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移动版

首页 > 民族学 > 理论政策 >

文化多样性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包容性发展(4)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相互包容的民族文化发展基础之上,全方位体现了其优越性和包容性。第一,在自治机关的设置级别上体现包容性。我国分别设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民族自治地方,涵盖了全国各个层次的各个区域的民族自治诉求,对应全国的省、市、县三级单位,设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自治政府,保障自治权,既维护中央维护祖国统一、促进民族团结的中央权威,也满足各民族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的民族自治。三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立,有助于形成保护民族文化多样性的多层次地方保护主体。第二,在民族自治地方的组织形式上体现包容性。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以民族聚居区为基础,以民族成分、区域界线、行政地位为要素,其自治形式较大的灵活性。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上呈现多种形式和形态: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建立的,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等;也有以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所建立的自治地方,如内蒙古自治区、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等;还有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民族的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如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贵州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等;在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自治地方,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建有三江侗族、环江毛南族等12个自治县,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内建有贡山独龙族自治县和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等。此外,自治地方在分布上也有各种状态,凡是有少数民族的地方,都基本上建立了相应的自治地方。自治形式的灵活性反映了我国的地理特点和少数民族的分布特点。中国少数民族根据自己聚居区域的大小既可建立自治区,也可建立自治州,还可建立自治县(旗);一个民族可以建立不同行政级别的多个自治地方;一个民族可以单独建立自治地方,也可以两个、三个、四个或多个民族联合建立自治地方。一个民族在多处有聚居区的,建立多个自治地方,如藏族,除建立藏族自治区外,还在云南、四川、青海、甘肃等省建立了10个自治州和四川木里、甘肃天祝两个自治县[1]31。第三,民族区域自治实现形式创新方面体现包容性。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在各民族文化相互包容和借鉴的基础上,在实现形式上不断衍生和创新,提出和形成了享受自治县待遇、城市民族区、民族自治市等方面的尝试性实现形式的创新建议。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根据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思想和精神,结合广西民族实际,设立了凌云县和资源县享受自治县待遇,进行实现形式创新;在河南、黑龙江等地,结合历史沿革和城市民族分布,设立的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五个城市民族区,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创新举措;在学术界,还对城市化进程中一些民族自治县升格为县级市之后的自治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第四,民族区域自治与其他民主形式之间的嵌入式发展彰显包容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和政治协商制度之间形成制度嵌入式发展,构成具有中国特色、民族特色的民主保障形式。
    综上所述,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维护了国家统一和巩固了民族团结,又实现了民族自治与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既有灵活性,照顾民族特点,又有包容性,照顾民族差异;既使我国各民族在统一的社会主义祖国大家庭里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又能够充分彰显民族特色、民族风格和民族底蕴,体现出宽广的制度包容性、更彰显了其巨大的制度优越性。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