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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族社区治理现代化视阈下的社会组织发展(5)


    三、传统民族社区治理现代化视阈的社会组织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的社会组织的理论和实践都有了较快发展,社会组织作为政府治理的一种工具也在不断地摸索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教训,为了能够民族团结、国家统一,传统民族社区治理现代化应当着眼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高度审视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一)从政社关系看,传统民族社区中的社会组织发展仍有较大优化空间
    从政社关系发展实践来看,我国传统民族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已经纳入到国家法治的整体框架内,成效显著并体现出强政府弱社会风格,传统民族社区社会组织公共生活的参与往往取决于公共权力体系的开放程度,传统民族社区社会组织作为民族社区内生型组织资源引导、规范得当应当有更广阔的作用发挥空间。过去传统民族社区社会组织的规范、引导和发展并没有脱离国家与社会同构这一背景,而且在管理手段和方式上沿用了传统的科层官僚制,这种体制基于防范和控制理念,[9]强调通过严格的法律法规中的许可登记制度控制社会组织,并通过对相关社会组织人事的控制来达到和实现对社会组织的实际控制,党的政治领导作用在社会组织运行的各个环节都十分突出,而属于自律范畴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和制度建设则相对发展比较缓慢,仍然是社会组织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而且,受制于大的外部环境氛围的影响,国内目前关于社会组织的研究也主要是集中于对社会组织积极作用和国外社会组织实践经验的介绍,而针对传统民族社区社会组织自身发展治理的研究相对较少。此外,正如开放系统理论将组织视为对外开放的有机体,传统民族社区中的社会组织也必须接受来自外部环境的价值观、政策、经费支持、文化环境等,只有这样才能维持传统民族社区中社会组织自身的生存和发展。[10]在加速城镇化和市场化转型宏观社会背景下,民族自身、宗族势力、乡规民约、宗教组织和其他世俗团体一样处于改革开放的大潮中,为有限的物质资源和政策资源相互竞争,为了便于开展工作以及获取资源上的照顾向来也都愿意接近政府并进入政府行政权力合作体系,与政府形成一种政府主导下的依附关系模式,在此过程中处在民族社区的社会组织治理参与功能也应当适时调整、优化和拓展。
    (二)从传统民族社区治理现代化的社会组织需求看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
    传统民族社区社会组织管理理论研究与实践滞后于现实社会发展对传统民族社区社会组织功能的现实需求及管理的现代化走向,导致社会维度的国家治理理论与实践脱节。维持社会秩序稳定,实现社会整合、民族团结、国家统一是传统民族社区治理的根本目标,民族差异、文化差异、传统熟人交际网络及价值观多元使传统民族社区的社会组织具有更多的特殊性和多样性,在传统民族社区公共事务治理实践中宗法、乡规民约、宗教信仰等传统社会资本曾经发挥着组织整合治理策略、治理工具的功能,在加速城镇化的现代社会这些曾经辉煌一时的传统民族社区社会资本仍然存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参与到社区公共事务治理中来,传统民族社区治理现代化应当坚持批判继承的原则,以适当的方式发挥好这些传统组织资源的社会治理作用。而我国传统民族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另外一个比较突出的矛盾就是社会组织实践滞后于现实社会发展对社会组织功能优化转型的现实需求及管理的现代化走向。纵向看,我国学界对社会组织的研究兴起于上世纪90年代末,在此过程中政府部门也对社会组织的研究和实践表现出较大的关注,但是总体来看,学界和政府实务部门对传统民族社区社会组织的态度比较模糊,也有学者用传统民间组织指称传统民族社区中存在的特殊社会组织。因为,从官方认定的社会组织特质来看,社会组织这一概念从国外引入中国的那一天起,社会组织就是被作为独立于政府和市场的第三方积极的社会力量存在和发挥作用,[8]都对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给予了过于盲目的估计,导致长期以来在理论上对社会组织的关注度理论界明显强于政府实践部门,在实践中则突出表现为政府实务部门对社会组织管理的强行政干预,社会组织严重依附于政府行政职能,更没有形成系统的自我约束调控体系。高度依附于政府行政的社会组织管理格局并没有根本改变,同政府组织一样,具有较为严密的行政科层组织结构和严格的层级关系,而这些结构特征恰恰是传统民族社区社会组织所不具备的,这样传统民族社区社会组织在功能结构上的不完备导致了长期以来处在灰色地带,不能名正言顺地像经过官方认定的社会组织那样在发展过程中充分考虑政府的偏好,既缺乏参与传统民族社区公共生活的畅通路径,又缺乏活动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这恰恰是今后传统民族社区社会组织努力的发展方向。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