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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珍:民族“差异性”认知的“限度”(5)


    三、民族“差异性”认知的松紧“限度”
    (一)积极民族“差异性”认知的松“限度”
    多元文化主义立足文化的多元性,体现出民族宽容的特点。基于各民族独特的民族性格、历史和文化传承的客观民族“差异性”是国家制定民族政策必须考量的工具。民族宽容是立足具有民族“差异性”的个体或者政治机构主体对待他民族文化、风俗习惯、语言和信仰时的宽容心理倾向,其道德理念体现出对“多元文化”的尊重,比如在个体的认知心理领域,其交往对象没有限于自己的民族,而是以开放包容的态度去和其他民族成员交往、相处。[7]在尊重其他民族文化和信仰的同时,民族宽容也抵制大民族主义和文化中心主义。美国当代政治哲学家沃尔泽(Michael Waltzes)在《论宽容》一书中对民族(群体)宽容的五个层次划分,其中最高的层次就是积极拥护差异性,将差异性视为人类昌盛的必要条件。这在我国当前对中华民族多元文化的倡导、保护中可以理解为已是达到了弹性最大的“松”端限度。
    (二)消极民族“差异性”认知的紧“限度”
    1.“政治一体”是根本底线
    包容多元文化是一个国家繁荣昌盛的明智之举,但在接受多元文化的同时忽略政治同一性,将文化的多元等同于政治的多元,则会引发过度的民族情绪,催生过强的民族政治意识,导致民族政治权利诉求加强,影响政治稳定。因此,政治的一体性,国家的统一性是民族“差异性”消极认知不可动摇的根本底线。不管是个体行为,还是地方政府的决策和民族政策执行,都要科学客观认识民族“差异性”,把好关,掐好脉,坚守政治底线。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