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中共对待俘虏的政策早已悄悄发生变化。1945年10月16日,《中央关于战俘处理办法的指示》首次阐明了中共在解放战争中执行的俘虏政策:“为了削弱国民党军队,增加我军之补充,及为了将来向国民党交换我之被俘被捕人员起见,今后凡在战斗中俘获之国民党军队及伪军之官佐、士兵及特务人员等,均按下列办法处理:(一)一切精壮士兵,均加争取,补充我之部队。(二)一切官佐,均加争取,其愿为我军服务者,令其服务。 后面内容更精彩 点击图片进入下一页 其不愿为我军服务或坚决顽强反我者,则加看管教育,并令其生产,一律不放回。如集中看管困难,则分散交地方政府看管教育和生产。以便将来战争结束时向国民党交换我之被捕被俘人员。(三)一切老弱残疾,对我对敌系无用之人,则予以宣传教育后放走。(四)对于在顽官欺骗下,其士兵受我军影响尚浅,尚未明了我军俘虏政策之个别部队,在俘虏其官兵后,加以切实的宣传教育,应适当的以其最好的一部分散放其原部队,以便扩大我军影响,反动官佐,经教育后,亦可放回几个,借以证明我党不杀俘虏的政策。”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学院政治工作教研室编《军队政治工作历史资料》第10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出版社1982年版,第49页。) 这一俘虏政策与中共在土地革命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的俘虏政策是有很大差别的,其基本立足点就是补充自己、削弱敌人。一年后,中共在回顾前一年的俘虏政策时用了“本人人有用之原则,基本上不释放”来概括这一时期政策的特点。“基本上不释放”使得放回去的俘虏数量有限,结果造成敌方任意歪曲中共的俘虏政策,国民党士兵因为害怕被俘而顽强抵抗。这一政策同时意味着中共要把俘虏的吃、穿、住、用承担下来,加上有些俘虏特别是官佐不易改造,管理、教育成本很大,以致劳民伤财,成了解放区的累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