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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太祖传位时的“斧声烛影”迷案! 赵匡胤之死(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6 趣历史 佚名 参加讨论

《宋史》、《文献通考》、《宋会要辑稿》实治宋史者常所翻检之书,其对太租遗诏的记载何以竟未能为论者,包括张荫鳞、邓广铭先生这样的宋史名家所注意呢?这的确是一个令人迷惑的问题。原因或许有以下几点。

第一,与毕沅的影响有关。毕氏只知《宋史》本纪部分无“太宗奉遗诏即位”的记载,而未察本纪部分之外是否还有记载,即遽而宣称:“读正史宜得其定论,太祖实无遗诏”。此智者千虑之失,本不足怪。但恰恰因为毕氏为名家智者,其《续通鉴》又有诸朴学大师为之把关,故其在材料方面的论断是极易为后人视之为定论而承袭不疑的。这样,在太祖有无传位遗诏的问题上就会形成某种先入之见,从而影响到人们对有关材料的搜寻和挖掘。

第二,《宋史》、《文献通考》中只是节录了太祖遗诏中的有关丧事从简的嘱托,而未录有关传位于太宗的内容,这就很难引起有关论者的重视(如笔者几年前读《宋史》和《文献通考》时,即曾发现了“太祖崩,遗诏曰……”的问题,但从“遗诏”内容看,以为这只是一则丧事从简的“遗诏”,很可能与帝王总是要提前修陵墓类似,是早已提前拟好的套话,并非临终传位遗诏。及至发现了《宋会要辑稿》中的遗诏全文后,对《宋史》和《通考》中的有关记载始有所重视)。而《宋会要辑稿》虽则收载了遗诏的全文,但其卷帙浩大,翻检通读不易,遂使这则遗诏难以被获知。

第三,与对李焘的一段话的误解有关。论者多谓,若果有太祖遗诏,“则实录、国史,以至李焘《长编》断无不加记载之理”。宋代的实录、国史,今仅存一残阙不全的《太宗实录》(而有关太宗即位部分已不存),故论者所言,显然又是根据李焘《长编》卷17中的“顾命,大事也,而实录、国史皆不能记,可不惜哉”一语而来的。然而,《长编》同卷隔条所引《国史·马韶传》中即有“太宗践遗继祚”之语。既然《国史》中明确记载太祖是践遗诏而继位的,又岂能“不记”遗诏?原来,李焘所谓“顾命大事”云云,本指《续湘山野录》中所记“顾命过程”(即“烛影斧声”的过程),实不关“顾命遗诏”之有无。此稍详《长编》此处正文及注文之文意,即可了然。其实,这一问题现在已毋须多论,因为会要、实录、国史乃宋代三位一体的官修史书,赵宋政府“于秘书省设立会要所,与国史、实录院、日历所互为唇齿。”(《宋会要辑稿》前言)所以决不会《会要》对“太祖传位顾命遗诏”首尾全录,详之又详,而实录、国史反“皆不能记”。

至于李焘《长编》中未记太祖遗诏,确为事实,但这或许是其作史的笔法,或许另有用意,或许与辑本《长编》本身的脱漏有关。据邓广铭先生研究,“辑本《长编》卷三十四、五、六所脱漏者,凡二十九条”,而每条的阙文有的竟“近四百字”。由这一例子可以看出,现在通行的整个辑本《长编》,“并非都是辑录李焘原著完整无阙”。根据这一精辟论断,我们是否可以推测,李焘原著《长编》未必没记太祖遗诏,只是现存辑本将其脱漏而已。而从辑本《长编》此处的文意看,其脱漏的痕迹亦较明显。当然,这也只是一种推测。李焘的《长编》中究竟为何未记太祖遗诏,这已是无法确断的问题了。不过,这已无关紧要。日为重要的应是太祖遗诏存在的事实,而不是李焘的记与不记。

那么,《宋会要辑稿》等文献中所载太祖传位遗诏是否系宋太宗所伪造呢,我的看法是,第一,目前似乎还找不出伪造的证据;第二,以往学术界对与宋太宗继位有关的其它文件,如“昭宪顾命”(即“金匮之盟”)、宋太宗即位后的大赦天下诏书等等都曾进行了大量的考辨和研究,唯独对与太宗即位关系最为直接,因而也最应研究的这则太祖传位遗诏未见有探讨和提及者。而且论者还众口一辞地宣称,不存在任何太祖传位遗诏,包括宋太宗伪造的太祖遗诏也不存在。并以此为论据和前提,对宋代政治史上的许多重要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得出了若干几成定谳的学术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太祖传位遗诏的发现,无论其是否为太宗所编造,无疑都将具有很重要的学术意义,它将使许多以太祖无传位遗诏为前提的研究结论发生极大的动摇。具体说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太宗“篡弑说”是否还能成立?

宋太宗害死太祖而篡位自立的“篡弑说”,是宋史学界的一种很有影响的观点。在有关各家的论述中,尽管对太祖被害死的看法各有不同,如有的认为太祖直接惨死于太宗的“斧下”;有的则认为太祖虽死于太宗之手,但“尚不致于惨烈到灯下弄斧的程度”,有的认为太祖之死系太宗酒中投毒所致;有的则认为太宗调戏太祖宠妃败露后,“一不作,二不休,杀了自己的手足同胞太祖”(王瑞来《烛影斧声事件新解》,载《中国史研究》1991年2期),等等。但“太祖死于非命,太宗属非正常继统”,则是其共同的看法。故邓广铭先生最近断言,“关于‘斧声烛影’的案情……考证此事的文章层出不穷。到目前为止,这一案件之纯属篡弑性质,已是不容置疑的定论。”

那么,这一“不容置疑的定论”的依据是什么呢?其首要的,最大的论据恰恰是来自对太宗即位依据的考察——“判断一个人是否为杀人犯……应弄清有无杀人动机。赵光义如果是法定皇位继承人,他就不可能为抢班夺权而杀人。”而论者考察的最终结果则是,“太宗即位之际,他实在没有宣告任何一项遗命以杜众口疑窦。”“因此,这位颇有政治野心的胞弟,借一个偶然的机会杀兄弑君、抢班夺权则是完全可能的。”由此,即确立了宋太宗“杀人抢位”的所谓“篡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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