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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珍:民族“差异性”认知的“限度”(6)


    2.法律是基本底线
    法律的普适性在于全体公民,其价值在于其适用对象的平等,不管是个人还是组织,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凌驾于法律之上,个体不能借民族“差异性”将民族权利理解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也不能因为民族问题的敏感性和对民族身份的过度“尊重”而对越过法律红线的公民的行为视而不见。201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底线思维”,“凡事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做到有备无患、遇事不慌,牢牢把握主动权”。对于任何问题,运用底线思维,在短期内要以最长远的眼光去考虑最坏的结果。对于民族问题的处理,地方政府也是一样,不能处于眼前的政绩考核,姑息一些公民借民族身份进行违法行为,短期看,似乎没有那么大的影响,最终却会导致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
    3.文化尊重是起码道德底线
    民族团结和谐的基础和前提就是对其他民族的身份尊重、文化理解和宽容,这是最起码的道德底线,故意强化民族“差异性”,引发民族歧视和敌对心理,远远背离我国团结、和谐的民族政策,这类行为虽然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对其加以制约,但却显示出对他者起码文化包容和尊重的缺乏,挑战了我国传统道德中尊重他人的起码道德底线,在此案例中,这种不尊重还是一种群体性的放大,其恶劣影响可想而知。民族宽容既不支持大汉族主义,同样也不支持其他大民主主义,抛开民族的区分和称谓,对于其他国家的文化,只要没有违背人道主义原则,我们也应具有起码的尊重。
    总之,民族“差异性”的客观存在体现出多元特点,但程度却不是越来越大的,人为认知对“差异性”的扩大不仅制造事实上的民族文化心理差异,还会导致极端民族问题、特权主义和文化中心主义,背离了我国处理民族问题和制定民族政策的基本价值落脚点。因此,必须对民族“差异性”合理认知,弘扬积极认知,减少和避免消极认知,宽容文化差异,立足公民身份,以国家统一、法律遵守为底线,服务于长远的民族共生共息和共同繁荣。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