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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多样性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包容性发展(3)


    二、文化多样性:民族文化与民族区域自治的相互包容
    中国各民族文化的发展实践证明:文化之间的相互包容和协同共进是民族发展繁荣的重要体现,更是对民族区域自治提出了鲜明要求,共同促进和保护我国民族文化的多样性。
    中华文明是各民族文化相互交往、相互接触、相互借鉴的历史结晶。中华文化的包容性是推动中华文化源远流长的重要动因和内在动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华文化源远流长的发展历程体现出广阔的发展空间。统一的汉字成为中华民族绵延不绝的文明标识。史书典籍成为中华文化一脉相传的重要见证。以“求同存异”和“兼收并蓄”为内核的中华文化展现出无比宽广的文化包容性,有利于各民族文化在和睦的关系中交流,在和谐的氛围中交往,在“和合”精神的指引下交融,在增强对自身文化的认同的同时,不断增强对外域文化的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推动和保障中华各民族文化繁荣发展的根本性制度设计,充分彰显了内在的包容性,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通过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创造性地建立了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核心的民族事务治理体系,有别于联邦制和民族自决权松散地、单一性地解决民族之间的交往问题,而是在中华民族认同基础上选择同一的多民族国家作为族际政治整合的模式的创举,是各民族选择了最适应、最匹配、最包容自身民族文化发展的制度模式。第二,中华文化博大精深的文化魅力和传承成就彰显了“海纳百川”的宽广雅量。独具特色的语言文字,浩如烟海的史书典籍,精彩纷呈的文学艺术,充满智慧的哲学思想,完备深刻的道德伦理,多姿多彩的民俗风情,这些都展示了中华文化的博大恢弘。正所谓,越是大,越是能包容。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各民族人民共同创造中华文化。构成中华民族大家庭的56个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各民族都创造了自己源远流长、独具特色、多姿多彩的民族文化。同时,我国各民族的文化,形成了相互尊重和相互借鉴的历史传统和传承惯性,能够较好的在吸纳其他文化的优秀要素的基础上保持自身的独特优势和特色,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你还是你,我还是我”的多样文化发展新格局,不同民族的多元文化,形成和汇聚了多彩的中华文化百花园。第三,中华文化的保护体系和传承机理保障了求同存异、兼收并蓄。尊重各民族的文化,保护、继承和发展民族文化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党和国家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保护、开发和传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使民族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更提供法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都对少数民族文化、包括物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和传承进行了立法规定、政策引导、制度保障。党和国家确定了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积极抢救性保护少数民族濒临失传的传统文化。自2003年国家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以来,在国务院已经公布的两批102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集中体现少数民族的民间史诗、口传文学、歌曲、舞蹈,重点保护少数民族的医药、传统手工艺,主要保存少数民族的服饰、民间仪式、建筑技术,这方面的项目达到367项,占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35.7%。文化部公布的三批148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少数民族传承人有393名,占26%[1]32。这些保护民族文化多样性的政策举措和成效,完全基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民族文化保护的政策法规的顶层设计和政策落实的基层探索,并将这些经验探索中立竿见影、行之有效的措施进一步上升为法律法规的包容性的互动过程。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