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班固所见东汉兰台本《太史公书》缺十篇重四篇 东汉兰台本《太史公书》缺十篇,班固“十篇有录无书”一注既已说明。然《汉志·六艺略·春秋家》小计语“凡《春秋》二十三家,九百四十八篇”下,班氏又有一注,曰“省《太史公》四篇”。省篇原因及所省篇名,班氏无说。后世治《汉志》者,大都对此事惑而不解。笔者认为,班注“省《太史公》四篇”,表明东汉兰台本是书不仅缺十篇,而且有四篇重复,下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班注“省《太史公》四篇”是删省四篇重复之文 要了解班氏省《太史公》四篇的原因,须明班注称“省”义例。 班固《汉书·艺文志》虽本《七略》,“删其要以备篇籍”(注:《汉书》卷三十《艺文志第十·序》。),然班氏于刘《略》亦有所损益变更,《汉志》注称“省”,称“出”、“入”者即其事。前人于此多有阐释,间或有未尽及欠妥之处。现对班氏《汉志》称“省”例试作考析: 《汉志》班注称“省”者凡五见,可分作两种类型,一是“省家”,二是“省篇”。 “省家”注有四条:(1 )《兵书略·兵权谋家》小计语“右兵权谋十三家,二百五十九篇”下,注:“省《伊尹》、《太公》、《管子》、《孙卿子》、《鹖冠子》、《苏子》、《蒯通》、《陆贾》、《淮南王》,二百五十九种。”此注末句有讹夺,原文当作“二百九十五篇重”。(注:此用刘奉世说,见《汉书补注》卷三十引。)(2)《兵书略·兵技巧家》小计语“右兵技巧十二家,百九十九篇”下,注:“省《墨子》重”。此省《墨子》一家十二篇。(注:参见《汉书补注》卷三十引陶宪曾说。)(3)《兵书略》总计语“凡兵书五十三家, 七百九十篇,图四十三卷”下,注:“省十家二百七十一篇重。”此合上两注省“兵权谋家”九家二百五十九篇,“兵技巧家”一家十二篇言之。(4)全志总计语“大凡书,六略三十八种,五百九十六家, 万三千二百六十九卷”下,注:“省兵十家”(笔者案:此即《兵书略》所省十家)。以上《汉志》班注“省家”例,所省十家,注明“重”,即重复,此义甚明。清人章学诚《校雠通义》卷一“互著第三”对此有详细解释,谓班氏“省家”系“并省部次”: 然即此十家之一书两载,则古人之申明流别,独重家学,而不避重复著录,明矣。自班固并省部次,而后人不复知有家法,乃始以著录之业,专为甲乙部次之需尔。(注:章学诚《校雠通义》,上海:古籍出版社1956年版。) 刘歆《七略》本有“别裁”、“互著”之义例,一书既见载于此,又裁篇别出复录于彼,因以发明学术源流。班固《汉志》之“省家”,就是删省《七略》原重复著录者,以存其专家各书。章氏对此有非议。且不论章氏批评是否有理,但他以“并省部次”来解释班注“省家”例,则是正确的。 “省篇”一例,即《六艺略·春秋家》小计语下,班注“省《太史公》四篇”。《太史公》一书,只见录于《六艺略·春秋家》,刘歆《七略》本无将其裁篇别出,一书而两载之事。故班氏省其四篇,诸家多称其义不明。章学诚《校雠通义》卷三“汉志六艺第十三”曰: “春秋”部注“省《太史公》四篇”,其篇名既不可知。按《太史公》百三十篇,本隶“春秋”之部,岂同归一略之中犹有重复著录及裁篇别出之例耶? 孙德谦氏《汉书艺文志举例·称“省”例》曰: 惟《太史公》本为百三十篇,今“春秋家”亦以是著录,所省四篇不知是何篇名。吾不敢强为之说。(注:《十五史补编》本,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903页。) 程千帆氏《别录七略汉志源流异同考》曰: 若《太史公》四篇,孙氏不解,章氏亦莫能明。……今实无从考证矣。(注:收入程氏《闲堂文薮》,济南:齐鲁书社1984年版, 第205页。) 其实,章学诚氏已经意识到班注“省《太史公》四篇”有删省重复之义,却拘于“省家”例,以为《太史公》只见录于《六艺略·春秋家》,不当有“重复著录及裁篇别出之例”,故疑而莫能明。沈钦韩亦提出所省《太史公》四篇“盖《武帝纪》之类重复者”。(注:沈钦韩《汉书疏证》,光绪二十六年浙江官书局刊本。)但沈氏此说语焉不详。 笔者认为,删省重复,当是班注称“省”之通义。问题在于,“省篇”所省重复与“省家”有异,不能用删省重复著录例硬套“省篇”。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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