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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族事务治理的若干基本问题(5)


    五、民族区域自治的意蕴诠辨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保障少数民族权利,推动民族团结等方面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当前很多学者对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设计、历史嬗变、价值底蕴,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法理依托和实现路径等都作了比较深入的研究。然而,民族区域自治内蕴的一个核心命题(即民族自治与区域共治)的研究还十分薄弱。一些学者倾向于以多元文化主义、差异化公民权和少数群体的权利去解读民族自治的问题,却忽略了民族区域自治中的区域共治之价值,以致一些民众将“民族区域自治”错误地等同于“民族自治”。境内外一些极端分裂势力更是包藏祸心地将“民族自治”等同于“单一民族自治”,将民族区域自治的“区域”视为某个少数民族独享的“主权性疆域”,试图通过对民族区域自治本意的扭曲性解读来为其分裂国家疆域的险恶目的作合法性论证。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统一,矫正对民族区域自治的相关错误认知,我们必须对民族区域自治中的“民族自治”与“区域共治”作更进一步正本清源式的探讨。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顾名思义,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统一。我国各民族渊源共生的历史与交错杂居的民族格局,决定了我国为保障少数民族集体权益而创制的民族区域自治绝不可能是单个民族独享的、排他性的自治,而是在国家统一的政治地理空间架构之中,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内部各民族相互协商、联合行使的地方自治之权。因此,民族区域自治事实上是“少数民族自治”和特定区域内“各民族共治”的辩证统一。其中,民族自治是党和国家赋予少数民族根据民族区域独特的政治、文化和地缘生态而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各种权利,它体现的是国家对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在国民一国家理念下只承认公民个体权利、不承认民族集体权利的政治传统的否定或纠正,⑩是国家为保障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集体权利的智慧之作。它不但折射出党和国家关心少数民族的道德情怀,而且还灌注着少数民族在宪法和法律框架下决定自我命运的自由意志。
    至于民族区域自治之中蕴藏的“区域共治”,事实上又可以从“区域”与“共治”两个维度作更深入的解读。从“区域”的维度来看,“民族区域”是国家出于治理之需要而创设的行政区划,是国家不可分割的行政性区域,而绝非某个民族独占的主权性疆域;从“共治”的维度来看,区域共治乃是各民族围绕民族自治地区的公共事务,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导向,从公共理性和公民德性出发,共同探讨和实践民族自治地区的善政与善治之道。在区域共治的理念下,无论是多数民族还是少数民族,无论是自治民族还是非自治民族,他们在国家和地方管理中都是平等的政治主体,(11)都拥有共同参与民族自治地区公共事务治理的制度空间和现实可能。如果说“民族自治”是人民民主在民族关系上最为深刻和生动的体现,那么“区域共治”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民族事务治理中最为本真和深刻的反应。如果说“民族自治”追求的是“承认的政治”和“同意的政治”,奠定的是民族权利保障和政治合法性建构的基础,那么“区域共治”解决的就是“参与的政治”和“包容的政治”的问题,奠定的是民族区域治理绩效优化和善治实现的前提。“民族自治”折射出来的主权在民、弱势关怀、少数民族权利保障,以及“区域共治”所内蕴的民族政治人格平等、民族政治权利分享、民族政治协商,以及民族分歧下的正当妥协,共同构成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完整体的价值体系。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