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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庄晨燕:《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与法国多样性治理: 对西方选举政治的反思(4)


    
    四、结语
    《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的通过和批准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作为现代民族国家发源地的欧洲在正视单一与多元辩证统一方面取得了重要共识。尽管法国最终没有批准《宪章》,但作为“世居少数族裔”文化载体的区域语言和文化因此获得宪法承认,从中央到地方相关政策和实践取得实质性进展,尊重、维护文化多样性成为无可争辩的现实。
    《宪章》的签署和批准在国家层面引发了以总统、总理为代表的行政权、以议会两院为代表的立法权以及以宪法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为代表的监督权三大权力主体之间的立场分歧和较量。三大权力主体在整个过程中的立场与自大革命以来形成的单一性共和国价值理念、国家体制和官僚制度息息相关,同样与当时所处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密不可分,贯穿始终的则是选举政治框架下的政党竞争以及各行动主体利益与选民诉求关联的紧密程度。
    《宪章》最终能够促成法国在区域语言文化保护方面的制度进步,同样与法国民族国家整体治理模式的演进密不可分。20世纪80年代初法国开始实施地区分权制度,地区治理的主要层级(大区和省)由公民直选产生的大区议会、省议会与国家代表共同分担。国家在保持监督、调控的前提下将地方经济、社会、文化事务的治理权力更多让渡给大区议会。这一政策在确保公民国家认同、抵御分离主义威胁的前提下,为建立具有包容性和代表性的中央政权以及保障不同地区民族民众切实参与地方治理做出了重要贡献。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世界民族》2018年第5期,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 周学文/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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