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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佛教寺院经济生活探析(5)


    五、寺院赋役
    寺院田产虽是僧有之物,但同时也是国家税赋之源。自佛法传入中土以来,国家不仅致力于在政治上强化对佛教势力的控制,而且在经济上也不断加强对寺院的管理。以赋税差役为例,佛教传入中国初期,一些官僚贵族为扩大佛教影响不惜以免除赋役招徕信徒,三国时期的笮融就曾“令界内及旁郡人有好佛者听受道,复其他役以招致之”(82),但是,僧侣“寸绢不输官库,升米不进公仓”(83)的特权严重损害了国家经济利益,不可避免地要遭到政府的打压,唐代实行两税法之后,“天下庄产,未有不征”(84),僧尼经济特权由此走向衰落。寺院僧尼先是失去了免纳杂税的权利,两税法之后又丧失了免纳正税的权利(85)。及至南宋,僧尼“免丁钱”的征收更是寺院经济史上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僧道原来享有的种种经济特权被彻底剥夺干净(86)。
    金代寺院缴纳赋税整体情况虽然未见详细记载,但据零星史料推断,金代寺院也需要缴纳赋税,大定年间,宝山寺主僧“于地内拔地参亩与师侄惠安充修院地”,《宝山寺地界记》明确记载了该段土地的分布及四至,并言明:“又承管王琪白石地四十亩,八亩熟土,纳秋粟二斗,物力钱十文。宝海立文字与宝山,每年出税钱二贯”(87)。史料中提到的“秋粟”是金代正税之一,宝山寺的土地须纳“秋粟”说明金代寺院土地需要缴纳正税。物力钱方面,金代规定“计民田园,邸舍、车乘、牧畜、种植之资,藏镪之数,征钱有差,谓之物力钱”(88),这实际上是政府根据各户的田产、浮财数量经折算后征收的资产税。《金史·食货志》将物力钱的征收对象仅限于“民”,而未言及“僧”,但从《宝山寺地界记》所云,宝山寺须纳“物力钱十文“的情况看,寺院田产也需缴纳物力钱,此外,章宗初年议论寺院奴婢应否废除时,完颜襄建议“若寺观物力元系奴婢之数推定者,并合除免”(89)。这些史料说明,至少在章宗以前,寺产既要缴纳赋税,也要缴纳物力钱,而且寺院奴婢数量与物力钱多寡有关。
    寺院既然同世俗社会一样承担国家赋税,则其设法逃避赋税也不可避免,同时,政府出于各种考虑对寺院免征赋税的事情也偶有发生。皇统年间,定光禅师住持长清灵岩寺,到寺不久即赴官府请求减免科差,曰:“常住拔赐田土,亲力播植,所得仅足饱耕夫。又供僧岁费,无虑三千万。丐依旧例,原免科役,庶获饭僧福田,上报国恩,实远久之大利益也”,定光以灵岩寺僧众开支浩大为由,请求官府依例免除科役,“府可其请”(90)。定光采用合法手段请求免除灵岩寺科役,这同唐宋以来的情形一样,一些有权有势的寺院竭力利用自己的社会影响来规避赋税,而那些默默无闻的中小寺院无法享受到这些特权,只能在沉重赋役的剥削下苟延岁月。
    由以上叙述可以看出,金代寺院经济有一定发展,但与此前的唐、北宋、辽相比,金代寺院经济的规模有限。之所以如此,一方面受制于金代社会经济的整体水平。应当说,直至金末,金代一些地区的经济还未恢复到北宋时期的水平,加之连年战乱,导致社会能够提供给寺院的经济资源十分有限。另一方面,也和金代佛教自身发展程度相关。高宗南渡后,中国佛教重心转移到南方,北方佛教未能有大作为,社会影响有限,能够吸引到的经济资源也自然有限。此外,还有一个原因不能不加以考虑:金代道教的繁荣对佛教发展构成了巨大挑战,进而也分流了一部分潜在的寺院经济资源。尽管如此,金代寺院经济作为中国寺院经济史的重要一环,也不能不引起学术界的关注,希望未来能有更多的学者投入心力,产出更多更好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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