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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西欧封建制度比较研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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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封建社会,尤其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结构,必然要触及东方专制主义这一争论不休的问题。本文不拟全面论述这一难题,只想指出一点,过去强调东方专制主义的特征是君权无限,特别是君权不受法律限制。但中国的君权明显是受限制的。下面拟在和西欧君权比较的基础上,阐述一下这个问题。
    西欧封建社会的政权被称为封建君主制,王权较弱,不能和中国中央集权的皇权相比。但西欧王权的强弱也因时因地而不同。一些研究者认为西欧的君权有两种传统,一种是日耳曼传统,主张有限君权,君王的权力应受到法律限制;另一种是罗马传统,主张无限君权。(35)即以英国而言,如享利一世的加冕誓词,约翰所签署的大宪章等,都体现了王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但享利二世等君王在位时,独断专行地处理国务,颁行法令,一些史学家也认为当时是专制主义统治(36),后来的理查二世更认为他在法律之上,可随意制定或废除法律,国土是他的私产,臣民须服从他的统治。他宣称法律在我的口中,在我的胸中。但他对政事处置不当,终被贵族废黜。
    中国的君权也有两种指导思想,儒家与法家。儒家学说中富有民主传统,所以总有限制君权的主张。孔子作春秋,“贬天子,退诸侯,讨大夫”,很具有批评精神。孟子提出民贵君轻说,而且明白指出贵族可以废黜国君,“君有大过则谏,反复之而不听,则易位”(37)。董仲舒倡天人感应说,宣传君权神授,但同时他也把人君的行为是否符合天道作为对人君的一种限制。如果人君倒行逆施,那就要受到天的警告、谴责、以至报应,“伤败乃至”。他说:“且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故其德足以安乐民者天予之,其恶足以贼害民者天夺之。”(38)朱熹大力宣扬三纲五常,一向被贬斥为封建专制主义之极力鼓吹者,但朱熹仍有限制君权的言论,他反对皇帝独断,说“上自人主以下至于百执事,各有职业,不可相侵。盖君虽以制命为职,然必谋之大臣(宰相),参之给(给事中)、舍(中书舍人),使之熟议,以求公议之所在,然后扬于王庭,明出命令,而公行之。是以朝廷尊严,命令详审……此古今之常理,亦祖宗之家法也。”(39)他议论汉高祖、唐太宗之争天下皆出于私心,“假仁借义以行其私”,而且说后来的帝王莫不如此。(40)也还是有民主精神的。
    法家一贯尊君卑臣,鼓吹专制主义,主张人君用法、术、势来控制臣下,使其俯首帖耳。“明君无为于上,群臣觫惧乎下。明君之道,使智者尽其虑,而君因以断事,故不穷于智;贤者敕其才,君因而任之,故君不穷于能;有功则君有其贤,有过则臣任其罪,故君不穷于名。是故不贤而为贤者师,不智而为智者正,臣有其劳,君有其成功。”(41)所以历代帝王都喜欢奉行法家之学,争取做一个专制统治者。也有不少儒者阿谀以求显,以儒入法。但儒家的思想仍是强大的,限制君权的思想仍然存在,而且不断发生作用,有人指出,汉儒的天与宋儒的理,都是约束君权的一种力量(42),是有道理的。
    西方学者强调东方专制君主不受法律限制,是因为双方法律体系不同。西方传统之一是法律被认为具有很高的地位,国王低于法律,他的行为也必须遵守法律,受法律限制。中国则“法自君出”,君权高于法律,其行为不受法律限制。但如仔细分析,情况也并不如此截然相反。
    西欧的王在法下之说,可追溯自原始社会。原始社会没有法律,只有一些习惯、禁忌,不少带宗教迷信色彩,人人都应遵守,进入阶级社会后,习惯转化而成法律,但沿袭下来的认识则是法律具有很大权威,法先于王,法高于王,国王应当遵守法律。13世纪英国著名法学家勃拉克顿说,王不在任何人之下,但在法律和上帝之下,法律造就了国王,故国王应遵守法律,没有法律治理的地方也就没有国王。(43)但国王究竟遵守不遵守这一原则,还要看实际情况和力量对比。当约翰王签署大宪章的时候,这一原则显然很起作用。可是后来爱德华一世时,王权强化,进行许多立法活动,被称为英国的查士丁尼,甚至当时就有人认为王在法律之上。(44)前引理查二世的言行也更是如此。不过总的说来,西欧封建诸国去古未远,原始传统残留较多。王权衰弱,教会与贵族时与之抗衡,所以王在法下的情况较为明显。
    中国的法律体系与西欧不同。一般认为法自君出,皇帝可以颁布、修改、废止法律,也可以不遵守法律。所以没有出现王在法下的理论。其实,如果追寻中国法律的源头,一样可以溯到原始社会的习惯。不过中国的习惯在发展过程中大都与后来的法分离而变成礼,对礼强调自觉遵守,违反了被讥之为非礼,但不强调制裁。礼法分离,降低了法律的地位。它为人君所制定,就后于王,也低于王,单纯成为人君的统治工具,失却其神圣性质,这可谓中国法律发展史中的一大挫折。(45)如果我们今天把礼法结合起来考察,就会发现中国古代对礼十分重视,以为它是圣人所制造、所创造,所有的人包括君主对它都应遵守,不得违背。这正是王在法下原则在中国的曲折表现。
    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法律在中国也发展成庞大的体系,地位越来越重要。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会提出君主要不要遵守法律的问题。因为如果皇帝本人不遵守法律(无论是祖宗成法或他自己制定的法),随意处刑,法律本身就会十分难于执行,不利于巩固统治,所以有见识的统治阶级也会反对这种倾向。汉代要求皇帝遵守法律的言论行动不少。西汉张释之为廷尉,对汉文帝说:“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并且起来几次纠正文帝不遵守法律,随意处刑的行为,都取得了胜利。(46)唐代这方面的例子更多。唐太宗自己就说:“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并要求臣下敢起来反对他临朝决断“有乖于律令者”(47)。唐高宗时,有人伐昭陵柏,高宗命杀之。狄仁杰以为这不合法而不奉诏。高宗说这人虽然法不当死,但须法外杀之。狄仁杰反对,以为“法既无恒,万方何所措其手足”。迫使高宗收回命令。(48)
    所以,中国历史上也存在着皇帝应遵守法律的意见与事实。法律对皇权也有一定约束力,只是不如西欧那样强烈而已。
    中国的君权还受到官僚制度的限制,而这是西欧封建君权所不会受到的。中国古代很早就有了发达的官僚制度。官僚制度的运行,目的在于使统治长治久安。随着统治阶级经验的积累,他们会越来越认识到,放任君主独裁专断,处理事情会出差错,危害统治,所以逐渐建立制度,限制君主的独裁权力。
    对君权限制最明显的制度是所谓封驳制。皇帝行使权力,处理公务,要颁行诏书。诏书正确与否至关重要。如果诏书只反映皇帝个人意志,可能会因认识片面或个人品性因素而发生差错。魏晋南北朝时,逐渐形成制度,皇帝下诏书时,先与宰相商议,交中书省起草,然后交门下省审署,门下省有权对诏书内容提出异议,请皇帝考虑修改或取消这一决定。唐代这一制度固定化,宋代更为完备,在限制皇权上起了作用。有人根据这一发展趋势指出,中国封建专制君主的权力,不是越来越加强,而是越来越削弱。这个结论值得认真研究。(49)
    正如西方的专制王权既非绝对的也非无限的一样(50),中国的封建君权也受到各种限制。如何说明东方专制主义,仍然是史学界的一个紧迫任务。
    (后记,本文为提交1990年夏于马德里举行的第17届国际历史科学大会的论文。此次发表,只增加了一些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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