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代佛教寺院经济生活探析(4)
http://www.newdu.com 2024/11/09 05:11:36 《中国农史》 王德朋 参加讨论
四、寺院田产的保护 土地是阖寺僧侣的衣食保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如同世俗社会一样,随着世代迁移,时光流转,寺主易人,寺院土地也面临着被侵占、典卖等诸多风险,明昌年间,奉先县六聘山天开寺就发生过寺院“四至内林木被诸人强行斫截”的情况,虽经寺院僧人诉至官府,但诸“贼人”仍然“强行斫截及搬运柴木,蹬损梯道,每日相持,无有定度”,甚至“每发恶言,要斫坏梯道,断绝路径”,在“贼人”的威胁下,天开寺僧人“常是怯惧,不敢早晚出入”,以致寺院因此而“山门日渐凋敝”(71)。受到“贼人”威胁的不仅是天开寺,即使长清灵岩寺这样名寺巨刹的财产也不免遭受侵害,“寺有赐田,经界广袤,岁月迁讹,颇见侵于其邻”(72)。民间不法之徒侵夺寺田,虽时有发生,但造成的后果总是有限的,而国家在一些特殊时期侵占寺院田产带来的损害则是毁灭性的,例如,正隆元年(1156)二月,因猛安谋克土地不敷分配,海陵派遣刑部尚书纥石烈娄室等十一人,巡行大兴府、山东、真定府等地拘括各种土地,其中就包括“大兴府、平州路僧尼道士女冠等地”(73)。章宗初年,为搜集铸钱所用铜料,派人勘探铜矿,“而相视苗脉工匠,妄指人之垣屋及寺观谓当开采,因以取贿”(74)。上述来自民众、政府的种种不法侵夺,尤其是政府侵夺,构成了对寺院田产的巨大威胁,寺院为了保证田产能够世代相传,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以维护自身利益。 金代寺院遇有土地纠纷,有的由纠纷双方自行调解,长清灵岩寺田产被侵时,管勾灵岩寺寺门事传法妙空大师“不与之争,而谕之以理”,侵占寺田者为妙空的修养和度量所折服,“皆尽归所□田”(75)。但类似妙空这样的例子仅是少数,当争议双方无法达成和解时,只能通过诉讼渠道解决。例如六聘山天开寺山林被人强行采伐时,主僧善惠采取的应对措施就是“于官告给引文榜付本寺收执,为主照使”,“先告引万宁县文收执为验”(76)。当寺院在田产诉讼中取得胜利后,往往要勒石刻碑以纪其事。所谓勒石刻碑是指寺院将寺田四至及地上附着物的情况镌刻在石碑上,以立石为信的方式保留和固定寺田属寺院合法财产的有力证据。但寺院为寺田立碑不可随意而为,而是有条件的,即:寺田必须首先获得官给凭贴才可刊碑立石,多方金代石刻都证明了这一点。例如《罗汉院山栏地土公据》载,金末罗汉院监寺僧广源状告前长老普润将带本院常住地土公贴凭验等逃往他寺,严重威胁了罗汉院田产的安全,为防止“他人已后侵占本院山栏地土以致昏赖,旋难争理”,广源遂将此事提告到县,经有司审理,认为“僧广源所告委是端的,亦无诈冒”,于是“出给公据,付净惠罗汉院监寺僧广源收执”(77),获得官府公据后,典座福信、监寺福蒙、首座定宣等刻碑立石,将上述原委及寺田八至俱刻石碑。《重修法云寺碑》也记载,法云寺住持福灯“自天德二年,贞元元年,两次经本军陈□□乞存留余□公据二本”,公据内载明山栏地土四至,“至大定八年,又经本县告状出给公据”(78),法云寺遂刊刻石碑,详载其事。 金代佛教信众时因各种原因将个人土地施捐寺院,为避免日后争执,有效维护寺院田产的安全以及捐赠人的意愿,有时亦将施捐土地的四至、面积、地上物产等刊刻立石,比较典型的如《施地碑记》详记了沁州武乡县岩良村刘方施予禅隐山崇胜寺住持从寿土地的情况。从碑刻的情况来看,这些土地共“七段约八顷余”,碑刻详列了每段土地的四至,竭力做到“各段四至,各各分明”(79)。 金代一些大型寺院通过不同渠道占有大量房屋、土地,将这些房屋土地的情况立碑刊刻,实际上是保留了寺院的田产明细,起到“立此存照”的作用。一方面有利于避免寺内不肖之徒隐瞒、典卖土地,《大宋河中府中条山万固寺重修碑铭并序》碑未有云:“以有古迹名碑为照,以后法属徒众遵崇看守依禀者”(80),实际就是要求后代子孙谨守寺产,永续田土。另一方面,当寺院与世俗社会发生田产纠纷时,碑刻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从而维护寺院利益,《灵岩寺田园碑》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灵岩寺为自古名刹,经历代赏赐,寺产众多,土地的出产成为灵岩寺僧众衣食之源,“虽四方布施者源源而来,然其衣食之用,出于寺之田园者盖三之二”,田产对灵岩寺的重要性不问可知。但是,灵岩寺的大量田产也引起了他人的垂涎。北宋天圣初年,灵岩寺田产被侵冒,“主寺者,不克申理,但刻石以纪其当时所得顷亩界畔而已”。主寺者的态度显然过于消极,这种仅勒石刻碑而不向官府提告的行为不可能维护寺院的正当权益,只能导致侵冒行为愈演愈烈,后来绍圣时期灵岩寺的田产就遭到进一步侵夺。但是,天圣石刻毕竟是当时寺院田产的真实记录,它为以后解决这一纠纷提供了重要证据。果然,到伪齐时期,“始征天圣石记,悉归所侵地”,天圣石刻终于在维护灵岩寺田产的诉讼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后来,由于天圣石刻字迹斑驳,寺僧因请于有司,主首与故老近邻再次立石刻碑,是为“阜昌碑石”。海陵天德年间,“复有指寺之山栏为东岳火路地者”,在这起侵占案中,阜昌石刻发挥了重要作用,“既而,省部委官验视,考之阜昌碑文,不得遂其诈”。“大定六年(1166),朝廷推恩,弛天下山泽以赐贫民”,一些寺院山林由此遭到严重破坏,“惟灵岩山林,以其有得地之本末,故独保完”。明昌三年(1192),“提刑司援他山例,许民采伐”,灵岩寺山林再次受到严重威胁,“由是长老广琛诉于部于省,才得地之十一二也”,明昌五年(1194),广琛“复走京师,诣登闻院陈词”,在这起诉讼中,石刻再次为维护寺院田产发挥了重要作用,“蒙奏断用阜昌天德所给文字为准,尽付旧地”,这次诉讼结束后,灵岩寺深感碑刻对维护寺产的重要性,遂将官府所给公帖“复刻石,以为后人之信”(81)。自北宋至金代中叶,灵岩寺田产屡次被侵,在维护寺田的几次诉讼中,田产石刻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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