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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时期的类书(4)

另外,《艺文类聚》的一些问题是因流传中缺佚,又由后人增补窜乱所致。这种情况早有发现,南宋叶大庆在《考古质疑》中指出,“正月十五日”篇“有苏味道诗”;“洛水”篇有李峤诗;“寒食”有沈佺期、宋之问诗。这四人皆晚于欧阳询,《艺文类聚》不可能收他们的诗。类似这种情况还有不少,那么,这些诗文是怎么窜入《艺文类聚》的呢?汪绍楹有所考证:他将《初学记》第四卷“岁时”门和第八卷“洛水”门类拿来与之比较,发现这四人的诗都是《初学记》“岁时”门和“洛水”类内所收的,不但每篇俱在,并且排列次序也相同。汪绍楹推测,这些篇在宋人刻书时已缺,刻书人为掩饰残缺,就将《初学记》所收的唐人诗补进去,于是造成了这样的错误。
    《艺文类聚》中不仅有后人窜补的现象,而且还有不少后人妄改的情况,如将“祖”篇改为“社”篇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汪绍楹以为这是因对篇目含义不明而妄改,“正月祖祭之礼”最早大概是民间的盛大节日,后来汉统治者使其与阴阳五行相结合,颂扬自己之“应运”,以后魏晋六朝都还沿用,北魏以后不见文献记载,改者不知道有这个礼仪,也不知道《北堂书钞》有“祖”篇的记载,以为“祖”为“社”之误,武断地将“祖”改为“社”,生出不必要的麻烦。(以上内容均见《校艺文类聚序》)
    以上所言窜乱和妄改,在典籍靠手抄流传的年代不可避免,既便在雕版印刷普及之后,误刻和省减也时有发生,所以使用古籍一定要慎重,尤其是对于《艺文类聚》这样文献价值较高,而多为第二手材料的典籍,使用时必须多方核查,仔细地甄别,谨慎地择取,这样才能使它的文献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和利用。
    初学记
    《初学记》三十卷,是唐徐坚、张说奉玄宗之诏而撰。据《大唐新语》卷九所载,玄宗谓张说曰:“儿子等欲学缀文,须检事及看文体。《御览》之辈,部帙既大,寻讨稍难。卿与诸学士撰集要事与要文,以类相从。务取省便,令儿子等易见成就也。”于是张说与徐坚、余钦等开始撰写,其主要工作由徐坚承担,故《初学录》撰者一般题徐坚。“开元十五年五月一日,集贤学士等纂经史文章之要,以类相从,上制名曰《初学记》,至是上之。”(《唐会要》卷三六)
    《初学记》全书分二十三部,三百一十三类。不论是卷帙还是类目都比唐初《艺文类聚》等类书少得多,可谓真正贯彻了“务取省便”的宗旨。就总体而言,《初学记》对以前类书的类目做了归纳省并,但也有增添。与《艺文类聚》相比,不设山、水部,这类内容入地部;符命部、方术部、内典部、灵异部、祥瑞部、灾异部皆不设,而设道释部;合并药、百谷、果、木,而设果木部;将附于“储宫部”太子妃下的公主、列入“职官部”的诸王合在一处,再加上驸马,设立“帝戚部”,这是《艺文类聚》所没有的,这部的设立,就解决了《四库全书总目》所提出的质询,“储宫部公主附太子,而诸王别入职官”,所以说,《初学记》分类不仅集中、“省便”,而且更为科学、合理。《初学记》所分子目也颇具省便之特色,其数量不足《艺文类聚》子目的一半。《艺文类聚》有州郡、郡部,前者记载冀州、扬州、荆州、青州、徐州、兖州、豫州、雍州、益州、幽州、并州、交州,这是按汉武帝开拓三方,立十三州分的,但不知为何是十二州?唐初有三百五十八州,《艺文类聚》却不反映。郡部的记载更令人不解,只列河南、京兆、宣城、会稽四郡,唐天宝元年改州为郡,但绝不只四郡,抑或这四郡是代表,长安在京兆,洛阳在河南,那宣城、会稽又有什么特别之处?《初学记》一改《艺文类聚》不顾现时行政区划和分类标准不一的做法,州郡部首列总叙州郡,然后依次列河南、关内、河东等十道,这样分类既规范,又能反映时代特点。
    《初学记》的体例分叙事、事对、诗文,与其以前的类书《北堂书钞》、《艺文类聚》均有不同,现以卷四“岁时下寒食”为例:
    〔叙事〕《荆楚岁时记》曰:去冬节一百五日,即有疾风甚雨,谓之寒食。禁火三日,造饧大麦粥。斗鸡、镂鸡子、斗鸡子、打球、秋千。
    这条叙事虽是几条有关寒食材料的排列,但其排列体现着内在的逻辑关系,先讲寒食的时间,寒食日的特点,再记寒食的娱乐,架起一篇寒食说明文的框架。这里显然有撰者的精心加工,使其叙事部分有更大的知识性,并便于读者理解、接受。
    〔事对〕魏武令周举书;一月寒食,三日断火。
    事对所举是描写寒食的对偶词语、语句,便于撰文赋诗时取用,学文者据此易见成效。
    〔诗〕李崇嗣《寒食诗》、宋之问《途中寒食诗》,沈佺期《岭表逢寒食诗》。
    诗文举出有关寒食的好作品,供学文者模仿、借鉴。从以上所引正文看,简洁、明快。那么类书的资料性在《初学记》如何体现?利用双行小注。仍以“寒食”条为例,如为说明“禁火三日”,注引《琴操》所载晋文公时介子绥抱木而亡事;引陆翙《邺中记》等,指出寒食断火起于子推,亦即子绥;引《左传》、《史记》言并无子推被焚之事;引《周书》司煊氏仲春以木铎循火禁于国中,以为禁火盖周之旧制。为解释魏武令、周举书,注中引魏武帝《明罚令》、范晔《后汉书》。而诗文部分的注,则是正文所举诗文的具体内容。注中所引材料,标明出处,兼容并蓄,并对有些材料有所辨正。这样,既能说明叙事、事对中某一类事的内含,也留下些需要探讨的线索。为进一步证明《初学记》类事之长,辑录《艺文类聚》“寒食”目类事的部分内容,予以比较:
    周礼曰:司煊氏,仲春以木铎修火禁于国中……《荆楚岁时记》曰:去冬至一百五日……周斐《先贤传》曰:太原旧俗,云介子推焚骸,一月寒食,莫敢烟爨。陆翙《邺中记》曰:并州俗,冬至后百五日,为介子推断火,冷食三日……又曰:寒食之日,作醴酪……范晔《后汉书》曰:周举迁并州刺史。……举移书于子推庙云:春中寒食一月,老小不堪,今则三日而已。《古今艺术图》曰:北方山戎,寒食日用秋千为戏,以习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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