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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工作法治化迈上新台阶(10)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将引领中国基督教健康发展
    李云根(江西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主席)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贯彻落实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宗教工作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体现,对基督教中国化必将起到重要的引领作用。具体来说,在团体职能、院校作用和场所活动三方面,对基督教健康发展有重要现实意义。
    团体职能更加具体明显
    宗教团体对基督教来说就是基督教的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基督教协会,简称基督教“两会”,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8年来,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为中国基督教摆脱帝国主义控制,成为中国独立自主自办的基督教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协助党和政府服务管理好宗教事务、贯彻落实好党的宗教政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和依据,团体与团体之间,团体与场所之间,团体与宗教事务部门之间的关系、职能与分工等方面存在一些需要理清和解决问题。《条例》对宗教团体的职能,进行了相应明确的规范,这为宗教团体明确自身职能、发挥团体作用提供了基本的法规保障。
    《条例》明确规定宗教团体的职能有指导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从事宗教文化研究,阐释宗教教义教规,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等。这对基督教“两会”的作用发挥、自身建设及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基督教“两会”在服务各地教会、开展神学思想建设、促进基督教中国化、培养管理教职人员等具体内容方面可以大有作为,为基督教的健康发展起到明确的引领作用。
    当然团体的责任也更加重大了,需要加强团体的班子建设和自身建设。宗教团体的领导班子队伍如果不具备“政治上可信、作风上民主、工作上高效”的高素质,就不能发挥桥梁纽带的作用,也就不能带领中国基督教走健康发展的道路。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条例》为团体开展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政策和法规保障。搞好自身建设,找好工作切入点,在教务上作好指导工作,在管理上制定好规章制度,在实践中抓好监督和落实,在教职人员管理上作好培养、认定、管理工作,使教职人员人尽其才,为教会服务,这样,团体必将带领教会走在更加健康发展的道路之上。
    院校作用更加突出重要
    宗教院校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由宗教团体举办的培养爱国宗教后备人才、正确阐释宗教教义、培养现有宗教教职人员的重要基地。各宗教要健康有序发展,人才是关键。《条例》将宗教院校独立成章,表明对宗教院校工作的重视,也为宗教界人才培养提供了更加坚实、全面的法律保障。一是宗教院校的设立只能由全国和省级宗教团体申请,由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设立,其他组织和个人不能设立宗教院校。这是对宗教院校在数量和质量上加以严格要求和保障规范,规范了市级团体培训的功能和要求,使神学教育形成梯队、层次,经过层次的培训筛选,神学院校的生源素质将更加提高。二是对宗教院校师资的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的规范提供了法律保障。宗教院校是特殊的宗教教育,与普通国民教育不同,纳入不了国民教育教育系列,《条例》对此有了清楚的规范条例,为宗教院校的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提供了很重要的法律保障。三是宗教院校的法人资格也有了明确体现。这为保障宗教院校的主体性、独立性、完整性提供了法律基础。这些都是办好宗教院校、提高宗教院校质量、稳定宗教院校师资队伍、发挥宗教院校作用的重要条件和保障。
    在《条例》的规范下,宗教院校能更加明确正确的办学方向,努力培养一支热爱祖国、接受党和政府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宗教学识、立志从事宗教事业并能联系信教群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自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教育教学工作,开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概论、法律基础、宗教政策法规、爱国主义教育等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国学经典课程。
    宗教院校的办学方向正确了,师资队伍稳定提高了,办学体制机制完善了,办学质量必将大大提高,院校人才培养功能和计划才能落到实处,宗教团体服务基层教会才能找到关键点。为教会输送更多更合格、更优秀、高素质的教职人员,就是对基层教会最大的支持和帮助,也是为教会健康发展注入鲜活动力和新鲜血液。
    场所活动更加规范有序
    《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区分标准、设立和管理有了更明确的要求,对场所的名称、设立、土地使用和临时不具备登记条件的活动的管理都有了明确的要求。《条例》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基督教活动场所管理是事关基督教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条例》明确了对合法场所合理解决用地规划和建设手续,使合法场所的用地、建筑、活动都有合法手续和证件,受到法律法规保护。让信众在合法场所内开展活动,既便于管理也方便信徒过宗教生活。
    对暂时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又有需要的宗教活动场所,《条例》规定由乡级政府监管。作为社会事务的宗教活动理应受到有关部门的合理、合法的管理。宗教活动既要满足信教公民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又要合乎国家的法律法规,宗教场所要有法律法规意识,有关部门也按法律法规为场所提供必要的服务,使基督教活动在法律法规的阳光下开展。
    《条例》对网络宗教活动也有了明确规定即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在《条例》的规范下,有条件的教会可以利用互联网进行合法、合理、正确的教规教义的教导,帮助信徒分辨、抵制错误的宗教网络信息,传播健康积极的宗教思想,成为宗教健康发展服务的平台和渠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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