夷从龍首義在先受优待之故歟! [1]荊州博物館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編著:《荊州胡家草場西漢簡牘選粹》,文物出版社,2021年。 [2]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35頁。 [3]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20頁。 [4]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91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1年11月1日11:30。)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