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步,颁行正德新例,实施信牌制度。 实行“代物替”虽然有效防止了金银外流,但铜的外流日趋严重,尤其是大量流入中国。此间日本每年对清贸易额达银一万三千贯,因“代物替”流入中国的铜每年高达八百九十万二千斤。清政府方面的记载也印证了这一点。自“顺治迄嘉道年间,常与(日本)通市,江浙设官商额船,每岁赴日本办铜数百万斤”[5],以至于从康熙开海到乾隆年间,日本铜一直是清政府铸币用铜的一个重要来源。另据台湾学者刘序枫统计,自1684年开放海禁后,日本洋铜的年输入量为300万-400万公斤,1696-1710年达到最高输入量400万-700万公斤[6](P111)。这又导致日本铜的急剧缺乏,以至于难以按期支付清商货款。即便德川幕府想尽办法,但运到长崎的铜仍然年年不足,难以完成定额交易,致使有的清朝商船竟耽误了返航时期而滞留日本过年。这又导致违犯法禁、从事非法贸易(秘密贸易)的现象层出不穷且屡禁不止。1710年4月,长崎奉行呈给幕府信中说每年开来的一百艘左右的清朝商船中,不搞走私贸易的不过五六艘而已;如不设法严格取缔走私贸易,就难以防止日本金银铜的大量外流。 1715年3月,日本把清朝船主等召集到长崎奉行所,颁示新商法,即“正德新例”。正德新例规定:(一)每年来日清朝商船定为30艘,即南京、福州、宁波共21艘,厦门2艘,台湾2艘,广东2艘,交趾、暹罗、咬留吧各1艘①;(二)贸易银额限定为6000贯,每艘约为191贯,可以略有出入;(三)为了限定清朝商船来日30艘的数量,每年发给信牌,持有信牌者准许互市,否则不许。另外,又由通事针对信牌向清商宣读了9条解释性条规,强调凡载来货物大大超过或少于限定银额,一律不再发给信牌,该船人员永远不准往来,并明令一律遵照规定,取道五道以南之海路航行,不得行驶规定以外之航路。如进港时不按规定航路驶来,该年不准交易,不再发给信牌,船上人员永远不准往来;返航时,如无故停船港内,稽延时日,或取道规定以外航路行驶时,将来再来日本,不准交易,不给信牌,该船人员永远不准往来[6](P651-655)。1715年8月,责令清朝商人等出具甘结,遵守条款。 日本的信牌制度确立以后,中日之间的贸易限额、来日船数越来越少。仅就商船数而言,1720年规定来日清商船为30艘,1733年为25艘,1738年以后为20艘,1742年以后减少为10艘。实际来船数1880年以后,除个别年份以外,基本上在10艘以内,最少的年份只有3艘。原因是日本最重要的出口物资铜的产量越来越少,甚至难以满足其国内需要,而铜的最大需求国清朝迫于日本铜进口难以为继的严峻形势,全面启动了开发滇铜及解决滇铜进京运输问题的巨大工程,逐渐用滇铜替代日本洋铜在中国币制中的地位[7]。 综上所述,出于垄断对外贸易权、加强中央权威而闭关锁国的德川幕府,为满足国内需要,达到财政增收的目的,在幕府建立初期,对清商实行了鼓励来日贸易的政策。但随着来日清商船数的增多、贸易额的急剧增加,导致日本国内主要流通货币原料金银铜的大量外流,1685年以后,德川幕府开始从贸易额、来日商船数等方面对清商采取越来越严格的限制政策。这一限制政策不仅逐渐导致中日贸易的衰落,而且也引发了清王朝对维系中日贸易关系的新争论和新举措。 注释: ①咬留吧,即今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太泥也作大泥,今泰国北部大年部分;暹罗,今泰国;交趾,今越南北部。当时均有从上述地方开往日本的清商船。 原文参考文献: [1] 李小白.16-17世纪耶稣会在日本的贸易活动[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4). [2] [日]依田喜家.近代日本与中国:日本的现代化--与中国的比较[M].卞立强等译.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 [3] [日]新井白石.折焚柴记[M].周一良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4] [日]木宫泰彦.日中文化交流史[M].胡锡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5] 宝鋆.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79:同治九年九月李鸿章奏折[Z].故宫博物院1930年影印本. [6] 刘序枫.清康熙-乾隆年间洋铜的进口与流通问题[A].汤熙勇.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七辑[C].台北: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1999. [7] 易惠莉.清康熙朝后期政治与中日长崎贸易[J].社会科学,2004,(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