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封建时代的中国和西欧,农业劳动者主要是农民,小农生产是当时基本的经济成分。从经济上考察,这些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富裕程度,受剥削状况,随时代、地区不同而不同,但本质上是相同的。他们都占有小块土地,大体上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劳动,男耕女织,生产出的产品除上交租、税外,余留下来的便供应全家生活所需,剩余产品很少,对外交换非常有限,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当时农民更重要的差别是在其身分上,即因其法律地位、政治权利不同,形成若干不同的等级。西欧封建农民有不少是农奴,此外还有各种依附者,以及自由农民。中国封建农民有许多是国家控制的自耕农,此外还有部曲、佃客等。从身分上看,中国农民与西欧农民有何相同与不同,能否作一种比较,对理解封建社会的结构至关重要。 确定人的身分主要涉及各个国家的法律与习惯,而封建时代中国和西欧的法律体系是很不相同的。中国封建时代身分最大的区分是良贱之别。良民具有法律上的平等身分,受国家法律保护,而贱民则地位低于良民,不得考试做官,不能与良民通婚,更重要的是他们与良民之间的伤害罪适用不同的处分规定,良犯贱,其处分较良民相犯为轻,贱犯良,其处分则较良民相犯为重。(11)西欧身分的基本区别是自由与不自由,沿袭了罗马法的原则。即自由人享有一切应享有的权利,而不自由人则无任何这种权利,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由主人处置。表面上看来,这两种身分法是很不相同的,但如仔细考察,则中、西封建农民的身分有许多可比之处。 人奴役人是从上古时代开始的,最早的被奴役者大都是异族俘虏,没有被杀被吃而陷身为奴。奴隶是普遍存在的最早被奴役者的身分,他们被当作主人的财产,等同于物件或牲畜,其劳动、肢体以至生命受主人处分。这种情况在世界各地大都是一样的。 古代的奴隶制因过时而灭亡了,可是有关奴役的法律概念却保留下来,在封建社会中仍然起着作用。西欧的不自由人、中国的贱民,其身分的实际内容都沿袭自奴隶,有许多相同之处。当然它们也都和封建社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经历了若干变化。但其本质的相同则使二者仍然可以比较。 西欧封建社会身分最低的劳动者是农奴。农奴这个词直接就沿用了奴隶(servus)的称呼,法律解释上几乎把他们等同于奴隶。农奴人身属于主人,以至直接被当做主人的牲畜,可由主人买卖转让。农奴财产名义上也属于主人,其妻和子女也属主人所有,世代为奴。所不同于奴隶的就是主人不得毁伤其肢体,危及其生命,所以一般说来他是人身属于主人之人,而不是人身属于主人之物。所以如此,因为农奴并非全属古代奴隶的后裔,而是在封建化过程中几种身分不同的人重新组合而成,相应的习惯,法律观念等也起了变化。(12) 中国的奴婢身分即为奴隶。中国封建社会一直有奴婢存在,有时其数目相当可观。《唐律疏义》明确说:“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同于资财”。(13)他身系于主,由主处分,无婚姻自由,其子女也永远为主人之奴婢。但其人身受国家保护,主人不得擅杀。(14)不过绝大部分的中国史学家都把奴婢当做古代奴隶制的残余看待,而不视为封建社会的一种劳动者身分。 中国封建社会另外一种贱民是部曲,他们最先本是投附主人用作战斗的私兵,后来身分日渐降低,北周起法律上确定其为贱口。唐律中往往奴婢部曲同列,而不同于良人。《唐律疏义》释文中说得很清楚:部曲“自幼无归,投身衣饭,主奴畜之,随主属贯,又别无户籍”。即部曲是由良人堕落而成贱民身分的,依附于主人。但他和奴隶不同,“部曲不同资财”,即不是属于主人之物。“良人部曲,合有资财”(15),即他有独立经济,受到国家法律承认。所以部曲和英国的维兰、法国的塞尔夫十分相似,可说是典型的农奴。部曲制主要流行于魏晋南北朝时期。他们虽用于生产,但在封建经济中所占比例很小,人数不多。西欧的农奴近来也认为在人数比例上不占多数,当然还是要比中国的部曲为多。 封建时代中国另外一种重要依附农民是客。客在东汉三国时已经出现,大约是因贫困而依附于主人的劳动者。晋代有品官占田荫客制,正式承认官僚贵族可以荫庇佃客。可是客仍被视为编户,即身分为良人。到隋唐直至宋代,律令中取消了荫客、给客制度,并且不断采取法律手段,把豪强荫庇的客户收归国家管理。隋高颖立“输籍之法”,使大量浮客自为编户。唐中叶实行两税法,更规定“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说明国家法律一直认为客是良人。 可是地方习惯中,客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随着时间、地点不同,客有多种多样,其身分也存在差别。大体说来,他们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1.“客皆注家籍”,即没有独立户籍,附籍于主人。甚至宋代虽把客户编入户籍,但州县中仍把客户附于主户名目之下。(16) 2.客对主人有人身依附关系,有时还很强烈。两晋南朝时期,田客可赏赐,在合法限额内占有及转让。隋代之后,虽国家法令取消荫客规定,但宋代仍有主人把佃客和土地一起买卖的习惯,这种客称“随田佃客”。 3.主人奴役客户不仅及其本身,在有些地方并及其家属。甚至客户寡妻的改嫁,以及子女婚姻,都要取得主人同意,交纳一定钱物,方许成亲。 4.客多由主人提供种子、耕牛、屋舍,为主人耕作。地租形态多采分种制,因此主人较为关心劳作的质量,往往派人监督指挥。 5.客的迁徙受到限制,不能随意离开。(17) 客是宋代农村中相当重要的劳动者,其身分问题引起长期的讨论。不少史家认为客户,或部分地区的客户身分是农奴,其根据主要是地方习惯的各种规定,尤其重视客无迁徙自由,不得随意离开的限制。(18)但国家法律始终视客为良人。按良贱区别来看,客仍然不同于奴婢及部曲。北宋初年客的法律地位较高,表现为地主打死佃客要同打死凡人一样治罪,1027年又规定客户每年收获完毕可以自由迁徙,不须取得主人的证明文书。所以客不是农奴,而是一种依附农民。 在中国和西欧的封建社会中,都存在一定数量的自由农民。由于经济体系、法律制度等的不同,双方的自由农民有许多差别。但并不妨碍我们把自由农民看作封建社会身分最高的农民,加以比较讨论。 中国封建时代的自由农民是国家编户,身分为良人,不依附于私家地主。北魏至唐的均田小农以及宋代的乡村中、下户等,应该属于这个等级。他们土地多少不等,有一些人甚至要佃种别人的土地,但其对自己土地的权利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他们负担国家的赋税徭役,应征服兵役。国家对这种农民登记户口,编入里甲,管理严格,不许自由迁徙。这类农民虽然身分是良人,但并不能把他们等同于近代的国家公民。因为中国封建社会中除了有良贱之别外,还有贵贱之别。贵贱之别的贱适用范围很广,意指非特权等级,即除了官僚贵族这一特权等级之外的其它等级。(19)他们在生活方式、婚丧仪式、法律待遇等方面,都受到礼俗和法律规定的限制,不能和特权等级平等,从而容易受特权等级的控制与剥削。 大量的自由的自耕农民存在,是中国历史的一大特征。这和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中央集权的王朝有很大关系。而王朝的一些政策,也往往以维持这个农民阶级的存在为出发点。西欧封建各国王权衰微,封建割据,自由农民较为稀少。这些自由农民所耕种的土地,大都是封建领主的。所以西欧的自由农民并不构成王权的重要兵源与财源,和中国封建社会的景象很是不同。 中国历史的上述特征,曾被纳入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理论中,至今仍有人加以宣扬。其实它很难成立。根据唐律,即使均田农民所耕种的口分田,也是私田。(20)均田农民所纳租庸调,是国家赋税,而非地租,因此不存在什么租税合一的情况。至于国家对良人农民的户籍管理,完全是国家和臣民的关系,它是否可用生产关系上的超经济强制来理解,还是要进一步认真研究的。西欧封建社会,当其王权日益增大之后,也日渐对农民征收赋税,征发兵役,用法律管理他们,只是不如中国那么系统而已。(2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