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中共地方部队肩负着保卫解放区与参加生产的双重任务,地方部队升格为奔赴前线作战的野战军,必然要求补入新的兵源参加地方部队。“前线兵源全部依靠俘虏及某些地方部队之升格”,最终都需要从俘虏这一群体上作打算。因此,1948年8月发布的《中央军委关于兵源补充问题的指示》,对俘虏政策再次作了调整:“除俘虏军官与士顽仍按中央工委会议决定方针处理,给以良好教育,分批放走以瓦解敌人外,对俘虏士兵原则上应是一个不放,大部用于补充部队,小部用于后方生产……其不能充任战斗兵者,亦可充任担架兵、辎重兵或分配后方机关服务,调换青壮人员补充前方。一般不能服兵役之老弱,应分配在解放区就业,参加农业生产或其它生产,以增强解放区劳动力,减少敌区的劳动力。”(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学院政治工作教研室编《军队政治工作历史资料》第12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出版社1982年版,第85页。) 后面内容更精彩 点击图片进入下一页 从上面的论述看,在解放战争中,“愿去者遣送”没有得到真正实施,这一点也可以从俘虏遣散费中得到佐证。以西北军区为例,《人民解放军西北野战军1948年8月份经费供给标准》规定:“俘虏遣散费送出边区外者,每月平均50000元。”(该文件还记载了西北野战军“一等伤员负伤每次200000元;二等伤员负伤每次160000元;三等伤员负伤每次120000元”。(中共陕西省委党史研究室编《方仲如》,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2页) 另据一些资料记载,1948年西北野战军的供给标准是:“一等伤员,每次发16万元;二等伤员,每次发12万元;三等伤员,每次发8万元。” 俘虏遣散费是“送出边区以外的俘虏每人发给路费3万元”。(《洛川县军事志》,三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8页;《黄龙县军事志》,三秦出版社2009年版,第98页))这个金额是以1948年1月陕甘宁边区银行与晋绥边区农民银行合并后发行的西北农币来计算的,当时的物价是“猪肉1斤42000元;清油1斤50000元;盐1斤13000元;菜1斤6000元;硬柴1斤800元”。那时西北野战军的伙食标准是“1一般大灶每人每月291500元;2民夫伙食每人每月291500元;3小灶伙食每人每月474000元;4伤员伙食每人每月549000元;5重伤流食每人每月785250元;6营以上伤员每人每月675000元;7休养连伤员每人每月405000元;8未进医院伤员每次负伤补助84000元;9客饭每人每天9717元;10夜餐每人每晚3240元”。(中共陕西省委党史研究室编《方仲如》,第173、170页。)在西北与中共军队作战的国民党士兵多半来自南方 彭德怀在一份文件中提到西北野战军的俘虏“绝对多数是四川人”,补入部队后,使得西北野战军“基本上已成为南方军队”。(参见《彭德怀关于西北敌军动态及野战军部署致毛泽东电》(1949年2月8日),第一野战军战史编审委员会编《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野战军文献选编》第2册,解放军出版社2000年版,第251页。),路途遥远,即便按最低的生存标准来衡量,被遣散的俘虏也没有办法靠遣散费回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