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族事务治理的若干基本问题(3)
http://www.newdu.com 2024/11/24 10:11:18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 朱碧波 参加讨论
三、族际政治整合的偏差矫正 族际政治整合是多民族国家将国家内部的各个民族共同体通过各种方式整合成一个统一的政治共同体,并巩固和强化各个民族共同体政治结合的过程。⑥族际政治整合能力是多民族国家民族事务治理的核心能力之一,族际政治整合所能达到的高度直接决定多民族国家的政治巩固与良序运转。我国是一个典型的多民族国家,民族之间的原生性异质性和后致性异质性都十分突出,民族与民族、民族与国家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内在张力。为了化解民族与民族、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多重张力,我国通过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设计、民族优惠政策的政策供给,以及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教化,深入推进族际政治整合,不断将各个民族共同体模铸成一个统一的政治共同体。 在我国民族国家建构的过程中,出于对民族平等的执著追求和民族二元结构的深度矫正,我国族际政治整合形成了以少数民族利益为归依的价值取向,在民族事务治理中十分强调对少数民族集体权利的保障。党和国家在价值的权威性分配过程中,往往也给予少数民族以特殊的倾斜和扶助,极大地促进了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和政治认同。不过,纵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族际政治整合,在国家建构与民族权利保障的均衡之间依然存在一定的偏差。具体而言,在我国族际政治整合之中,民族权利保障的话语相当丰富,而民族义务担当的表达却比较平淡;民族自治权力的诉求相对旺盛,而民族责任担当的话语则比较薄弱;民族身份的殊异性十分强调,而国民身份的统一性却相对忽视,以致民族事务治理一定程度上出现民族权利与民族义务的脱节、民族权力与民族责任的断裂、民族意识与国民意识的倒置。 当前族际政治整合中的一些偏差与失衡,客观上对我国的国家建构和民族团结构成了潜在的伤害,因而必须予以逐步的调适与校准。首先,族际政治整合要坚持民族权利享有与义务担当的统一。权利是一个与义务相对应的概念,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两者的存在都以另一方的存在为基本前提。在族际政治整合中,当国家以各种法律、制度、政策和纲领性文件强调并保护少数民族权利之时,一定不能忽略少数民族权利享有之时理应承担的维护国家统一和认同政治国家的义务。 其次是民族权力行使与责任担当的对等。权力和责任也是一对相生相随的概念。党和国家赋予少数民族以充分自我治理的权力,各个民族在行使自治权力的同时,一定要承担起对等的职责,即忠诚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责任,恪尽职守的行政责任,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相关法律行使民族自治权的法律责任,以及维护民众利益和提升民众福祉的伦理责任。 最后是民族意识与国民意识的均衡。各个民族成员在自身的认同序列中将国民身份认同置于民族身份认同之上,乃是任何一个多民族国家得以良序运转的基本前提。而各个民族的国民意识相对民族意识的优先地位,有赖于国家通过一体化的教育政策,在国民政治社会化过程中逐步培养和建构。这客观上要求我国族际政治整合要正确处理国民身份的统一与民族身份的多元之间的关系,在尊重和维护民族文化多元的基础上,加强国民意识和公民意识的教育,强化各个民族成员对自我国民身份的认同。 (责任编辑:admin) |
- 上一篇:中国民族构建的二重结构
- 下一篇:刘奇葆: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