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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族事务治理的若干基本问题


    作者简介:朱碧波,云南师范大学 历史与行政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朱碧波,男,湖北潜江人,云南师范大学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民族政治和边疆治理。
    内容提要:我国民族事务治理体系现代化和能力现代化是一个涉及模式转型、体系重构、能力提升、制度优化和话语重构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的复杂系统。为了实现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当代我国民族事务治理必须建构一种法治化的治理模式和多元共治型的治理体系,从国家层面的族际政治整合和社会层面的民族互嵌着眼,在彰显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效力和建构民族互惠政策体系的基础上,不断培育和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国家政治共同体和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巩固。
    In China,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ethnic affairs governance is a complex process that involves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existing models,institutional reconstruction and optimization,improvement in ability and discourse reconstruction.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ethnic affairs governance surely relie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a law-based governance model that has the features of multi-approaches like interethnic political integration and interethnic fusion at both the national level and the social level.Based on the institutional efficiency of our regional ethnic autonomy and the fomulization of the preferential policies for all ethnic groups,it is also necessary to constantly enhance the community consciousness of the Chinese nation and strengthen the national and ethnic community of China.
    关 键 词:民族事务治理/中华民族共同体/族际政治整合/民族互嵌/ethnic affairs governance; Chinese community; interethnic political integration; interethnic fusion
    在中华民族演进的历史长河中,各个民族渊源共生,相互涵化,经过长期的自发接近和文化自觉,形成了一个统一的、牢不可破的中华民族历史命运共同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为我国各个民族建构了统一的政治屋顶,中华民族历史命运共同体进一步成长为一个巩固的政治法律共同体。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民族工作取得了煊赫的成绩,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取得重大进展,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构不断向纵深推进。不过,与此同时,随着地缘政治的变迁、第三次世界民族主义浪潮的冲击,以及我国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急遽转型,一些新型的民族问题不断凸显,并与固有的民族问题相互复合叠加,不断挑战我国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并且掣肘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进一步建构。有鉴于此,本文拟就我国民族事务治理的一些基本问题作相关探讨,以期对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转型和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当代建构有所裨益,并以此就正于方家。
    一、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转向
    我国是一个民族众多的多民族国家,在长期的民族发展史中,由于历史起点、民族文化、族体规模、地缘位置、发展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各个民族在发展程度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民族二元结构的特征十分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为了真正贯彻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实现各个民族的共同繁荣,党和国家以还“历史欠账”和“赔不是”的心态来处理少数民族问题。在民族事务治理过程中,党和国家通过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设计和民族优惠政策的政策供给,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集体权利,大力扶助少数民族发展,最终形成了情感型的民族事务治理模式。
    我国情感型民族事务治理模式,体现党和国家在民族事务治理中的底层立场,弱势关怀和人本取向,对于少数民族的发展、民族关系的巩固、国家认同的模铸和政治合法性的建构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毋庸讳言的是,情感型民族事务治理模式在贯彻运行过程中,由于进退失度和分寸失当,在某种程度上陷入了一定的治理误区,出现了“民族身份过敏症”等诸多问题。一些原本属于社会领域和法治领域的问题,由于民族宗教因素掺杂其中,地方政府在治理过程中,出于民族身份敏感和民族弱势关怀,甚至一度出现了软化法治精神和牺牲社会正义的理象。一些执法部门和管理部门在处置涉民族宗教的社会问题和法治问题时,瞻前顾后,畏首畏尾,不愿管、不敢管、不能管,一味地将原本属于自身管辖的事务推给地方民族事务委员会,由地方民委出面处理相关矛盾。相关社会管理和执法部门的做法,不但使自身遭遇“懒政”之讥,而且客观上刺激了一些民众民族身份的张扬,也容易因为民族身份的非平等性对待诱发族际关系的抵牾与摩擦。
    当前情感型民族事务治理中的偏离和异化,警示着民族事务治理,不但要有弱势关怀的底层立场,更要有民主法治的时代精神,并从实践层面切实推动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转向,建构一种法治化民族事务治理模式。法治化民族事务治理模式,并不是要否定民族关怀的意义,而是要有机统一民族权利的人文关怀与民族团结的法治保障。在民族事务治理中,民族关怀是政治伦理,法律治理是国家公器,两者都不可偏废,只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涉及民族因素的纠纷不断上升,局部地区暴恐活动加剧,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意义理应更为凸显而已。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其内在的价值意蕴和客观要求在于,其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各个民族的民族文化身份不能逾越法律公民身份,任何人不管何种身份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其二,在民族事务治理的日常工作中,要将社会问题与民族问题、民族问题与法律问题脱敏,防止“社会问题民族化,民族问题政治化”的不良倾向,要“高举民族团结大旗,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①。其三,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要求依法管理民族事务和宗教事务,用法治保障民族团结,提升各个民族的法治意识,“对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的犯罪分子,对搞民族分裂和暴恐活动的分子,不论出身什么民族、信仰哪种宗教,都要坚决依法打击”②。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