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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会中的帝国:明清乡厉坛的组织与管理(7)


    (二)族谱记载中乡厉坛的具体管理
    在厉坛的日常管理方面,正如上述所看到的,在宗族比较发达的东南地区,由于厉坛往往为同一宗族或同一支派所建,因而其管理权亦属于其宗族或支派。那么他们是如何管理这些厉坛的呢?福建省宁化县孙氏宗族的例子可谓典型。据其族谱中载有一篇“厉坛记”,其首先陈述了设立厉坛的缘由与具体规模,其次详细记载了对厉坛的管理规定:
    一、递年定于春秋、清明节,用草席、冥具登坛祭祀,中元则备疏仪无易;
    一、捐入铜钱须举公正,权理生息,毋得侵蚀,倘有此弊,任凭另举权管;
    一、众立出入总簿,递年祀事后,权理总管宜邀集同人,将数面算,总簿登讫。凡登销用总数一条,执簿人不许秉笔;
    一、祀事之日,同人宜各肃衣冠,堂行礼,毋容草野;
    一、捐钱同人,倘百年弃世,不准照名抽回,只许移子孙顶名赴席。至若转移兄弟顶名,须当同人面议报名登簿,以杜争竞之弊;
    一、捐钱人名未载,谱牒只书明总簿,日后有捐钱人,案者以便以登纪(记);
    一、日后有钱捐入案者,该钱若干,会同人公众议决;
    一、此坛因本族天叙兄弟让出己田一节,凑成方圆,当日立让字一纸附后,同人即为人案一名,复帮天叙兄弟铜钱二千文,凡递年祀事之日,准天叙一名赴席,永与同人无异。
    道光元年春月日
    案内同人合编(19)
    此一凡例,详细记载了管理这一厉坛的各项规定,它无异于合同的各项章程,规定了其中的权利和义务,祭祀规则和仪容等等。厉坛在这里不仅是祭祀无祀鬼神的场所,同时更是一项宗族事务。而且围绕厉坛所聚集的钱款,可以作为母本而生息,这显然是一种类似企业式的管理。可见,这已经与厉坛设立之初的本意相去甚远,当然这种形式无疑是与当地的宗族传统相关了。
    由上我们不难发现,明清时期乡村中的厉坛无论从祭祀对象、组织形式还是管理方式和内容都与制度规定下的乡厉坛想去甚远,这就要求我们透过资料如何解读明清乡村社会时要时刻保持谨慎。
    祭孤传统在中国早已有之,“厉坛”之名,据文献记载,至迟在南宋起即已出现(20),此时应是一种地方传统,作为一项国家制度,则始于明朝,而为清所继承。它作为国家意志向地方乡村推行,以实现其权力向乡村的延伸。有的学者认为明朝以降,正是在乡村推行祭厉、祭社等礼仪的过程中,使得代表国家权力象征的王朝儒家礼仪在民间得以推广,从而纳入其帝国统治之中(21)。厉坛作为帝国的符号之一,被广大乡村民众所接受,表达了对此政权的认同,即使将此置入文化多元的地方来看,虽然地方上祭祀孤魂野鬼的形式和传统各异,但“厉坛”一名则已经深入到民众观念之中,正如一份地方文献所言“乡里设厉坛者不一,制虽未于古合,均以厉坛名,同为无祀者计也”(22)。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明清帝国无疑实现了其最初目的。
    但从另一方面看,国家制度被民众所接受的并不是其全部,从上面的研究我们发现,地方上的祭厉传统并没消失,而是在厉坛的名号下延续着自己的传统。他们会按照自己的观念对孤魂野鬼加以理解,按照关系的亲疏,将其归类;厉坛的修建和祭祀的过程都与制度规定相去甚远,有些地方甚至把厉坛当做一个企业来管理经营。这说明,地方文化传统在面对国家制度时,其外表虽稍有变化,但实质并未马上改变,而是继续在自己的文化脉络和社会结构中得以延续,只是,其宗教意义不断加强延续,而朱元璋在设立厉坛制度之初的地方统治之义已不见踪影,并且那种以里甲为单位的祭祀组织亦不复存在,代之而起的则是以地方宗族为单位的祭祀活动。
    由此,我们便可看到,当一项国家制度在向地方社会推广时,它是在何种意义上实现了其目的,其对地方社会和文化传统在多大程度上产生了影响,地方民众又是如何将自己与王朝的国家意志和谐共存的,厉坛在进入地方后,其自身又会如何发生变异,凡此种种,都需要我们作具体细微的研究。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