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智:论乌兰夫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丰富和发展(6)
http://www.newdu.com 2024/11/24 08:11:25 《内蒙古社会科学》 陈智 参加讨论
第三,重视民族法制建设。权利有法律的保障才能落到实处。乌兰夫始终关注并特别重视民族法制建设。列宁曾说:“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问题,只有在不脱离平等原则的彻底的民主国家中,通过颁布全国性的法律才能解决。”[21](P.148)乌兰夫不止一次地引用列宁的这句话,并强调,“列宁一贯强调要用法律来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说列宁是“把用法律来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提到无产阶级的纲领的高度来看待,把它当作无产阶级政党的革命纲领的一个组成部分”[6](P.326)。1947年4月23日,内蒙古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乌兰夫主持制定的我国最早的省级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和《内蒙古自治政府暂行组织大纲》。1949年9月,乌兰夫参与了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而确定下来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制定。在任内蒙古自治政府主席期间,乌兰夫制定了一系列单行法规,为内蒙古法制建区做出了重要贡献。如1951年3月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人事管理上的几项暂时规定(草案)》、1951年7月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婚姻登记办法》、1953年7月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一九五三年牧业税暂行条例》、1955年11月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等等。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民委根据内蒙古的经验,在乌兰夫的主持下,于1952年2月起草了对于在全国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发挥了重要作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4年9月,全国人大民委根据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开始起草民族区域自治法。乌兰夫一直关注并经常过问此事。但是,由于对法制建设的忽视,特别是后来因为“左”的思想干扰,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起草被搁置下来。正如1980年乌兰夫回顾民族法制建设时所说:“民族立法方面,从一九五五年以来,连一项专门的法律、法令都没有制定。”[6](P.330)然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乌兰夫在1957年8月《青岛民族工作座谈会总结》发言中还是提出,“为要充分实现这些自治权利,需要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法令”[10](P.480)。“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中,“社会主义法制荡然无存……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是根本没有保障的”[6](P.330),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被随意改变,有的被肢解,甚至被“代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名存实亡。对此,乌兰夫曾深有感触地说:“根据三十年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我们深切地感到,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自治权利和各项民主权利,没有完备的法律保障是不行的。”[6](P.326)所以“一定要加强维护少数民族平等自治权利的法制的建设”[6](P.327)。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民族政策得以逐步全面恢复。1980年9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乌兰夫作了《认真做好民族立法工作》的讲话。他指出:“民族立法工作的目的,是要切实保障国内所有少数民族享有真正的平等自治权利和充足的自治权利。”[6](P.329)“我们所要做的民族立法工作,是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的立法工作,是加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和促进民族繁荣的立法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6](PP.329~330)1981年7月14日在《人民日报》发表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光辉历程》中乌兰夫又强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6](P.383)“多年的教训告诉我们,没有完善而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很难落实的。我们现在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是要用法律来确认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要求,并且由国家机关以强制力来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贯彻执行。只有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加强民族法制宣传并坚决按法律规定办事,才能真正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因此,这项工作既是当务之急,也是久安之计。”[6](P.383)1980年3月,中共中央成立了以乌兰夫为组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起草领导小组。乌兰夫根据党中央的路线和方针、政策,认真总结几十年民族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从实际出发,起草了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该法是我国的基本法之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成果。它的颁布实施,标志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建设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毫无疑问,乌兰夫民族立法思想,对及时恢复、推进和全面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斯大林全集(第1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 [3]刘先照,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政策研究室.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M].北京:民族出版社,1994.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5]乌兰夫论民族工作[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7. [6]乌兰夫文选(下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 [7]乌兰夫.在绥远省党代表会议上关于民族问题的报告[Z].乌兰夫同志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作方针、政策及有关民族问题的讲话集要(第四集)[Z]. [8]毛泽东.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十册)·支援美国黑人反对美帝国主义种族歧视的正义斗争的声明[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 [9]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在北京举行[N].人民日报,2014-09-30. [10]乌兰夫文选(上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 [11]乌兰夫.在庆祝“五一”劳动节暨内蒙古人民政府成立五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内蒙古日报,1952-05-01. [12]乌兰夫.在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上的发言[N].人民日报,1956-06-22. [13]罗广武.新中国民族工作大事概览(1949~1999)[M].北京:华文出版社,2001. [14]新疆人民永远怀念邓小平[N].人民日报,1998-02-19. [15]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文献选编[Z].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 [16]筑就民族团结进步的中国梦——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心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纪实[N].人民日报,2014-09-28. [17]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呈请将职工列入人民大学学习的报告[Z].内蒙古档案馆馆藏档案,243-1. [18]王树盛,郝玉峰.乌兰夫年谱[M].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 [19]乌兰夫.在国家民委第一次委员(扩大)会议上乌兰夫同志的讲话摘要[J].中国民族,1979,(1). [20]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的光辉历程[N].人民日报,1981-07-14.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