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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华侨代议权立法问题初探(2)


    双重国籍引发的种种政治顾虑,也是参议员反对给予华侨代议权的原因。假使选出的华侨参议员身兼两国国籍,在中华民国行使参政议政重要公权力的同时,还要向其他国家履行义务,对华侨参议员的忠诚度难免存在疑虑。更何况公民享有两国公权,极易产生新生的中华民国政权并不乐见的与欧美列强的“国际交涉”。 
    在华侨之中,享有两国公权的情况不在少数,“华侨在美国者,数达二百万余,大半已入外人之籍。在南美哥伦比亚、墨西哥者,约数十万之数,皆工人。在北美之坎拿大(加拿大)者,约五、六万之数。在檀香山者,亦达十万之数,虽云寄居,实皆该地土生之人。而在美国及南美等处者,并已得有投票权……至南洋各地之华侨,则率居于荷兰属地。荷兰新例,凡旅居者,非迫入荷籍不可。此外在新加坡、槟榔屿者,亦均有寄居地之投票权。在安南之河内者,数亦十余万。虽无投票权,然亦大半皆土生之人。在暹罗者,人数已达二百万,不独皆入暹罗国籍,且可作行政官……”[4](P44-45)尤其是被“租借”给英国的香港,还有被“割让”给日本的台湾,情况更为微妙。按照当时血统主义的国籍观,香港和台湾的原住居民都是中国人,他们也应被视为华侨,也应给予他们参政权利。这必然会使中华民国陷于两难境地。这种担心也并非杞人忧天,英国公使就曾以1913年3月来函,反对华侨选举,反对“以属于英国法律之华人,而在他国(任)国会代表”。[5]P156 
    在选举操作上的实际困难,也是重要的反对因素。在选区划分方面,华侨散居世界各地,如何在中华民国行政不可履及之地,划分适合选区,统计适格选民,存在可操作性问题。民国时期海外华侨人数在六、七百万,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对侨民进行正式、精确的统计,是一件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谢碧田向参议院提出华侨代议权议题之初,参议院就要求吕志伊(曾接受谢碧田请托的提出华侨代议权的云南代表)将华侨大略数目并侨寓地方列表,交由大会决议。但是吕志伊一直没办法交出“列表”[6](P3)。而此后在参议院就华侨代议权立法进行讨论时,也没有具体华侨适格选民的数据,只是笼统地提出华侨在美二百万余、在加拿大五、六万人而已。 
    在选举规则方面,既然无法统计华侨选民的数目,华侨又遍布世界各地,也就无法适用国内选举法,按照选区配额议员,必须在国会组织法和选举法中特别规定华侨选举规则。 
    华侨选举还存在一些程序上的困难,要使华侨切实地参与到选举中,则要在海外进行选举以便投票。然而就算抛除“只有列强才会在海外殖民地举行选举”的国际现实,海外选举在技术层面也存在种种问题。如选举主办的问题,在海外最具官方身份的机关就是使领馆,但是使领馆主办甚至监督选举,却绝不可行。毕竟参议院是立法机关,而使领馆则是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以行政权影响立法权,必然违背宪法精神。再或者华侨选举相关诉讼的管辖权的问题,如果一旦发生选举纠纷,华侨应该向哪个机关提起诉讼。如果管辖机关派出司法人员去该选区进行司法调查,又会出现与侨居国之间的主权冲突问题。 
    对于这些反对,华侨代表团通过会上申辩以及投书媒体等方式力陈华侨参政的种种正当性。虽然在民国社会甚至参议员之间,对华侨代议权有诸多疑虑,但是1912年5月,北京临时参议院内的投票最终还是决定给予华侨参政权。主要原因有二:一则为华侨的贡献,一则为晚清以降的华人参政议政先例。 
    所谓华侨贡献分为两个部分,一方面是在辛亥革命乃至民国建立的过程中,华侨已经做出的贡献。纵使反对华侨代议权的人也不得不承认,华侨对辛亥革命不遗余力,贡献良多。当时有华侨在报纸上质问反对华侨代议权的参议员张伯烈时,就力数华侨的种种贡献,“华侨之余祖国,赈灾助饷,创实业,举公债,十七次革命之失败,且多有殉难者”,并诘问“设不予以参政权,是徒有义务之可尽,而无权利之可享,世界宁有此公理乎?”[7](附录P16)另一方面则是民国存续和发展还需要华侨继续做出贡献。有华侨提出,虽身在国外无法履行纳税和兵役,但是华侨也可以以国民捐、买公债的方式来替代。华侨也确实这样做了。仅以国民捐为例,从1912年6月开始国民捐制度到1913年底,华侨国民捐数目为银724,139两,大洋880,835元,还有大量的英金、日元和俄钞;相对比而言,国内国民捐则为银456,640两,大洋21,754元。[5](P373)数目比对之下,可以看出华侨对于民国政府的热情。抗日战争华侨也踊跃捐款,为国内助力,做出了重要贡献。 
    何况华侨回国参政议政,清朝末年已经“解禁”。清政府实施新政时,华侨就是“新式人才”的重要来源。1907年,清政府为“预备立宪”而筹建资政院和咨议局,以“立议院基础”。[8](P627)华侨参政热情也空前提高,在各地方咨议局中,不乏华侨特别是华侨商人的身影。如广东咨议局中就有印尼巴达维亚华侨,也是当时的东南亚首富张振勋。他因捐巨资回国办实业而受爵,位列广东政府所聘请的22议绅,从广东咨议局筹备之初便参与其中。清政府也下令要求在咨议局“酌荐华侨若干人,充当议员,代表海外侨胞,处理有关事宜”,并“附席陈述”。[9](P447)清政府的这种拉拢或“优容”也使得海外华侨对参与国内政治十分适应,视为一种其来有自的传统。孙中山在海外奔走,宣扬革命,而华侨也为中国革命倾囊相助诸多支援,对革命的成果——新生民国政权自然有很多期待。若其得到的待遇与晚清时代持平,即折中派所主张的“华侨可以参与,但不能表决”,甚至不如晚清,必然动摇中华民国政权基础,也不利于国家的长远发展。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