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传》昭公元年载子产曰:“国之大节有五”:“畏君之威,听其政,尊其贵,事其长,养其亲,五者所以为国也。”就中国古代城邦的政体来说,由于君臣名分在起作用,国君拥有令人生畏的权威本是常态,而国君权威的失落则是变态。春秋时代的历史表明,国君对于卿大夫的朝议,有采纳或拒绝的最后决定权。《左传》成公六年载,“晋人谋去故绛,诸大夫皆曰:‘必居郇、瑕之地,沃饶而近盬,国利君乐,不可失也。’”但是晋景公却听从韩厥私下的意见,决定迁都于新田。卫献公流亡在外时,为谋求复位,派人对执政宁喜说:“苟反,政由宁氏,祭则寡人。”(注:《左传》襄公二十六年。)有的学者据此认为,春秋时代的国君与执政的卿大夫有负责宗教与政治军事之分工。其实卫献公之所以向宁喜提出这样的政治交易条件,恰恰说明在正常情况下,国君并不仅仅主祭而不主政。一般说来,凡是比较有作为的国君,都是不愿让大权旁落的。晋国的栾书和中行偃弑杀厉公之后,迎立周子(悼公)。《左传》成公十八年载: 周子曰:“孤始愿不及此,虽及此,岂非天乎!抑人之求君,使出命也。立而不从,将安用君?二三子用我今日,否亦今日。共而从君,神之所福也。”对曰:“群臣之愿也,敢不唯命是听。” 晋悼公认为人们之所以需要国君,就是为了让他来发布命令。“立而不从,将安用君?”晋国的卿大夫对此不敢表示异议,只能表示“敢不唯命是听”。十四岁的悼公即位以后,也就大刀阔斧地拔擢人才,整顿朝政,从而恢复了晋国的霸业。 战国以前,像后代封建社会的那种绝对君权虽尚未确立,但忠君观念已经形成。在当时人看来,“苟主社稷,国内之民,其谁不为臣?臣无二心,天之制也。”(注:《左传》庄公十四年。)晋献公使荀息辅佐少子奚齐,荀息说:“臣竭其股肱之力,加之以忠贞。其济,君之灵也;不济,则以死继之。”(注:《左传》僖公九年。)献公死后,里克要废立奚齐,荀息说:“吾与先君言矣,不可以贰。”里克弑杀了奚齐和继位的卓子,荀息果然自杀,实现“以死继之”的诺言。《左传》定公四年载,吴国军队攻入郢都,楚昭王出亡奔郧。郧公辛的弟弟因为楚平王杀死他们的父亲,要弑杀昭王以报父仇。郧公辛制止他说:“君讨臣,谁敢仇之?君命,天也。若死天命,谁将仇?……必犯是,余将杀女。”郧公辛认为君臣之义比父子之亲更为重要,即使对于有杀父之仇的国君,也得尽臣子的职责。这种忠君观念显然是君主专制制度的产物,而不是共和制度所能说明的。 如果说荀息和郧公辛对国君绝对服从和至死不渝的忠君思想还只是反映了古代城邦君臣关系的一种道德准则,那么秦穆公把良臣用来殉葬的残酷事实则是城邦君主专制制度无可辩驳的历史见证。《左传》文公六年载:“秦伯任好卒,以子车氏之三子奄息、仲行、鍼虎为殉,皆秦之良也。国人哀之,为之赋《黄鸟》。”据《史记·秦本纪》说,穆公“从死者百七十七人,秦之良臣子舆氏三人名曰奄息、仲行、鍼虎,亦在从死之中”。尽管秦穆公这种行为遭到了国人的谴责,但这个例子却告诉我们,那种“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君主专制制度,在春秋时代已经是生活中的现实了。 当然,西周和春秋的君臣关系,与秦朝建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以后的君臣关系也有所不同。周代的政治制度与宗法制度有密切关系,周天子和诸侯既是国君,又是宗主。君统和宗统的统一,使得城邦政体和统治方式具有浓厚的宗法家长制的色彩。《左传》桓公二年载:“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在这种家长制的等级结构中,天子对于诸侯,诸侯对于卿大夫,都具有天然尊长的身份。《左传》闵公二年说:“内宠并后,外宠二政,嬖子配嫡,大都耦国,乱之本也。”说明无论家庭或是国家,都只能有一个尊长,不允许尊卑无别。但家长制的等级结构反映在君臣关系上,却又呈现出等级隶属的特点。因而,忠君观念并不专指忠于国君。这一点和秦朝以后的忠君观念有很大不同。 在西周和春秋,“君谓有地者也”(注:《仪礼·丧服传》。)周天子和诸侯是君,采邑主也是君。君臣关系的确定,可以扩大到有人身隶属关系的各级贵族和平民。当时社会公认的准则是:“三世事家,君之;再世以下,主之。事君以死,事主以勤”。栾盈被晋公室所逐,他的家臣辛俞行不顾禁令,跟随出走,其理由就是:“自臣之祖,以无大援于晋,世隶于栾氏,于今三世矣,臣故不敢不君。”(注:《国语·晋语》)君有等级,家臣首先要对自己的主君尽忠。《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载: 〔晋〕怀公立,命无从亡人,期而不至,无赦。狐突之子毛及偃从重耳在秦,弗召。冬,怀公执狐突,曰:“子来则免。”对曰:“子之能仕,父教之忠,古之制也。策名、委质,贰乃辟也。今臣之子,名在重耳,有年数矣。若又召之,教之贰也。父教子贰,何以事君?” 狐突的儿子跟随重耳流亡在外,晋怀公命令狐突把他们召回国。狐突认为儿子已经委质于重耳,如果叫他们背叛重耳,便是不忠。这就是说,由于等级隶属的缘故,当国君和家主的利益发生矛盾时,人们首先应该忠于自己的家主。正因为如此,所以“家臣而欲张公室”,被认为是“罪莫大焉”。(注:《左传》昭公十四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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