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智:论乌兰夫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丰富和发展(5)
http://www.newdu.com 2024/11/24 07:11:50 《内蒙古社会科学》 陈智 参加讨论
在重视民族地区干部和人才的培养与选用的同时,乌兰夫也特别强调民族地区干部和人才的培养要与当地经济文化的发展相协调。早在1953年乌兰夫针对内蒙古地区文教发展的情况时就指出:“文教方面,目前总的情况是量多质差,基础不巩固……今后的文教工作,必须配合经济建设,有计划地发展,反对无计划的盲目发展与不重质量的偏向。”[10](P.269)“大跃进”时期,一些地区脱离实际,打着培养人才的旗号盲目大办高等教育,出现了很多不够条件的高等院校一哄而上的局面。对此,乌兰夫在1961年6月10日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重点指出,几年来在大办教育的口号下,加上后来又提出12年科学发展规划和15年普及大学教育,使文教工作的发展速度和规模过快、过猛,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不相适应,违反了客观规律。这不只是执行问题,而是一个重大的方针、政策问题。面对这种形势,必须从实际出发……必须采取措施,大力进行整顿、压缩。[18](P.469)这一建议对当时刹住盲目追求数量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起了积极作用。在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上乌兰夫特别重视质量问题。他强调:“质量的提高与数量的发展相比较,是一项更为艰巨的任务。今后必须集中主要力量,狠抓提高工作。事实证明:没有提高,就不能更好地指导普及,就没有民族的真正发展和繁荣,也就不能完成文化革命的历史任务。”[6](P.118)乌兰夫的讲话精神,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发展和人才培养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四、成功开辟了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道路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原则在国家制度上的体现,是中国共产党理论联系实际走出来的一条中国式的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道路。至于如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无理论指导,也无经验借鉴。在这种情况下,乌兰夫领导创建了我国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区,致力于民族区域自治机关的民族化,重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把内蒙古建设成了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的模范自治区,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树立了成功的典范。 第一,创造性地提出实现民族区域自治路线图。在领导内蒙古地区的民族解放运动中,乌兰夫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创造性地提出了在内蒙古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路线图。先成立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全面开展“民族自治”运动,通过运动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培养和锻炼掌握党的民族政策的少数民族干部,在条件成熟时成立自治政府。1945年秋,乌兰夫提出了成立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的主张和具体方案。次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在张家口成立。1946年4月3日,统一内蒙古自治运动的“四三”会议召开,实现了内蒙古东西部民族的团结,明确了中国共产党是内蒙古自治运动的领导者,为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成立铺平了道路。会后,乌兰夫按照中央的指示和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的工作方针,广泛深入地宣传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积极组织建立各级分会和地方自治政府,发动广大农牧民参加到自治运动中来。通过这一系列工作,1946年冬,要求成立内蒙古自治政府的呼声已十分强烈,乌兰夫又适时提出了成立内蒙古自治政府的建议。1947年5月1日,受中央委派,乌兰夫从延安回到内蒙古,成立了内蒙古自治政府,创建了全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为在全国推广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成功的范例。 第二,实现机关民族化。乌兰夫对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和实践的又一大贡献就是实现机关民族化。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能否真正当家作主,机关民族化是关键。1952年,乌兰夫在《关于民族区域自治问题》一文中指出:“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主要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员组成,同时必须使自治区内其他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人员参加。”[10](P.224)1957年,在《青岛民族工作座谈会总结》中他强调:“自治机关干部民族化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核心问题和主要标志,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对本民族内部事务能够真正当家作主的基本条件之一。所谓干部民族化,就是少数干部占一定比例。”[10](PP.480~481)1981年,在《民族区域自治的光辉历程》一文中他进一步强调:“我们说的民族区域自治,这‘民族’,是当地居主体地位的少数民族;这‘区域’,以当地居主体地位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这‘自治’,是当地居主体地位的少数民族的自治。……如果自治以实行自治的民族的人员为主,那就不成其为民族区域了。”[6](P.381)“我们讲全面落实和及时推进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基本问题有两个,一个叫民族化,一个叫自治权。民族化是行使自治权的必要条件。民族化有几个方面,而中心环节是自治机关干部的民族化,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应该以实行自治的民族的人员为主。这就是说,自治机关的主要领导职务,必须由实行自治的民族的人员担任;在自治机关的组成人员中,实行自治的民族的人员必须占有和这个民族作为当地主体民族的地位相称的比例;并要切实保证他们真正有职有权有责;同时根据当地的民族构成情况,安排其他民族的代表人物,担任适当的领导职务。”[6](P.379)这些关于自治机关民族化问题的科学论述精辟地阐述了中国共产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核心问题和主要标志问题,对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做出了重大贡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