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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庄晨燕:《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与法国多样性治理: 对西方选举政治的反思


    法国自大革命以来实施的以强制同化、去民族化为特征的“共和模式”是欧洲最具代表性的民族国家治理模式之一。然而,大一统的“共和模式”无法消弭历史形成的法国社会内在的文化多样性。二战结束后,随着欧洲一体化、全球化的深入以及法国国家地位的下降,单一性与多样性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国内学界主要从移民问题切入,认为法国“共和模式”难以为继,必须正视多样性治理问题。
    1992年欧洲委员会通过《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以下简称《宪章》) ,旨在保护和发展欧洲文化遗产,保障每个公民在公共和私人生活中使用自身语言的普遍人权。随后欧洲委员会主要成员国纷纷签署并批准《宪章》,标志着少数族裔语言文化权利保护已经成为欧洲共识。法国作为西方最早提出《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的国家,不仅在签署方面落后于其他大国,而且最终没有批准《宪章》。
    一、《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的内容和影响
    《宪章》的适用对象是在一国特定区域内,由数量少于该国总人口的国民群体所说的传统语言,这些语言不包括官方语言,也不包括官方语言的方言或移民群体的语言。《宪章》一方面明确了各国在保护和促进剧变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方面应该遵循的基本目标和原则(第二部分) ,另一方面确立了公共生活七大领域内推动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发展的98条具体措施(第三部分) ,要求签约国承诺于落实基本目标和原则的基础上,在98条措施中选择实施至少35条。
    欧洲委员会47个成员国中,已经签署并批准实施《宪章》的有25个国家,法国是已经签署但未批准的8个国家之一。相对于法国政府的“意兴阑珊”,大部分法国民众对于《宪章》则是全力拥护和支持。1999年法国签署《宪章》时的民意调查表明,78%的民众支持正式承认区域语言的地位。
    二、法国围绕《宪章》签署与批准的国家权力主体博弈
    法国的少数族裔绝大多数至今仍不同程度地保留着民族语言和文化,但法国以“公民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法国人民单一性”为由始终拒绝承认少数族裔及其相关权利。在欧洲一体化日益深入的背景下,《宪章》的通过以及相应的成员国签署和批准程序成为法国国内政坛无法回避的问题,因此在国家层面引发了以总统和总理为代表的行政权、议会两院为代表的立法权以及宪法法院、行政法院为代表的监督权等各权力主体之间的博弈,而选举和政党政治则成为纷争背后隐藏的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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