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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熙远]中国夜未眠——明清时期的元宵、夜禁与狂欢(5)


    三、从放夜到偷青
    在清代小说《镜花缘》里,林之洋一行人到了智佳国,发现该国时值中秋,却格外热闹,询问之下,原来当地因年节甚冷,故颠倒节令,将中秋节改成上元节来欢庆,当下才恍然:“此时正是元宵佳节,所以热闹。”[46]的确,元宵节狂欢庆典的关键正是一个“闹”字。灯节夜禁的开放,表面上虽只是准许常民夜间行动的自由。但实际上它所开放的,是一个和日常生活里完全不同的空间和时间,一个允许人“闹”的“不夜城”:喧声驱逐夜阑,灯光掩盖夜色。而“闹”的真谛,并不是意在完全摆脱日常“法度”与“礼典”的种种规范,而是以行动去逗弄或挑衅这些拘束与限制,并且自成一套游戏规则。
    元夕“偷青”便是一例。
    元宵相偷为戏,由来已久,根据龙彼得(Piet van der Loon)的考证,这种“仪式性的偷取”可追溯至《魏书》东魏孝静帝天平四年(537)关于“禁十五日相偷戏”的记载。[47]在崇祯八年(1635)刊行的《帝京景物略》里,作者亦提及金元时期,元夕“三日放偷,偷至,笑遣之,虽窃至妻女不加罪。”[48]言下之意,在这三天的元宵佳节里,不仅容许盗物,甚至妻女为人所窃都不以为忤。
    刘侗所描述金元时期默许人偷妻窃女的情形是否属实,抑或含有族群文化差异的偏见,尚待进一步考证。不过在明清时期,对元夕“偷窃”的行为仍然采取相当宽容的态度,清初查嗣瑮的〈燕京杂咏〉中即言:
    六街灯月影鳞鳞,踏遍长桥摸锁频,略遣金吾弛夜禁,九门犹有放偷人。[49]
    当然,本来相偷为戏只是习俗,而“偷”与“放”,都应该是在这约定俗成的游戏规则。
    不仅京城如此,各地似乎普遍也都有在元夕“偷青”的习俗,主要是窃取他人蔬园里少许的青菜,并希望能遭到诟骂谴责,以为因此而得吉兆。例如江苏省《沙川抚民厅志》(清道光十六)提及妇女“走三桥”的活动时,即指出妇女出门观看灯月之际,“或私摘人家菜叶,以拍肩背,曰拍油虫。”[50]在江西南康的妇女则三五为群,窃摘别人园蔬中之芥菜和白菜,然后中间插以烛火,沿街擎照,谓之“拉青”。[51]而广东、福建等地则主要是偷摘人家的园蔬或是春帖,若能遭到他人诟骂,以为将来“必得佳婿。”[52]广西也有“于十六夜,妇女撷园蔬,曰采青”,此外又有取葱以喂食小孩,企望其“聪(葱)明”[53]在清代台湾,男女元宵出游,亦有偷青之俗。“未字之女”以偷得它人之葱菜为吉兆,谚曰:“偷得葱,嫁好公;偷得菜,嫁好婿。”至于“未配之男”,则以窃得他家墙头的老古石为吉兆。谚云:“偷老古,得好妇”。此外,若妇女窃得别人家的喂猪盆,遭人诟骂,则被视为生男之兆。[54]
    这种在“元夕偷青者以受詈为祥,失者以不詈为吉”的习俗,[55]似乎是借着民俗的论述来“合理化”非法行为本身的正当性。但这种在特别的节庆里,反常的、非礼的、甚至违法的行为,不论是“偷”、“骂”、或“放”,毋宁只是象征性的仪式表演。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与空间的转换,对仪式的解读也可能会失却原本的精神。光绪年间才引进广西龙州的偷青习俗,便是一项明证。过去以壮族为主要人口的广西龙州县原本并没有元宵偷青的活动,但自从光绪十二年(1886)原驻防于柳州的广西提督率同家属进驻龙州以后随同的家属将此“偷青”之风引进该地。刚开始时还只是妇女或小孩偷偷到他人园圃里,随意拾捡一些蔬果,但演变到后来,一遇元宵佳节,“不论男女老少,不待更深,饭后即出,到处汹汹,势同掠夺,各园主稍为疏防,即被一扫而空。”[56]
    当然在元宵节时利用偷青之俗,难免会有“无赖者竟藉此捆裁”的少数案例[57],但龙州这种在中土施行已久的象征性的“越园度圃”偷青习俗,引介到另一文化族群后,竟变成“老少男女联群结队”抢园劫圃的掠夺行为,并且相沿成俗,不以为忤。原来习俗仪式性的意涵,在时间与空间的跨界翻译过程中显然遭到严重的曲解,或者是被重新改写。此举有如田登辖内的郡民看到元宵节“依例放火”的告示,不将“放火”还原为“点灯”之正解,而是按照字面上的意义,藉“放火”之名行“放火”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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