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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多样性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包容性发展(5)


    三、包容性改革:民族区域自治创新的价值追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的全面深化改革,以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改革的总目标,民族问题治理体系优化和治理能力提升自然是改革的重要领域。由多民族文化协同发展、包容共荣形成的改革背景要求,民族领域的全面深化改革应该基于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存在的问题为导向,着眼于民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特殊要求,秉承包容性发展的改革目标,运用综合改革手段和策略,推进各民族文化发展繁荣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完善的良性互动。
    第一,包容性改革的理论来源。中华传统文化中包含包容性改革的深厚意蕴。《道德经》中关于治国安邦的智慧是:知常容,容乃公,公乃王。作为领导者、统治者,就必须要“公”,公平、公正、公道。老子认为关键是要“容”,容量要大、胸怀要广阔,要海纳百川,所以要害是“容”。马克思是一贯主张包容的,他主张应该允许“千姿百态”,而不应该“只能有一种存在形式”。对那种“只准产生一种色彩”的排斥性思维和行为,马克思是厌恶的、反对的。马克思关于公平理论、人道主义和济贫助困思想等都充分彰显了“包容性发展”的理念[4]。这些为我们开启这项“包容性发展”的改革都提供了指导思想和目标指向。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视域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包容性发展的目标体系、基本内涵、改革逻辑和价值取向都应当是建立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包容性特质和马克思包容性思想的基础之上的,结合和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中国实际而推进的一系列的完善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核心的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才能实现多元文化、多样文明基础上的制度创新和制度包容。
    第二,包容性改革的三大要义。首先是包容性思想:海纳百川,包容互鉴。这就要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创新应该开动脑筋、开阔视野、开拓思路,集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吸纳各方观点,吸取各界关切,进一步解放思想、立足中国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实际,实事求是地总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的成功经验,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创新更多地放到各民族文化发展繁荣、交往交融的包容场域下加以审视,破除一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条条框框,审慎开展制度完善和制度创新,以包容性思想引领包容性改革。其次是包容性制度:公正秩序,社会共生。这就要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协调各民族文化包容性发展、交融性互鉴过程中起到守护公正的作用。包容性的制度必须要求保证社会公平正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创新应该在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完善制度执行监督体系、创新实现形式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使得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民族包容性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保障各民族文化发展繁荣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进而进一步推进自身制度建设的完善和发展,最后是包容性运作:力避极端,均衡协同。这就要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不断丰富完善,有效协调工业化、城镇化、国际化、信息化背景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达到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