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中国和西欧的封建统治阶级都是封建地主,他们垄断大量土地,剥削劳动农民。但这两个阶级在身分特征,土地占有的法律形式,土地经营方式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西方学者一般正是从对封建主的分析出发,得出封建主义的狭义概念,并进而认为中国没有封建主义存在。所以这个问题也值得我们比较一下: 1.西欧封建主之间存在封君封臣关系,这是通过土地封授而形成的人身连锁,君臣之间互有权利义务。同一块土地经过反复封授,往往形成一田多主。从所有权方面看,因为土地的实际占有者对土地的权利要受到上级封君的干预,不能自由行使,西方学者认为中世纪西欧不存在土地所有,而只是占有。中国封建主的土地,有祖传地产,也有占田买田,也有由国家封赐者。但中国君主对臣下土地的封赏,并不以他必须服军役为条件。也不存在土地层层封授的情况。封建主对自己的土地有较大的处分权,可以继承、转让、买卖等。所以中国学者往往以为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是一种私有制。 这两种土地看起来是十分不同,但如宏观考察,则仍有可比之处。西欧封建土地的法权原则是“没有无领主的土地”,一块土地上一般说来都有上级封君的存在,限制下级对土地的权利。中国的原则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从汉到唐,大体上国家(皇帝)对土地有一种控制权。封建主的土地往往称为“名田”、“占田”,即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占有。历代政府大都有占田限额的规定,封建主的土地不得超过规定的数目。封建主在限额之内合法占有的土地,也受到国家的干预,如唐代国家授予官僚永业田,按规定他们可以传及子孙,也可以出卖。但如被免除官爵,这种土地也要收回。(22)所以我们可以说,无论中国和西欧,都不存在近代意义上的土地私有权。当商品生产还不够发达的时候,这种土地私有权是不会出现的。封建时代的中国和西欧,其土地所有权都还保有一些政治的或社会的附属物,不能完全自由。以近代的眼光考察,它都可以说是一种占有。 2.西欧封建地产的另一特征,即封建主在其地产上都具有一定的行政司法权利。一般认为这种权利来自国王的特恩权的赐予,实际上它大都系王权衰微时由封建主篡窃得来,权力界限相当混乱。有的是对公权的篡夺,有的是依据对直接生产者人身的统治权行使的。普遍存在的是封建主在其领地上都控制着庄园法庭,有着对农民的司法审判权。所以梅特兰说,中世纪西欧法权的特点之一,是所有权与统治权的合一,公法与私权的合一。(23) 中国自秦汉以来,即形成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有从中央到地方的一整套行政机构,有统一的法律及完备的司法系统,有强大的军队。中国的封建地主在其土地上只有经济上的权力,并无司法行政权力,当时土地所有权和统治权是分离的。中国的封建地主不是西欧那样的封建领主。 另一方面,从封建生产的特点出发,封建主对直接生产者需要有一种超经济的控制力量。这首先是因为古代地多人少,劳动力至为宝贵,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小农如不受控制,不一定会为地主耕作。即使有像古代中国这样严密完备的管理制度,也难以保证固着农民于地主,相反还存在着中央集权国家和私家地主争夺农民的斗争。另外,封建社会是一个等级社会,地主阶级是一个特权等级,从他们的特殊地位出发,极易获得合法或非法的政治权力来控制农民。因此,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我们发现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依附农民。而封建主对其属下的各种依附农民,也时常施行着不合法的审讯与处分权。如魏晋南北朝时期流行于华北各地的坞壁,是带有军事设防性质的一种封建主生产组织。坞壁主役使宗族、附从为其耕作,并对他们施行统治与管理。著名的三国时期田畴,在徐无山为坞主,“乃为约束相杀伤犯盗争讼之法,法重者至死,其次抵罪,二十余条。又制为婚姻嫁娶之礼,兴举学校讲授之业,班行其众。”(24)这是具有相当完整的行政司法权力的封建主,不亚于西欧的封建领主。宋代地主对为其耕作的客户,有的也“鞭笞驱役,视以奴仆”,或者令“部曲擒捉欠债之人,绷吊拷讯,过于官法”。(25)这是实行着篡窃而来的司法权。只是因为中国法律体系不承认这种私人司法权的合法性,记载大都语焉不详,对它的许多内容还有待深入研究。 3.西欧封建主把他的地产划成庄园管理,一个庄园是一个经营单位,土地划分为领主自营地和农民份地两部分,领主自营地由农奴及其他依附农民无偿耕作,其收入全归领主。这是一种农奴制的劳役地租为主的庄园。它在西欧封建时代曾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农业生产组织。现在虽然庄园在西欧普遍存在的说法已被否定,但它仍被认为是封建生产的基本单位,有其重要意义。 中国历史上有无庄园,曾经有过长久的争论。可以肯定的是,中国封建时代劳役地租并未普遍流行,中国封建地主也不是西欧那样的封建领主,所以不会存在西欧式的劳役农奴制庄园。封建时代在中国存在的是一种分种制田庄,其生产组织的特点是: (1)田庄主人向耕作者--佃客分配土地令其耕作,有时还配予耕牛、种子等。 (2)分种制田庄的地租形态主要为实物地租,即客所耕种的土地, 其收获和地主按比例分成,多为对半分或地主六成农民四成等。在这种分成制下,土地耕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地主的收入,他对耕作往往实行监督。 (3)耕作者被固着在土地上,不能随便离开。 宋代起佃客才逐渐取得可自由离开土地的权利。 (4)这种田庄上往往还存在一定的领主自营地,种植粮食、蔬菜、水果等, 并存在简单手工业。劳动由童仆担任,但佃客也有时负担少量劳役。 宋代起,上述田庄日见衰落。纳定额实物租的租佃关系在农村中日益发展。(26) 西欧劳役制庄园的存在,和它的粗放耕作大约有一定的关系,耕作粗放便于实行监督,而低下的生产力又迫使封建主必须维持一定的自营地才能保证他的生活。中国农业甚早走上精耕道路,收成的好坏和劳动者积极主动性的发挥有很大关系,不易实行强制性较大的劳役租剥削,一直以实物地租为主,所以并无西欧那种类型的庄园。但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生产力相对低下,自然经济成分较多,战乱频仍,封建主也需要有自营地的经营,所以形成了上述分种制田庄。 从以上三点来看,西欧封土确和中国的封建地产有所不同。封上上凝固着其主人的爵位、司法行政权利、固定的剥削形式等,使土地也人格化了。它较稳固地存在于社会中,长期无大变化,这既是自然经济造成的结果,也更加强了经济的自然性。中国封建地产不具备西欧封土那样强烈的政治附属物,但也并未呈现纯经济的形态,仍是封建性的财产。 随着时间的流逝,经济的发展变化,封建地产势必日益要抛弃其政治附属物,向纯经济的私有财产形态过渡。西欧封土从14世纪起,变化日渐明显。封臣制解体,土地买卖盛行。农奴日渐解放,不受领主管辖。货币地租慢慢取代劳役地租,庄园不断瓦解。领地逐渐变成由其直接领主经营的一块地产。中国则宋代起田制不立,国家对封建土地放弃控制,分种制田庄也渐被租佃关系取代。二者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其发展的趋向是一致的。 以封土制为基础而形成的西欧封建主阶级,有其自身的特点。他们是职业战士,垄断了战争行业,形成具有特权的贵族集团,与其它阶层相对立。他们的爵位连同地产父子相承,实行长子继承制,封土不得分割继承,因此比较稳固,一个贵族世家可保持数百年之久。他们是一个封闭的卡斯特,彼此之间有复杂的封君封臣关系、婚姻、家族等关系维系着,别的阶层的人则几乎不可能跻身于其行列中。 中国的封建主阶级和西欧封建领主有很多不同,这一点曾引起西方许多研究者的惊奇,称他们为士大夫、绅士、官僚等等。首先他们的核心由官僚组成,官职不能世袭。他们的地产不同于西欧的封土,没有官职、爵位等头衔,更不实行长子继承制,而是分割继承。财产的不稳定造成了这些封建家族变化无常,升沉不定。他们的主要行业是管理国家,充任各级官吏,而不是垄断战争。中国的官僚又是一个开放阶层,理论上任何良人只要通过考试都可担任,并升迁至很高的地位,因此它不是一个全封闭的体系。 但如果把中国和西欧的封建主阶级都作为封建社会的统治阶级来认识,则二者仍有若干共同点:他们都是地主阶级,垄断地占有全国的大部分土地,从而剥削广大的直接生产者;他们又都是政治上的统治阶级,政权掌握在他们手中。西欧的封建贵族割据性强,和封建王权矛盾很大,时起冲突。但最终说来,他们仍是支持并依靠国王的;他们又都是特权阶层,凌驾于其它各阶层之上,享有一系列政治、社会特权。 如果把封建主义的主要内容理解为封臣制和封土制,则封建主义当然只能存在于西欧的某一短暂时期中;如果把封建主义理解为垄断生产资料的封建主与广大独立小生产者--农民相对立的社会,则封建主义在世界各地广泛存在。我们的主张是后者而不是前者。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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