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明盐政在明清盐政史中具有承上启下的意义。南明盐政既是天启、崇祯盐政的延续,也在流亡明廷与边疆割据势力的合流中衍生出新的变革,至清初其意仍在。这种盐政既具有边省割据政权的背景,也带有战时财政的色彩。其虽被清廷斥为“伪例”,但在清初的因革行废关涉边疆社会的治乱兴衰。a 论及明末清初的云南盐政,前人研究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南明盐政、清初盐政、提举司与盐业社会。就南明盐政而言,钱海岳在《南明史》中设立《食货志》,其中盐政一节记载南明治下云南盐课提举司课额,并为其官员立传。顾诚提及南明盐务官员职衔,对比云南盐课旧额与南明盐课之额,认为在大西军余部治下的云南盐业为抗清事业提供了良好的经济基础。何珍如谈到明后期官灶分成与琅井卤额减派等问题,已然涉及南明史事。黄培林、钟长永主编的《滇盐史论》留意到清初云南盐政的特殊性,推测黑琅二井志书所言恐为永历时事。李正亭认为大西军余部和吴三桂的增课之举危害了清初云南盐业的恢复。刘建莉也指出清初云南盐课与工本源自大西军余部据滇时期的制度。就清初盐政而言,何珍如疏理了康熙年间云南的盐务管理、盐课额度、灶户收入和食盐运销。李正亭和孔令琼考证清初云南的盐官职俸、盐课和官运官销,并注意到各井年煎盐量的定额限制。赵小平等探讨了清初的盐课、运销和薪本借贷,强调正是清初的高昂盐课使得滇盐难以与邻盐、外盐竞争。马琦注目于康熙年间的省城盐店与盐税征收,并明晰盐课与省店盐税之别。就提举司与盐业社会而言,赵世瑜追溯石羊镇《封氏节井图》的 [ 收稿日期 ] 2020-12-09 [ 作者简介 ] 尹巧瑞(1995 -),男,武汉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武汉 430072;1548593373@qq.com [ 基金项目 ]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清代财政转型与国家财政治理能力研究”(15ZDB037)阶段性成果。 掌故,立足于白井盐课提举司,阐释了基层盐业社会围绕南明政权的历史记忆与现实诉求。张宁认为康熙年间云南盐课提举司的辑私边界逐步过渡为政区边界,出现“政区化”趋势。张柏惠分析了明末清初云南提举司的隶属、职责和儒学考试等问题。a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将问题聚焦于南明治下的云南盐政,有如下考量:一是云南深居西南,是南明政权后期统治的核心区,十余年间盐政记载相对较多,为研究南明盐政提供了史料基础;二是云南盐课在当地财政中举足轻重,是抗清事业不可或缺的经济基础,对研究偏居西南的永历朝廷财政而言价值颇高;三是将云南盐政置于明末清初这一承上启下的特殊时段,可以进一步明晰所谓南明“伪例”与清初“经制”之间的制度关联。 一、南明云南盐务管理南明治下的云南盐务管理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以黔国公为首的云南官员共治时期与大西军余部治滇时期,以隆武元年(1645)沙定洲之乱为转折点。 甲申之变后,云南盐政之权一度归于以黔国公沐天波为首的云南地方官员手中。在康熙《黑盐井志·艺文志》所录呈文、详文中,管理黑井盐务的楚雄府同知朱奉镶向上级提议筑立围墙合灶并火,向黔国公(沐天波)与两院(巡院吴兆元,按院吴文瀛)b、司道(布政使兼按察司事管盐法道唐勋、按察司洱海道副使何闳中)c申报,可见上述官员共同参与云南盐务的管理。弘光政权于崇祯十七年(1644)六月派遣巡按御史陈荩至云南募兵,直到当年十二月陈荩方到云南,d至弘光元年(1645)初在云南募兵后整旅东下,故而在“详繇楚雄戎盐厅《为查核盐政事》”下做出批示的“按院陈”当为陈荩。e值得注意的是,原巡按吴文瀛此时尚且在任,但批示盐政事宜的权力已从吴文瀛转入陈荩之手,反映出弘光中央政权对云南盐政尚存控制力。 隆武元年冬,原任云南巡按吴文瀛复命而新任巡按罗国巘未至之际,沐天波遣亲信家丁将管盐法道事的布政使唐勋于辕门殴打,以致“唐公立辞引去”,f参与盐政决策的云南官员有所减 a 以上各方面代表性研究,参见钱海岳:《南明史》,中华书局,2006 年;顾诚:《南明史》,中国青年出版社,2003 年;何珍如:《明代云南的盐政》,《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87 年 6 月;黄培林、钟长永主编:《滇盐史论》,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7 年;李正亭:《清代云南盐业生产视角下的西南边疆内地化析论》,《中国盐文化》(第 11 辑),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8 年;刘建莉:《试论清初云南盐政制度的演变》,《盐业史研究》2018 年第 2 期;何珍如:《康熙时期的云南盐政》,《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83 年 6 月;李正亭、孔令琼:《明清云南盐务管理与盐课考述》,《盐业史研究》2007 年第 4 期;赵小平:《略论清代云南盐税及其变化》,《盐业史研究》2008 年第 4 期;赵小平:《清代云南盐政探析》,《盐文化研究论丛》(第六辑),四川人民出版社,2013 年;赵小平、余劲松:《清代云南盐业生产中的薪本银借贷问题研究》,《盐业史研究》2017 年第 1 期;马琦:《清前中期云南盐税的定额、实征与奏销》,《盐业史研究》2018 年第 2 期;赵世瑜:《图像如何证史:一幅石刻画所见清代西南的历史与历史记忆》,《故宫博物院院刊》2011 年第 2 期;张宁:《摇摆在政区与非政区之间:清代云南直隶盐课提举司研究》,《历史地理》2017 年第 1 期;张柏惠:《明清易代与国家制度下的地方运作——论清初云南的黑、白、琅井盐课提举司》,《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8 年第 1 期。 b 甲申之变后时任云南巡按为吴文瀛(后改名吴璟),《永历实录》将吴兆元都御史巡抚之职误作吴文瀛职。《中兴实录》开列的大臣中,尚有浙江道御史吴文瀛名目,进一步佐证吴文瀛尚以监察御史身份巡按云南。参见佚名:《明末滇南纪略》, 《滇南总论》,浙江古籍出版社,1984 年,第 31 页;王夫之:《永历实录》,岳麓书社,2011 年,第 359 页;佚名:《中兴实录》,《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第 74 册,北京出版社,1997 年,第 522 页。 c 时布政使为唐勋,兼臬司事。《浚卤防池详系》中做出批示的“盐法道唐”应为唐勋。按康熙《永昌府志》,何闳中自崇祯末年即为按察司副使,后卒于洱海,《浚卤防池详系》中做出批示的“洱海道何”应为何闳中。参见佚名:《明末滇南纪略》,《滇南总论》,第 31 页;康熙《永昌府志》卷 16《名宦志》,《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史部第 45 册,书目文献出版社,2000 年,第 1002 页。 d 佚名:《明末滇南纪略》,《滇南总论》,第 32 页。 e 康熙《黑盐井志》卷 6《艺文志·详》,《中国地方志集成·云南府县志辑》第 68 册,凤凰出版社,2009 年,第 15 页。 f 佚名:《明末滇南纪略》,《沙酋谋逆》,第 34 页。 少。二年秋,福京陷落的音讯传至云南,两院、三司与黔国公会议,要求增兵守卫云南境口以防客兵流入,并请黔国公助饷,乃议加盐课。《风倒梧桐记》载之甚详,文曰: 天波以为各土司用盐颇多,再增本府一票,饷可从出矣。众皆是之。乃令盐场计会官给运使之盐票,再置沐府之饷票,准于九月为始。初行时,土司有遵法纳沐票饷银者。初九日,楚雄府土司吴必魁抗令焉。于盐场中不惟弃沐票,并夺商盐。鸣之县,县差捶之;鸣之府,府差杀之。声言“已无朱皇帝,何有沐国公!”遂举众入城,执楚雄府文武官数罪而杀之,又并其城而据之。天波于是为饷票生事矣。a 由于弘光、隆武政权先后瓦解,朱明王朝及黔国公在土司中的权威大幅滑落,而沐天波增置沐府盐票的措饷手段,成为土司吴必魁叛乱的借口。此外,在隆武覆亡、新帝未立的情形下,黔国公径置饷票的行为也表明以他为首的云南地方官员在甲申之变后的政治真空期中获得更大的财政权,包括盐课的收入确定权与支出权,其管理制度基本延续明朝旧制。 沙定洲之乱后,以黔国公沐天波为首的故明云南地方官员执掌盐务的格局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以孙可望为首的大西军余部势力。在大西军余部进入云南并扫清沙定洲叛党的过程中,孙可望势力逐步接收云南各地的盐务管理。具体言之,各盐课提举司仍由文官负责分管,全省盐务则改由武官统管。 大西军余部入滇后迅速控制黑井、琅井二提举司,但在接收白井提举司盐务时一度遭到当地势力的抵抗,“已而可望遣伪官到井督课,井人李钟武与弟钟彦设计诱至僰夷田,令家客黄起龙杀之”。b孙可望闻其事而遣将张虎率军欲屠戮白井提举司地区。虽然张虎至井地后心生恻隐而罢屠戮,但白井提举司此后应纳入大西军余部的统辖。 不独白井提举司,这一时期的黑井、琅井提举司皆有孙可望势力支持或派遣的盐务官员。黑井提举司有“伪提举张逢嘉迎合流贼”。c至于琅井提举司,明末提举尹三聘所撰《重修司治碑记》(以下简称《碑记》)提供了重要线索: 去年十月余始来官,见其堂奥颓朽,风水失宜,良所深慨,既欲斥正。适兵燹之后,归鸿方集。薪桂米珠,非一砖一木,何敢妄议更仆。适秋仲时事渐佳,物阜民康,勃动经营之念……于己丑十月朔先建后堂。d 康熙《琅盐井志》记载:“天启三年裁盐课司大使,移安宁提举于琅,改为提举司署。旧坐东向西,湫隘局促,提举尹三聘改坐东北向西南”,另在“行署”条目载有:“在司治北,提举尹三聘建”。e《碑记》中所言之事应发生于天启三年之后,而在这一个甲子内的“己丑十月”只能是永历三年(1649)十月。《碑记》所言“秋仲时事渐佳”存在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永历二年金声桓、李成栋相继反正归明后带来的财政和军事压力的缓解。《碑记》中提及从“薪桂米珠”到 “物阜民康”的物价转变,与蒙正发所记叙的永历二年“先是,粤东石米五两。及返正,士民皆欢呼载道。米价减至三两”的粤东情形相呼应,f可能与李成栋反正后的南明统治区内形势好转有关。若此,“秋仲”似指永历二年秋,而《碑记》中的“去年十月”则为永历元年十月。另一种可能与粤东情形无关,而是指云南“己丑,岁大熟”,g则“去年十月”似为永历二年十月。“到 a 何是非:《风倒梧桐记》卷 22,沈云龙编:《明清史料汇编》第 3 集第 7 册,文海出版社,1973 年,第 3415-3416 页。 b 民国《盐丰县志》卷 6《武备志·戎事》,《中国地方志集成·云南府县志辑》第 69 册,凤凰出版社,2009 年,第 389- 390 页。 c 康熙《黑盐井志》卷 5《盐政志·盐法》,《中国地方志集成·云南府县志辑》第 67 册,凤凰出版社,2009 年,第 593 页。 d 康熙《琅盐井志》卷 3《艺文志·记》,《中国地方志集成·云南府县志辑》第 67 册,凤凰出版社,2009 年,第 232 页。 e 康熙《琅盐井志》卷 1《建设志·官署》,第 198 页。 f 蒙正发:《三湘从事录》,上海书店,1982 年,第 269 页。 g 佚名:《明末滇南纪略》,《悔罪归明》,第 50 页。 1647年十月,云南全省只剩下阿迷州、蒙自地区仍在沙定洲控制之下。”a上述两种推断的“去年十月”皆“适兵燹(即沙定洲之乱)之后”。另外,《碑记》全文书干支而不书年号的笔法也与大西军余部入滇之初常书干支的纪年方法一致。《碑记》中“秋仲时事渐佳,物阜民康”可能指云南丰收,故“去年十月”应指永历二年十月。 可见,永历二年十月之后,尹三聘任琅盐井提举。时人黄向坚在永历六年入滇寻亲的过程中曾两度经过琅井,“入尹公署中一宿”,并得“尹公送程仪数种”,b可见直至此时尹三聘尚在此任。其任官时段,属于孙可望为首的大西军势力据滇时期,且其下车始任恰在孙可望势力控制云南并接管当地盐政的初期。故而尹三聘就任琅盐井提举一职很可能出自孙可望势力的任命或认可。康熙《楚雄府志》虽载尹三聘修署事,却于《秩官志》中不录其名,仅录至袁有桂(一作袁有贵)为止,实因尹三聘等为南明“伪官”而删削。据康熙《琅盐井志》补阙:杨尧臣、周师尚、海宁、段瑜、龚九衢亦于永历时先后任琅盐井提举一职,足以证明提举司管理辖地盐务的明朝“旧制”在南明延承不废。c 上述就任提举的官员中,有三位官员的部分履历可考:一是张逢嘉,江西省广信府弋阳县人,天启朝贡生,d历任云南陆凉州知州,e永历时一度任职于建水州,f后为黑井提举,降清后升任云南临安府知府管理黑井提举司事;g二是段瑜,云南省临安府蒙自县人,崇祯十二年举人,h于崇祯末年任四川省邛州知州,i永历时为琅井提举,最终仕至四川按察司川西道副使;j三是海宁,云南省临安府通海县人,“系本庠廪生,繇永历三年选贡,初任亦佐县知县,后推升琅井提举司提举加一级”。k鉴于海宁墓碑文由通海知县书于“前明永历甲午年仲春”,可见永历八年时海宁已经逝世,很可能卒于任上。虽然海宁未能升迁,但海氏家族仍然蒙受永历宫廷的眷顾,“公生男二,长鸣雷,系本学庠生,授纳国子监太学,因太后临滇,东宫试讲,特恩各加官一级”,l海氏家族得以兴旺,其后代或为庠生,或与庠生家庭联姻。m 从三位提举的履历看,担任提举者或为贡生或为举人,没有进士任提举的记录;从海宁奉直大夫的散阶看,南明提举一职的品级应与知州平级,即从五品,与明代此前盐课提举司提举从五品的设置相比,没有发生品级上的改变。n提举或有升迁,或后代蒙恩,反映出盐课司提举一职在南明的重要地位。 虽然文官执掌提举司之制得以延续,省级盐务的管理却转而由身为武官的史文负责,没有文官过问的迹象,具有明显的大西军余部的军管色彩。大西军余部入滇后,黑井、琅井二提举 a 顾诚:《南明史》,第 351 页。 b 师范:《滇系》卷 8 之 18《艺文·黄向坚》,《云南丛书》第 12 册,中华书局,2009 年,第 5997、5999 页。 c 以上诸人在康熙《琅盐井志》中被写作崇祯时任官,实属避讳南明的曲笔。将南明官员列于崇祯时的官员后并一概写作 “崇祯时任”,这种现象在清修云南方志中并不鲜见,须结合史料对出现的干支纪年加以甄别。 d 康熙《广信郡志》卷 15《选举志·宾贡》,《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第 28 册,中国书店,1992 年,第 1072 页。 e 乾隆《陆凉州志》卷 3《秩官志·监司》,《中国方志丛书》华南第 262 号,成文出版社,1975 年,第 127 页。 f 民国《建水州志》卷 11《艺文一·记》,《中国地方志集成·云南府县志辑》第 57 册,凤凰出版社,2009 年,第 161 页。 g 康熙《黑盐井志》卷 6《艺文志·记》,第 241 页。 h 乾隆《蒙自县志》卷 4《选举志·举人》,《中国地方志集成·云南府县志辑》第 48 册,凤凰出版社,2009 年,第 295 页。 i 嘉庆《邛州直隶州志》卷24《职官志·文秩》,《中国地方志集成·四川府县志辑》第13册,巴蜀书社,1992年,第167页。 j 乾隆《蒙自县志》卷 4《选举志·举人》,第 295 页。 k 通海《海氏宗谱》,《海宁墓碑文》,第 173 页。 l 通海《海氏宗谱》,《海宁墓碑文》,第 173 页。 m 通海《海氏宗谱》,《海鸣雷墓碑文》,第 174 页。 n《明史》卷 75《职官四·盐课提举司》,中华书局,1974 年,第 1847 页。 司迅即被纳入孙可望势力的控制之下,“黑、琅两井之盐归官……命史文为盐统,司盐课,商税尽归史文收”。a在孙可望、李定国等人尊奉永历帝后,史文依然是云南盐务的直接负责者。在迎永历帝入滇后,史文加官为都督同知。而从永历十年《鼎建真武硐玉皇阁碑记》可知,史文的具体职务为“总理云兴通省盐政税务总镇”,b且“每承钦命,临井调征”,赴各井区开展工作。这至少反映三个问题:其一,云南盐课在南明财政中占有重要地位,需要作为高级武官的史文亲自管理;其二,永历朝廷入滇后的全省盐务深受此前孙可望据滇时的影响,与盐法道管理云南盐政的明朝旧制迥异;其三,“每承钦命”之语与文安之“凡钱谷悉永历主之,兵马专任定国” 的描述一致,c可见永历帝入滇后得到李定国的支持,很可能对包括盐务在内的财政管理有一定的参与,并非垂拱无为。 清军入滇后,黑、琅、白三盐课提举司辖区入清版图。明军在撤退过程中对黑井盐产区大肆焚掠,对盐业生产造成巨大破坏。而史文与总兵杨成、赵武、邓望功等人率众 4100 人降清,提举张逢嘉等文官亦降,南明对云南盐务的管理也随之终结。 二、南明云南盐课在疆土日蹙、军兴孔亟的危境下,云南的盐课收入成为南明政权的救命稻草。有关南明前期(大西军余部入滇前)云南盐课具体额度的直接记载较难寻觅,从崇祯十七年楚雄呈文、详文所反映的问题看,南都建政时云南盐政已然饱受盐课逋积、私盐盛行的困扰。一方面,盐商“年年条陈祗借,以文其逋欠”,以致时任巡抚吴兆元批示“自后敢再藉口奸延者,即以误饷从重惩处”。d另一方面,私盐案件泛滥,“三人一行者有之,四人一行者有之,此中拼命抗逃”,e故楚雄府有合灶筑城以防范私盐之议。私盐兴则商盐难行,商人逋欠盐课也自在情理之中。 在大西军余部入滇后云南盐课的诸项记载中,存在“盐课”与“工本”这对概念。灶户产出食盐后,依照一定比例将食盐分为两份,分别属于官府和灶户,俱编票卖给盐商。官府从盐商处获得的票价即是“盐课”,而灶户从盐商处获得的票价即是“工本”。清初延承这一官灶分成制度,也将官府分得的食盐称为“商课盐”,f与之相对的是灶户的工本盐。这里探讨的南明盐课实际上是官府分得的盐课盐(即清人所称的“商课盐”)对应的票价。 据南明降臣史文开报的数额可知,黑井盐课提举司年课银 96 000 两,平均每斤征银一分六厘;白井盐课提举司年课银 28 560 两,平均每斤征银八厘;琅井盐课提举司年课银 9600 两,平均每斤征银六厘;其余各盐井单位另有征课。而吴三桂在攻占云南后“即以伪官卖数为课”,g于康熙元年(1662)为清廷准许,各盐井单位的课额与天启盐课的比较详见表 1。 较之天启各盐井单位课额,南明后期各盐井单位盐课总额明显增长。其中又以黑、白、琅三处产盐较丰且设有提举司的盐井单位增长幅度尤大,琅井提举司盐课总额的增长百分比甚至接近 300%,即天启课额的 4 倍。 a 佚名:《明末滇南纪略》,《沐公顺贼》,第 44 页。 b 康熙《黑盐井志》卷 6《艺文志·记》,转引自顾诚:《南明史》,第 358 页。 c 文安之:《滇缅录》,长恩阁丛书本,国家图书馆藏。 d 康熙《黑盐井志》卷 6《艺文志·呈》,第 1-2 页。 e 康熙《黑盐井志》卷 6《艺文志·详》,第 10 页。 f 康熙《琅盐井志》卷 2《赋役志·盐卤》,第 201 页。 g 王崧:《云南备征志》卷 17《故实十七·云南事略》,《云南丛书》第 13 册,中华书局,2009 年,第 6730 页。 表 1 南明后期云南盐课与天启年间云南盐课比较表(表内数额四舍五入)
资料来源:倪蜕:《滇云历年传》卷 10,康熙元年五月条,云南大学出版社,1992 年,第 523 页;天启《滇志》卷 6《赋役志第四·盐课》,云南教育出版社,1991 年,第 214 页。南明后期数据与石琳在《进呈编辑全书疏》中引用的“明末乱时额外横加”之额相吻合,应即清云南巡抚林天擎所称的“伪例”。表内数额四舍五入。 永历末年黑井提举司盐课的 96 000 两年总额,包括明代旧额与日后的加课。在康熙《黑盐井志》中分别存在两种关于黑井提举司的旧额与加课的说法:其一言史文于旧额 26 600 两外混报 69 400 两;而另一处记载则言旧额为 25 091.8 两,外又报课银 5 000 两,每月共输纳课银 8000 两。两处记载总额一致,在明代旧额上略有出入。一处言旧额为 26 600 两,另一处则言旧额为 25 091.8 两,二者相差不远,前者与该志内所列的万历课额相同,另见于清云南巡抚石琳在《进呈编辑全书疏》:“查明时黑井课额二万六千六百余两,白井一万五百余两,琅井二千四百余两,此办课之旧额也。”a可见南明与清初官员所引为对照的“旧制”皆近乎万历时的课额标准。 黑井、白井、琅井三处盐课提举司盐课总额的增长幅度远大于未设置盐课提举司的盐井单位。最堪证明者在于琅井盐课提举司和云龙州辖盐井单位。如果追溯上述盐井单位的流变,可以看到提举司设置的沿革与盐课征收额度的高低存在直接联系:明初云南设置黑盐井盐课提举司、白盐井盐课提举司、安宁盐课提举司和五井盐课提举司。进入晚明后,五井盐课提举司革除于万历四十二年(1614),继而安宁盐课提举司于天启三年移驻琅井。南明时期,已经迁设的琅井盐课提举司所承担的盐课增长百分比与总额明显大于裁撤提举司后的云龙州辖盐井单位。特别是云龙州辖盐井单位(云龙五井),其盐课总额(3919 两)在天启年间尚且多于初移设的琅井提举司盐课总额(2418 两)。而在南明政权治下,云龙五井盐课增长百分比相对缓慢 (21.56%),而设立提举司的琅井盐课总额则接近天启总额的四倍,其增长百分比(297.02%)较云龙五井不啻霄壤之别。这一差距的背后反映出南明盐政的核心区与边缘区之别。靠近割据政权中心昆明的琅井提举司承担了更多盐业生产和盐课征收的财政任务,与黑井、白井二处盐课提举司共同构成了南明盐政的核心区,而偏居云南西部边境的云龙五井则在裁撤提举司后渐渐沦为南明盐政的边缘区。清廷在延续明末云南三提举司之设的同时,也接受了南明盐政核心区与边缘区的格局。 不独盐课总额,南明后期每斤盐的平均课额也高昂难堪。依据每月盐 60 万斤课银 8000 两的标准,南明后期黑井提举司平均每斤盐纳课一分三厘许,而《云南事略》则言“孙可望伪官增价至一分四五厘”,b石琳的《进呈编辑全书疏》所载的史文开报中黑井提举司盐课甚至达到每 a 康熙《黑盐井志》卷 6《艺文志·奏疏》,第 327 页。 b 王崧:《云南备征志》卷 17《故实十七·云南事略》,第 6730 页。 斤一分六厘。a上述数据表明这一阶段黑井提举司的单位课额大体在每斤一分三厘至一分六厘浮动,其价甚昂。琅井提举司的境况则与之相近,不仅其盐课总额几近万历旧额的 4 倍,随着卤水减产,每斤盐所纳课额也有所上升。 按照《进呈编辑全书疏》所录史文的开报,白井提举司盐每斤课银八厘,琅井提举司盐每斤课银六厘,结合二井总额计算,白井提举司年产盐约为 3 570 000 斤,月产盐 297 500 斤,接近黑井提举司盐产量的 50%;琅井提举司年产盐约为 1 600 000 斤,月产盐 133 333 斤,约为黑井提举司盐产量的 22%。至康熙八年,清云南盐法道奉巡抚之意,命“每灶每月减去额卤一桶六分,每月止煎额盐一十二万斤”,b琅井的盐产量才在南明的额度上略有下降。 南明盐课在总额和每斤食盐的平均课额层面上都很高昂,这与军费压力和盐产量下滑息息相关,并且与行销区变动存在联系。 其一在于败象暗涌下的军费压力。永历八年李定国入粤作战失利后,西南战线陷入无法逆转的战略被动。其后孙可望与拥戴永历帝的李定国集团决裂,率军自贵州攻云南,并在兵败后降清。战局遂急剧恶化,疆土日蹙,财源萎缩,而原先驻扎在广西、湖南、贵州的南明部队向云南败退。云南一省几乎独力承担主兵(原先驻扎在云南的部队)与客兵(退往云南的部队)的全部军饷,在这一财政压力下,加派盐课是筹措兵饷的必然手段。 其二在于地质活动后的卤水减产。永历时期云南地质活动频繁,永历十一年“洪沟涨,坏民居,大井竭,复井崩,东井水不敷额”,c到顺治十八年(1661)方恢复。祸不单行,琅井“土著五十一丁,每丁日给卤十三桶;摘拨八十一丁,每丁日给卤十桶,日共给卤一千五百三十三桶。后因地震,卤竭,日额不敷。于己丑年提举尹三聘详均三十二灶,概给卤二十六桶,日共八百三十二桶”。d由于地质结构变动,琅井灶户难以从原含卤水层开采卤水,琅井卤额较原额的减少百分比达 45.73%,盐产量必然下滑。由于盐产量不振,为保障盐课收入,每斤食盐的平均课额势必上升。 其三在于票岸东扩后食盐需求的增加。滇盐的票岸变动以填补原淮盐、粤盐的行销区为主,向湖南、贵州扩张。早在甲申之变前,淮盐已在湖南拥有大片行销区,并挺进贵州。弘光政权覆亡后,淮盐不至,“忽又南北不通,民多淡食,幸有粤盐改砠,行销至辰、常”。e继而粤盐取代淮盐,此举出自章旷之谋,“旷至衡州,开东盐,输长沙,以资军实,岁饷兵十万余金,腾蛟赖以不匮”。f何腾蛟败亡后,湖南入清版图,淮盐再度入湘,即如衡州一地,“两粤阻于声教,商旅不通,而衡人不可一日淡食,两淮之贾寻昔日行盐旧地舳舻衔尾至衡”。g永历五年,孙可望、李定国反攻湖南、四川,清军向川北、湘北退缩。此时广东已失,粤盐不入,故滇盐进入湖南应在永历五年之后。永历元年,大西军余部再度进入贵州,滇盐在贵州的扩张似自此始。清廷攻占云南后,云南巡抚林天擎承认此前“伪逆……且以滇盐攘行黔中、湖南”。直至贵州入清版图后,普安州一带仍有滇盐票岸的保留。“自伪逆据滇,横征暴敛,遂于井课叠加数倍”,h 盐商获取盐票的成本增高,进而导致盐价趋于高昂。清军初入贵州时,黔省“每盐一斤,价至 a 康熙《黑盐井志》卷 6《艺文志·奏疏》,第 327 页。 b 康熙《琅盐井志》卷 2《赋役志·盐卤》,第 202 页。 c 康熙《黑盐井志》卷 1《祥异志·明末》,第 359 页。 d 康熙《琅盐井志》卷 2《赋役志·盐卤》,第 201 页。 e 汪辉辑录:《希青亭集》,《湘上痴脱难杂录》,新安同人堂刻本,国家图书馆藏。 f 王夫之:《永历实录》卷 7《何堵章列传》,第 415 页。 g 康熙《衡州府志》卷 5《盐政志》,《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史部第 36 册,书目文献出版社,2000 年,第 212 页。 h 佚名:《盐法考》卷 20《云南事例》,于浩辑:《稀见明清史料丛刊》第 2 辑第 50 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2 年,第 491 页。 二钱”。a在西南数遭兵燹、人口大减的背景下,滇盐高昂的价格只会使得食盐销售困难,百姓苦于食淡。 三、南明云南灶户的工本大西军余部在云南推行“官灶分成”政策,自永历元年大西军余部入滇之后,孙可望“括近省田地及盐井之利,俱以官四民六分收取”。b如前所述,各盐井区的灶户产出食盐后,这些食盐的盐票收入依照“官四民六”划分,即官府取总收入的四成作为盐课,而灶户取总收入的六成作为工本(又称“薪本”)。这一政策在云南得到有效推行,但存在地区差异与政策变动。 就黑盐井提举司而言,提举张逢嘉“压令灶户每月煎盐六十万,以官四灶六起科,官抽盐二十四万斤,运省贩卖作课,灶存盐三十六万斤,在井变卖作本”。而从史文的开报看,黑井 60 万月产食盐的总收入依照“输纳课银八千两,给灶工本八千两”,c以“官五灶五”比例划分。结合上文对黑井盐课的判断,永历后期盐政所需负担的财政压力剧增,南明政权亟需在官灶分成中获得更大分成。因而官四灶六可能属于永历前期孙可望所制定的比例,而官五灶五则为永历后期财政状况恶化后官府收入比重加增的产物。 与黑井盐课提举司偏向官府的官五灶五的分成比例相比,琅井盐课提举司的官灶分成相对偏向灶户。康熙《琅盐井志》言“明季定制:他井则官四灶六,而惟琅井以官三灶七分卤算课”。d“明季旧制”实为大西军余部入滇后官灶分成的南明之制,乃清人眼中的“伪例”而非“万历旧制”。除了官三灶七的琅井与后期官五灶五的黑井外,没有其余各井官灶分成的比例的变动记载,似仍为官四灶六。结合这一比例与上表南明后期各井区盐课计算,可以推知各井区灶户工本额:改为官五灶五后,黑井盐课提举司应由 115 200 两降至 96 000 两;遵循官三灶七的琅井提举司为 22 400 两;白井盐课提举司应为 71 400 两;云龙五井区应为 7146 两;阿陋猴井盐课司应为 4 385 两;安宁井区应为 2 976 两;弥沙井区应为 600 两;只旧、草溪井应为 395 两。 根据以上推算,灶户并非繁重盐课的负担者,恰恰相反,灶户与南明官府都是高昂盐课的得利者。食盐编票后卖给盐商的票价愈高,灶户从总利润中分得的工本也愈多,而最终支付高盐课乃至高盐价的主体只能是滇盐票岸内购盐的百姓。对于盐质较淡、盐价较低的琅井盐课提举司而言,灶户的分成偏高;而对于盐质较咸、盐价较高的黑井区而言,灶户的分成则偏低。这一政策避免灶户因不堪重负而大量逃亡,使得盐业生产具有可持续性。 大西军余部初入滇时,首先接收了黑、琅二井提举司盐政,此时“令商人在省完工本,领票赴盐井支盐”。可见,永历初年灶户工本与官府盐课一并在省会结算,共同作为盐商领票支盐的代价。在这一阶段,官府牢牢把控食盐专卖权,招商认票,商人按票领盐行销,并取得相当大的利润,“由是凡系盐商悉大富,以白镪为瓦砾矣”。e其后,官府对食盐专卖权的把控略有放松,其标志在于将灶户工本与官府盐课分地结算。如前所引,南明黑井提举张逢嘉治理井地时 “官抽盐二十四万斤,运省贩卖作课,灶存盐三十六万斤,在井变卖作本”。依照官灶分成的原则,各盐井单位所产食盐被明确地一分为二,即:运至省会并贩卖的盐课盐与留存井区并贩卖的工本盐。商人在省会认购盐课盐,在井区认购工本盐,不再一并于省会结算。这一转变使得 a 贵州巡抚赵廷臣:《为残地日用多艰兵民交困急宜疏通商贾等事》,顺治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内阁题本》,中国第一历 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2-2048-003。 b 冯苏:《滇考》卷下《普吾沙乱滇》,《中国方志丛书》云南省第 140 号,成文出版社,1967 年,第 392 页。 c 康熙《黑盐井志》卷 5《盐政志·盐法》,第 593-594 页。 d 康熙《琅盐井志》卷 2《赋役志·盐卤》,第 201 页。 e 以上参见佚名:《明末滇南纪略》,《沐公顺贼》,第 44 页。 商人直接在盐井区支付工本盐对应的票价而不再经过省会,灶户直接从官灶分成中获利。 虽然工本与盐课分开结算,灶户却没有工本盐的定价权,盐课盐与工本盐皆由官府统一编票。黑井提举司工本盐与盐课盐的 60 万总和被“编成二百票,每票三千斤”,a统一定价,“输纳课银八千两,给灶工本八千两”,官灶双方从每斤盐中获得的收入是一致的。直到史文降清后,琅井提举司依然在统一编票的基础上分别结算工本盐与盐课盐,如康熙 《琅盐井志》所载: 投诚委署盐法道史文仍照官三灶七详定,每灶日给卤二十四桶,日共给卤七百六十八桶。每月三十二灶,共煎额盐一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斤零,内给商课盐一十六票,每票两千五百斤,月共课盐四万斤,给灶工本盐九万三千三百三十斤零,俱奉盐法道给引运卖以作柴薪工本,故彼时灶户无甚艰苦,煎办不误。b 从清初史文对南明盐政的继承来看,南明时期琅井提举司等盐井单位也是将所谓“商课盐”(即盐课盐)与工本盐分别结算,统一于史文的管理下,由他给予盐票。故而工本盐与盐课盐不会影响彼此在票岸内的行销。 此外,上述材料中“故彼时灶户无甚艰苦,煎办不误”正是南明官灶分成制度下灶户得利的力证。在民生维艰的南明时期,大额分成所带来的工本盐利润为灶户提供了良好的收入,而工本盐与盐课盐的分别结算进一步保障了灶户的经济利益,为南明盐业的发展与财政收入提供了坚实保障。正因清初琅井提举司一度维持了南明“官三灶七”的分成制度,方使得盐业生产中“煎办不误”。 就南明官府盐课和灶户工本的四六分成而言,这与当时田赋四六分成的比值一致,似乎更近于比例制而非定额制的做法。然而,史文开报数额、张逢嘉征收数额均既规定官府与灶户分得的食盐斤数,同时也指定这些斤数食盐对应的盐课银与工本银额度,似乎定额制与比例制都有解释的空间。依照顾诚对同时期营庄田赋的分析,当时“也很可能在某些地方逐步实行了定额赋”。c从清初的做法看,官灶分成制(即比例制)趋于崩解并为定额制所取代。本文倾向于推断比例制和定额制都曾实行,且存在由比例制向定额制的过渡趋势。 四、南明盐政的军事化趋向(一)军事化的财政背景军费压力迫使整个南明财政服务于军事,而作为财政一环的盐政,也势必服务于此。 早在弘光时期,南明政权纵然拥有淮河以南的广袤疆土,也难以应付巨大的军费开支。据史可法开报,弘光政权在南直北部、湖广北部和长江沿线部队的军费“总计六百余万。及察岁入约米二百四五十万、约银五六百万,除各兵支用外,存亦无多”。d这还仅仅是北部一线部队的军费,其他财政开支并未计算在内。比起史可法提供的数据,户、工二部的汇报则更为贴近严峻的现实:“今天下兵马钱粮通盘打算,缺额至二百二十五万有奇。”e面对这一财政赤字,“户部言兵饷日增,有旨各督折兵十八万,一切旧兵应并销入数内”,f明廷试图通过裁军以减少军费 a 康熙《黑盐井志》卷 5《盐政志·盐法》,第 593 页。 b 康熙《琅盐井志》卷 2《赋役志·盐卤》,第 201-202 页。 c 顾诚:《南明史》,第 356 页。 d 谈迁:《国榷》第 6 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 年,第 682 页。 e 李清:《南渡录》卷 3,崇祯十七年十一月丙申条,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 年,第 150 页。 f 计六奇:《明季南略》卷 2,弘光元年二月乙丑条,中华书局,2011 年,第 164 页。 开支,进而平衡财政收支。考虑到弘光时期的兵饷标准为每员 20 两一年,a财政赤字约达 360 万两一年。故而弘光政权极力开源,其加征、预借、卖官鬻爵等手段也不胜枚举。 隆武政权时期,南明朝廷偏居福建,湖南一带财赋由何腾蛟、章旷掌握,云南也落入沙定洲之手。汤来贺不过从广东向朝廷运送粤饷十万就得以超擢户部侍郎,b侧面印证了隆武朝廷对福建以外的财政收入何其渴求,对这些财政收入的控制又何其薄弱。隆武朝廷原议设军 20 万,在诉诸“两粤八闽饷”后仍然“不支一半”。c黄道周北伐时,兵饷更是无从筹措。由于隆武政权的财政收入始终无法满足巨额的军费支出,只能诉诸各类加征,盐课应不在例外。 永历政权成立之初,广西、湖南、贵州、云南皆在大小军阀的掌控之下,朝廷不过寄人篱下。李成栋等人归明后,形势一度好转。即使如此,把持朝政的李成栋仍然与邻为壑,不愿将广东盐利与广西的瞿式耜部分享。当瞿式耜门下的瞿共美提出“东省行钱,则以钱易盐,以盐使民”之议而不果时,最终也只落得“朝廷方困广西,其肯济广西耶” 的喟叹。d当时,“广东则以辽饷、练饷给李成栋军,而上征金花银为国用,顾皆内臣操其出纳,户部无所关与,日就虚糜,乃至欲募从驾军而不可得”。e至永历末年清军攻滇,行朝已“钱粮久缺”,甚至“娘娘以下,以至宫人,所载之物尽行拿出,不准藏匿,如有私藏者斩”。f 弘光时期尚有裁军等主动削减财政开支(特别是军费)的举措,一定程度上表现出“量入为出”的财政追求。然而,弘光政权的“开源”之举远远多于“节流”之策,如加征和预借淮浙一带的田赋,增开洋船税和酒税,广开各类纳银事例等。至隆武、永历时期,朝廷无力主动裁军,有关财政收支的系统数字也难得一见。究其缘由,实为南明朝廷出自军镇拥立,财权下移至各军镇之手,各地财赋所出皆为军镇禁脔,朝廷难以调度。应当指出的是,随着南明后期日暮途穷,包括盐课在内的各项财政收入自然很难用于军费以外的其他支出项目,这些收入项目的征收标准也不以百姓的承受能力为限制,一如清人赵廷臣所斥:“横征则赋加十倍,厚税则科及鸡豚,以及派饷、抽兵、散花、敛布……有中人之家者一遭其派,即无栖身之所,有上农之田者,一被其占,即无用锄之地。”g 综上可见,军费占据财政支出的绝大多数比重,事关南明存亡。尽管财政赤字,南明朝廷不得不罄竭民力,满足各军镇的军费需求。虽因盐井坍废等缘故而盐产量下滑,但只要抗清战事仍频、军费开支仍重,云南的高额盐课就必然维持下去。 随着南明朝廷式微,各地军镇最终取得辖境内部的盐务管理权和盐利收入的支配权,原先管理盐务的文官逐渐退居辅助地位,朝廷也难以直接支配盐利收入,即盐务的“军管化”与盐课的“军饷化”。 早在弘光时期,南明内部即出现地方军镇势力擅夺盐务管理之权的苗头。弘光朝廷极力加强对两淮盐务的控制,先命倪嘉庆、胡承善制盐于瓜洲、仪真,继而委太监乔尚总理两淮盐课,以钱继登总理两淮盐法。即使如此,弘光政权依然无法阻止南直隶和湖北军镇控制辖区盐务。在江北四镇辖区,弘光帝敕谕高杰“除盐法、榷关外,其余关市、屯垦、招商、租利,凡为朝 a 黄宗羲:《弘光实录钞》卷 4,弘光元年三月丁酉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 年,第 72 页。 b 参见陈燕翼:《思文大纪》卷4,《续修四库全书》第444册史部杂史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35页;邵廷采:《东南纪事》卷 1,《续修四库全书》第 332 册史部别史类,2002 年,第 10 页。两处史料在汤来贺升任户部侍郎前的职务记载上有所出入。 c 钱澄之:《所知录》卷上,沈云龙编:《明清史料汇编》第 3 集第 3 册,文海出版社,1973 年,第 1451 页。 d 瞿共美:《东明闻见录》,沈云龙编:《明清史料汇编》第 2 集第 5 册,文海出版社,1973 年,第 2297 页。 e 王夫之:《永历实录》卷 25《宦者列传·夏国祥传》,第 552 页。 f 杨德泽:《杨监笔记》,《丛书集成续编》第 277 册,新文丰出版公司,1988 年,第 723 页。 g 赵廷臣:《赵清献公集》卷 1《甲兵苦穷疏》,敬恕堂刻本,国家图书馆。 廷有益于地方,勿为中格”,a明确军镇不得插手盐利。然而高杰等四镇实则“各私设行盐、理饷、总兵、监纪等官,自画分地,商贾裹足,盐壅不行”,b甚至阻挠弘光政权派遣的盐务官员行盐。例如,弘光朝廷“以户部主事施凤仪行盐扬州,扬州为高藩汛地,隔碍不行”。c镇江都督郑彩甚至截留两淮运司的盐课银,此举遭到督饷侍郎申绍芳的反对,d弘光朝廷和前线军镇的矛盾进一步深化。 隆武时期,行朝偏居福建,广东盐务实则为何腾蛟、章旷控制,章旷委派监纪推官郑古爱料理广东盐务,以粤盐之利为何腾蛟之军资。在永历前期,新兴侯焦琏遣官争广西平乐盐税,鲁可藻不得不“以五分解新兴(即焦琏),二分解留守(即瞿式耜),一分解抚院,琏即撤回委官,听可藻另委道府”,其策行之不久,“滇营忽于桂林牌行盐厅,独自征收,委其中军管理,迳不如分解之例”,e焦琏部众为此与滇营势同水火。 由此可见,早在永历行朝退入西南之前,各地文官的盐务之权旁落,军镇实际控制着辖区盐务,军镇之间亦有为争夺盐利而不惜大打出手者,如黄得功与高杰争夺扬州盐利,再如焦琏与胡一青争夺广西盐税。可以说,盐务的军管化使得盐业收入大多直接充作各军镇的军饷,不再上交朝廷,统筹分配。军镇攫取了辖区内包括盐务在内的财政大权,这是南明军镇“军阀化” 的重要表征。 五、南明云南盐政在清初的因革永历政权败逃缅甸后,云南入清版图。清朝接手的云南盐产区已然饱受战乱摧残。面对严峻形势,清初云南盐政在深受南明盐政的影响的同时,也因战后恢复的现实需求而发生摇摆。清初云南盐政深受吴三桂的影响,与清廷的利益出发点有所出入,具体反映在行政管理、盐课和工本三个方面。 与其他省份相近,云南在入清版图后的盐务管理制度基本延承沙定洲之乱前的明朝旧制,基层有提举司提举等职,全省盐政则由驿传盐法道管控。黑井、琅井二提举司在明代属于楚雄府,白井提举司属于姚安军民府,直至康熙四十五年(1706)方改为直隶。 在盐务行政人员的任用上,清廷在一些原先负责盐务的南明官员投降后,使他们继续从事盐政的管理工作。如原先管理全滇盐政的后军都督史文降清后署理盐法道一职,继续参与全省盐政的管理;黑井提举张逢嘉、琅井提举简高在降清后都得以留任,张逢嘉甚至升任临安府知府。在这些降清的盐务官员中,史文对清初云南盐务的影响最大。在进取云南之初,清廷对甲申之变后的云南盐政并不了解,如降清的云南籍官员王宏祚在《滇南十议疏》中言云南盐课银年总额为 45 222 两,f与南明实际征收的额度相差近 10 万两。正因如此,清廷需要熟悉地方、专精盐务的南明“伪官”帮助其管理云南盐政。清军定滇后,武官不再管理全省盐政,史文转而作为文官署理云南提举司清军驿传道兼管盐法事副使,并得到洪承畴的支持和推荐: a 王铎:《拟山园选集》卷 3《敕谕兴平伯高杰》,《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集部第 111 册,书目文献出版社,2000 年,第 46 页。 b 应廷吉:《青燐屑》卷上,沈云龙编:《明清史料汇编》第 2 集第 5 册,文海出版社,1973 年,第 2330 页。 c 应廷吉:《青燐屑》卷上,第 2347 页。 d 文秉:《甲乙事案》卷下,弘光元年正月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 年,第 517 页。 e 鲁可藻:《岭表纪年》卷 3,永历三年二月条,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 年,第 88 页。 f 师范:《滇系》卷 8 之 12《艺文·王宏祚》,第 5713 页。 云南清军驿传道兼管盐法事副使员缺,驻省城,有伪都督同知总理盐税史文,湖广荆州卫人,由功贡,自迤西赴平西王投诚,会职委用,文义明通,盐务熟练,署事半载有余,今拟本官以副使补管前缺。a 洪承畴在揭帖中对史文做出较高评价,直接促成其任。而后吴三桂直接延承了史文引介的盐课额度与官灶分成。虽然史文任职短暂,但在清初云南盐政的制定中扮演重要角色,可谓继承南明“伪例”而非万历旧制的推手。 顺治末年云南盐课额度亦承自南明,略有增减。吴三桂直接采用南明“伪官”(实指史文)提供的盐课标准一事在各地课额中亦有印证,如黑井“本朝每月定课银八千两,岁额银九万六千两”,琅井“今每月课银八百两,岁额银九千六百两”。b顺治十七年所题定的云南年盐课银总额为“十四万六千一百九两三钱”,是“前明原额三万八千五百二十八两九钱七分”与吴三桂“加云南盐课银十万九千六十三两”的总和。c 然而,延承南明课额与清廷回归万历旧额的标榜无疑背道而驰。清初为促进盐业生产的恢复,于顺治元年诏令尽行蠲免明天启、崇祯加派盐课,“止按万历年间旧额按引征课”,继而于次年谕令尽行蠲免明末盐课中的新饷、练饷及杂项、加派等银,“止照旧额按引征收”。d顺治十年以后清廷的盐税政策转向牺牲商民利益以增加财政收入,主要包括:“宁饷”和“滴珠”的复征、顺治后期的“加引增课”和因军需直接加征。e对于全国多数盐产区而言,在经历了顺治前期招商、培灶、疏销等扶持政策后,盐业有所恢复。而较晚入清版图的云南,当地官员是如何最终选择维持高额盐课而置盐业恢复于不顾呢? 在顺治末年永历政权败退入缅后,西南一带未完全平定。云南地方官员延承了南明课额,将其作为筹措军费的“权宜之计”。云南巡抚林天擎于顺治十七年二月题称:“初拟仍照明季旧额,则军兴浩繁,涓滴莫补。若复照伪逆加征,则商灶逃亡,难堪重困。于旧额、伪例之中变通酌济,照卤煎盐,照盐办课……每岁约计银倍于旧额,然盈缩随时,未敢即以此为定规。”林天擎于当年八月题称“新例每年课银一十四万六千一百九两三钱六分,遇闰照加”,并得部覆: “暂以一十四万余两为额,俟地方大定之后,人烟凑集,该抚另行酌定经制”。f 兵戈渐息之后,云南地方官员削减课额的主张却与吴三桂保持南明盐课的意图相龃龉,在吴藩的坚持下,作为“权宜之计”的南明课额逐渐成为新朝“经制”。 随着战后滇盐行销区逐步缩小,湖南、贵州的大片市场不复为滇盐所有。原先南明政权制定的盐产量实则超过市场所需,故而在顺治十八年已经出现“盐壅灶倒”的局面。为此,盐法道苏弘谟详明巡抚林天擎,得以“每票减煎盐五百斤,每月减盐十万斤”。其后,康熙元年吴三桂题减安宁井区日课额四两五钱,却并未减免其他井区的课额,与其日后大幅加征相比,不过惺惺作态之举。至康熙四年,云南巡抚袁懋功题称沉重的盐课“已尽滇云之物力”,而后康熙九年盐法道宋之儒再行减产之法,“每月减去盐十万斤……每月交商盐五十二万五千斤”。g 与巡抚、盐法道的政策相悖,吴三桂非但没有恢复万历课额,反而在南明后期课额的基础上直接加征(即省城盐店税)与加票增课(即每月增黑井提举司五十票)。即使在课额难以足征 a 《洪承畴章奏文册汇编》,沈云龙编:《明清史料汇编》第 3 集第 10 册,文海出版社,1973 年,第 5582 页。 b 康熙《楚雄府志》卷 3《赋役志·课程》,《中国地方志集成·云南府县志辑》第 58 册,凤凰出版社,2009 年,第 399 页。 c 倪蜕:《滇云历年传》卷 10,康熙元年五月条,第 523 页。 d《清世祖实录》卷 15,顺治二年四月丁卯。 e 陈锋:《清代盐政与盐税(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 年,第 175-176 页。 f 佚名:《盐法考》卷 20《云南事例》,第 491-494 页。 g 康熙《黑盐井志》卷 5《盐法志·盐政》,第 594-595 页。 的情形下,吴三桂依然坚持这一源自南明的“经制”,见于刘崐《南中杂说》: 盐价暴起,官民苦之,而饷复不足。于是司盐政者始日详督抚,请减盐课矣。逆藩又虑自我增之,自我减之,尤为司农所短,乃以美言啖司盐政者曰:“盐额不足,且无请减,贵道但具借状一纸,本藩自发兵饷,俟次年补还,可不累汝考成矣。”是徒以文具饰,在逆藩固未尝责偿,在盐道固未尝奉还也。a 依照上述的描述,吴三桂不惜以借状替盐法道躲避考成,也要将南明课额维持下去。吴氏的动机有二:其一,虽然明清鼎革之际云南人口大减,但吴三桂率军入滇后,食盐人口增加,“官兵家口不下数十万,食盐众多,行销稍易,因而题请加增”;b其二,吴三桂需要云南盐课的财政收入经营云南和维持藩军。时云南不行部引,盐政事宜皆决于吴三桂,“逆藩专利,把持盐法”。康熙三年直接加征的 3000 两盐课用于城池修建,而其他盐课则主要用于维持藩军。南明虽已败亡,但云南的盐课却由维持南明的高昂军费转为供给吴三桂队军的俸饷开支,一如石琳所言 “吴逆镇滇,刚愎自用,拥兵加赋以致民不堪命”。c三藩之乱平定后,刘崐等人主张:“若乘此大定之后,速为销兵之计……是云南全省官兵不过九千人,通计官兵俸饷不满三十余万,而云南之地丁盐课亦足支给。”d可见,只有减少云南驻军人数,才能降低军费开支,最终平衡收支,实现盐课收入的降低。 清人在评论清初云南盐课之重时归咎于“贼弁史文于投诚之日希图进身”,实为推卸责任的偏谬之论。事实上,不仅吴三桂将云南盐利视若禁脔,清廷在吴藩败亡后仍然坚持以永历盐课额度作为原额。清巡抚石琳上疏疾呼此为“明末乱时额外横加”,并言“即如浙盐课价,上则每斤不及二厘,下则不及厘许,又如附近之川盐,每斤只完税六毫八丝,同一盐课,何与滇省之课轻重悬殊若此也!”e虽然石琳请求将黑、白二井盐课每斤盐课降至琅井六厘标准,结果“部议未允”。其后贵州普安州等处不堪滇盐之贵而改食川盐、乃至乾隆年间清廷被迫抑制云南盐价,无不与固守这一不合理的原额息息相关。 与全盘继承的南明盐课不同,官灶分成的政策在清初虽一度得以延续,却呈现逐渐崩坏的趋势。譬如黑井一处,顺治十八年林天擎在减少盐产的同时,秉承体恤灶户的政策,“每月加灶户工本二千一百二十五两”,至康熙九年,工本虽然略有下滑,但“每月给灶薪本八千一百二十五两”,f仍略高于南明永历末期的额度。再如琅井一处,虽然史文在降清后“仍照官三灶七详定”,但康熙八年时盐法道“停止工本……每月给灶户薪本银二千七百两”,g年工本银应为 32 400 两,高于前文推算的南明后期的 22 400 两年工本额。在琅井提举司,按比例分成的实物工本盐虽被定额工本银所取代,但南明保护灶户利益的政策在三藩之乱前尚有保存。 依据何珍如对康熙云南盐政的研究,清初虽然重申官四灶六的原则,但在实际执行中灶户的分成越来越低。依照他对黑井盐课与工本占比的梳理,盐课占额由康熙四年的 49.6% 升至康熙二十七年的 74.5%。h工本比重较南明时一路走低,灶户难以承担如此沉重的剥削。值得注意的是,康熙年间工本占比的急剧走低发生于康熙二十四年至二十七年(占比从 50% 降至 25.5%),而非三藩之乱时期。清廷在戡乱后未能继承官灶分成背后保护灶户的政策精神,反而 a 谢本书主编:《清代云南稿本史料》上册,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 年,第 221 页。 b 师范:《滇系》八之四《艺文·王继文》,第 5377 页。 c 康熙《黑盐井志》卷 6《艺文志·奏疏》,第 326 页。 d 谢本书主编:《清代云南稿本史料》上册,第 222 页。 e 康熙《黑盐井志》卷 6《艺文志·奏疏》,第 328 页。 f 康熙《黑盐井志》卷 5《盐法志·盐政》,第 594-595 页。 g 康熙《琅盐井志》卷 2《赋役志·薪本》,第 204 页。 h 何珍如:《康熙时期的云南盐政》,第 76 页。 转向对灶户群体的压榨,“灶倒丁逃”也就在所难免。 六、结语在明清盐政的脉络中,南明云南盐政是一个兼具边疆和战时色彩的异态。在这种军事化的盐政体制下,食盐从日用品上升为重要的战略物资和军饷来源。通过考察南明云南盐政的运行实态,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就盐务的行政管理而言,云南一改文官管辖各级盐政的传统,呈现“文武并治、以武驭文” 的新局面,即盐务的军管化。这一行政架构一方面继承了弘光以降各地军镇直接控制辖地财赋的趋势,另一方面也是农民军余部的管理模式嫁接于明朝传统盐务体制的产物,维护了武官在盐务管理中的强势地位。另外,由于盐课收入对南明财政意义重大,管理盐务的部分官员获得更高的品级或升迁前景,一定程度上摆脱了晚明以降盐官位卑言轻的状态。 就盐课和工本而言,云南高昂的盐价基于高额的盐课,而滇盐行销区的扩张则进一步促使南明境内的盐价处于高位。南明的盐课额度远高于前代,完全以满足军费开支为中心,即盐课的军饷化。云南灶户通过官灶分成制度获得大额工本,当地盐业生产得以维持。由此可见,食盐之利是战时经济的重要财源,食盐的征课额度和物价水平必然高于承平之时。虽然如此,若不能有效地和食盐的生产者分享利益,盐业生产和高昂盐利也终究难以持续。 就盐政在清初的因革而言,经济层面的盐政制度比职官层面的盐政制度更有生命力。云南入清版图后,以盐课、工本为首的经济制度多为清廷继承,而以武官管理盐政的职官制度皆为清廷废止。虽然清廷多次标榜因承“万历则例”,在南明统治较久的滇省仍多继承“伪例”。可以说,从明末到清初的盐政变革并不以某一时间点为基准,而是万历、天启、崇祯和南明制度层累的结果。 虽然统一王朝常常以“横征暴敛”之辞攻讦割据政权的边省“伪例”,但后继者不宜被这一粗暴的政治说辞所蒙蔽,更不能据此否定割据政权和统一王朝的制度联系。盐政制度既根植于南明短期的人员和财政背景,也是边疆发展长期脉络的一缕支流,需要以层累的、区域的眼光进行考察。 References Chen 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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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o Xiaoping. “Luelun qingdai Yunnan yanshui jiqi bianhua” (A study on Yunnan’s salt tax and Its change in the Qing Dynasty). Yanyeshi yanjiu (Research of Salt Industry) 4 (2008). Zhao Xiaoping. “Qingdai Yunnan yanzheng tanxi” (A study on Yunnan’s salt policy). Yanwenhua yanjiu luncong (Research of Salt Culture, vol.6). Chengdu: Sichuan renmin chubanshe, 2013. Salt Policy in Yunnan during the Southern Ming and Early Qing YIN Qiaorui (School of History, Wuhan University; 1548593373@qq.com) Abstract: Salt was one of the financial resources of the Southern Ming. High-ranking officers from the Daxi army took charge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salt policy in Yunnan province, and civilian officials participated in the administration at the grass roots level. Tax quotas increased because of military expenditures, a reduction of salt output, and an expansion of the market area. The remnants of the Daxi Army implemented proportional allocations, which yielded abundant profits to salt-workers. Under the Qing Dynasty occupied the area, surrendered officers and officials were reappointed as salt governors. The tax quotas and proportional allocations were inherited, and the tax standard of the Southern Ming became the original quota of Qing Dynasty, but the proportional allocation between government and salt-workers was replaced by a quota system. In this way, the unorthodox precedent of the Southern Ming generated a new ordinance in the Early Qing. Keywords: The Southern Ming, Yunnan, salt policy, the remnants of Daxi army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