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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锟“贿选”控告的法律证据研究(6)


    

直系恢复“法统”的做法在当时曾得到一些人士的认同。胡适尝说,曹锟要做大总统,用一连兵也就可以包围国会了,何必要花5000元一票去贿选呢?他借用马君武的话回答说,曹锟肯花5000元一票去贿选,正可使人们对民主宪政怀抱乐观,因为国会选票在曹锟眼里至少还值40(400)万元。况且有了贿选的国会,也就可以有贿不动的国会;有了一连兵解散得了的国会,就可以有十师兵解散不了的国会。(106)姑不论所言“贿选”能否在法律上成立,至少胡、马二人对曹锟坚持守护“法统”的做法是予以肯定的。
    但对直系的政治统治而言,曹锟此举的消极作用似乎更加明显。曹锟宣布恢复“法统”,实际上是系了一个套,把自己拴住了。既然标榜恢复“法统”,就要让总统任期未满的黎元洪复职,但黎却成为自己登上权力顶峰的一大障碍;当意识到这一点之后设法去掉他,却又给反对派提供了口实。邵飘萍就认为,恢复“法统”于法于理均说得通,“惟其大谬之点,则在同时主张以黎元洪为总统”。(107)不仅如此,“法统重光”使第一届国会得以恢复,而此届国会中皖、奉及西南军阀的代表不少。本来直系在战场上已将皖、奉打倒,一旦恢复法统,又不得不在国会内与其代表周旋。姚锡光在给曹锟的电文中指出:“公对于世变在未经法律解决之先,不入京师,至计深谋,非常钦佩。特所谓法律解决云者,即两院共同组合之总统选举,以之解决最高问题者也。此项最高问题之解决,速则易于观成,缓则恐生他变。盖两院罗汉至八百尊,其中党派分歧,言论庞杂,若任其夜长梦多,势且横溢旁出,将演出种种卑劣手段。”(108)已意识到“法统”恢复之后直系可能面临的困难。
    要害在于曹锟标榜维系“法统”,别人却因不愿意纳入其统系而刻意拆台。反直方面为破坏大选无所不用其极,关键时刻甚至搞暗杀(如向众议院议长吴景濂宅中抛掷炸弹)。(109)在军事上,反直各方增加军费,加紧备战。以吉林为例,该省财政进款仅1200万,军队用款就八九百万。(110)反直“三角同盟”与直系的关系早已是政治、军事上的敌对关系,彼此之间的斗争根本谈不上“合法”“不合法”,但为了各自生存所需,在从事院外不讲法的军政之争的同时,又从事着讲“法”的院内之争,攻击对方“不合法”,这真是世界政治史上一道奇特的风景线。
    在直系军政领袖中,吴佩孚是少有的头脑清醒者,主张武力统一,传有“买牛不买猪”的表态。(111)孙岳致函在沪直隶议员言及直系对时局所取方针,对吴的主张称赞有加,略谓:北之于南,势不两立,“统一”不过挂在嘴上,老帅(曹)无论如何终得正座。凡为北人,当知此理,应为北人打算。江山是打出来的,玉帅(吴)主武力统一,实为不二法门。此间储有现款三百余万元,作选费可,作战费亦可。江山既系打出来的,则军费自较选费为尤急,此敢告彼此至好者也。(112)即便在选举势在必行的情况下,吴佩孚也主张先宪后选,强调“今后之中国,断不可再以武人秉政,欲化干戈为玉帛,非选择学政两界人物,为行政首领不为功”。(113)不难看出,吴对曹通过“合法途径”谋当总统的做法已有所批评。
    北京政变后段祺瑞政府的政治作为,更反衬出曹直政治手段的拙劣。政变后被各方“拥戴”上台的段祺瑞,一度面临直系曾经面临的不知是应该追求“合法”还是遂行“革命”的两难选择。几经权衡之后,北京临时执政府正式做出推翻“法统”的决定,宣布《临时约法》失效,并取消国会,推翻宪法。(114)顾维钧在对政变后的临时执政府作了仔细观察后认为,“当时北京政府是一个革命政权,并无任何宪法依据”。(115)段政府正是通过对国家作“根本改造”的举措,(116)摆脱了曹锟因守护“法统”而面临的政治困境,并通过接纳“国民大会”主张及炮制《中华民国宪法案》,建立新的“法统”,确立自己的统治。这应当是比较高明的政治举措。
    相比之下,曹锟在“法统”早已不受尊重的情况下标榜守护之(未必真正尊重既有的“约法”统系),不仅将自己放在受制于“法统”的尴尬位置,而且给政敌以反击自己的政治空间,加之“贿选”的负面影响,最终导致直系的失败。但祸福相倚,从政治上弄垮曹锟的反直各方在试图以法律处置“贿选”案时却遭遇困难;而标榜守护“法统”的曹锟,虽遭到各方指控,却始终没有受到法律制裁。从前面的讨论可以看出,直系在总统选举前夕给议员开具支票的做法不能说没有行贿嫌疑。不过尽管有关曹锟“贿选”的指控言之凿凿,如果研究者也坚持走“法律路线”,就会发现,控方提供的证据尚存在诸多问题。当时检察机关未对当事人提起公诉,除了政治因素外,很可能尚与控方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足以断谳有关。曹锟虽最终在政治、军事上失败,却没有因“贿选”控告受到法律制裁,这大概也是执意恢复“法统”、标榜尊重法律者的一种宿命。
    注释:
    ①“China: Still Presidentless,”Time, vol. 2, no. 4(Sep. 24, 1923), Foreign News, p. 12; “China: New President, “Time, vol. 2, no. 7(Oct. 15, 1923), Foreign News, p. 12; “China: An Inauguration, “Time,vol. 2, no. 8(Oct. 22, 1923), Foreign News-Continued, p. 9
    ②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荣孟源等主编:《近代稗海》第7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401-402页。
    ③朱悟禅:《北大二十五周年纪念日民意测量分析》,《新民国杂志》第1卷第5期,1924年3月,第1页。
    ④杨荫杭:《议院与妓院》,杨绛整理:《老圃遗文辑》,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1993年,第670页。
    ⑤参见陈玄茹:《中国宪法史》,台北:文海出版社,1985年,第136页。
    ⑥国内学者几乎没有持不同意见者。较早的研究且不称述,最新研究成果如李新主编的《中华民国史》(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虽发掘了许多有价值的材料,并将事件的来龙去脉梳理得更加清晰,但在认定曹锟的总统系贿选得来时,并未作法律证据的辨正。台湾学者方惠芳对此次总统大选做了深入细致的研究,但仍沿袭贿选之说,且未从法律证据角度展开讨论(方惠芳:《曹锟贿选之研究》(国立台湾大学文史丛刊),台北:台湾大学出版委员会,1983年,第88页)。国外学者如费正清亦多采纳时论及国内学者有关贿选的说法而未作证据辨析。(费正清、费维恺编:《剑桥中华民国史(1912-1949)》上卷,杨品泉、刘敬坤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312-313页)
    ⑦《大选声浪之日高》,原载《顺天时报》1923年8月23日,收入季啸风等编:《中华民国史史料外编》(以下略作《史料外编》)第4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353页。
    ⑧参见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荣孟源等主编:《近代稗海》第7辑,第307页。
    ⑨顾敦鍒:《中国议会史》,《民国丛书》第3编(21),上海书店出版社据苏州木渎心正堂1931年版影印(未注明影印时间),第369-370页。
    (10)《议员刘楚湘提案》附录,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荣孟源等主编:《近代稗海》第7辑,第199页。
    (11)参见《众议院第三期常会会议速记录》第28号,民国12年3月9日,李克选编:《北洋时期国会会议记录汇编》第13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0年,第619-625页。
    (12)参议院公报科编:《参议院公报》第3期第7册,”速记录“,1923年,第116-120页。
    (13)《九月十三前的政局》,《东方杂志》第20卷第16号,1923年8月25日,第2-4页。
    (14) 参见严泉:《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39页。
    (15)《参议院致众议院秘书厅通知谈话会议决常会支借岁费办法函》(8月22日)称该院谈话会决定每星期开常会一次或二次,须借岁费一百元,以出席人为限,并仿照宪法会议经费支给办法,准备出席证、借支证,凭证发给,证明其与先前众议院支付出席费做法的关联性与一致性,即出席费均系从岁费中扣除。(《参议院公报》第3期第11册,”公文“,1923年,第59页)
    (16)孟森说:“未政变时,议员日日捱骂,此视为厌物之时也。政变以后,忽然有欢迎之声,一方抵死截留,日日假议宪出席费之名义,以作邀请之贿赂。”亦说明政变之后大选才提上日程。(孟森:《欢迎国会之心理》,孙家红编:《孟森政论文集刊》中,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748页)
    (17)参见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1840-1926)》,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27页。
    (18)《大选声浪之日高》,原载《顺天时报》1923年8月23日,收入季啸风等编:《史料外编》第4册,第353页。
    (19)素昧:《再追究高五之谈话》(1923年1月17日),《京报》1923年1月18日,方汉奇主编:《邵飘萍选集》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396页。按:“素昧”乃邵飘萍的笔名。
    

(20)转引自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1840-1926)》,第530-5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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