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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晚明的政治变动与社会转型(专题讨论一)

http://www.newdu.com 2017-08-27 《学习与探索》 商传 参加讨论

长期以来,对于晚明的民众运动,无论是农民起义、奴变或者是城市的民众事件,往往统统称之为民变。如李文治先生著述明末李自成、张献忠农民起事而成其名著《晚明民变》。近读樊树志先生《晚明史》,有述临清、湖广民变之章节,亦有述陕北民变之章节,对民众运动亦归入民变范围。然而,晚明城市民变与此后不久发生的农民起义虽然都是社会阶级的斗争,但亦有着明显的不同。以今日对于此类事件的定义,城市民变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阶级斗争,似应属社会阶层复杂之群体事件。对此,台湾学者巫仁恕教授不仅不以“阶级斗争”论之,且不以“民变”论之,甚至不以“事件”论之。他所著《明清城市“民变”的集体行动模式及其影响》一文将其定义为集体行动[1]367,已明显不同于以往之论述,所论重于集体行动之社会层面及与政府政策关系诸方面内容。其近期出版的专著《激变良民:传统中国城市群众集体行动之分析》,对此更有深入系统研究。笔者较为同意巫教授关于群众集体行动的论点,但以为此类行动仍为当时之民众群体事件。本篇小文,仅拟就此类群体事件与社会转型时期部分国家权力异化之关系略作述论,以就教于方家。
    一、晚明城市民变不是传统意义的阶级斗争,而是社会转型期的群体事件
    晚明城市民变不同于传统阶级斗争,多起事件中带入了更多的更为复杂的阶级关系,甚至很难界定其阶级矛盾关系。对于晚明城市民变的更准确的定义应该是社会转型时期,由于社会利益发生变化而引发的城市中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斗争,或简单称之为城市群体事件。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发展的动力来自阶级斗争。恩格斯在《国际社会主义与意大利社会主义》一文中曾说:“自从原始公社解体以来,组成为每个社会的各阶级之间的斗争,总是历史发展的伟大动力。”[2]他在这里特别指出的是“组成每个社会的各个阶级之间的斗争”,而不是简单地解释为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或者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的斗争,否则就会将其机械化与庸俗化理解,而不能认识到复杂的社会现象。
    社会群体事件虽然也是阶级斗争,但又不尽同于传统意义上的阶级斗争。我们所说的传统意义的阶级斗争,主要指政治上的压迫者与被压迫者、经济上的剥削者与被剥削者之间的斗争。社会群体事件与其主要区别在于社会矛盾的复杂性。所以我们今天不称之为阶级矛盾激化之产物,而称之为社会矛盾激化之产物,似更为准确。
    万历十年(1582)三月,始有杭州兵变,四月复有民变,是晚明民变之初起。至万历二十四年(1596)矿税之祸起,其后沿为一时之风气。今日谈及矿税之祸者,无不以宦官为其祸首。殊不知矿税之初起,并非始于宦官。
    据记,万历矿税之祸始于二十四年(1596)六月府军前卫副千户仲春请开矿助大工。其时有给事中程绍工、杨应文以嘉靖中采矿事为例,言:“嘉靖二十五年七月,命采矿,自十月至三十六年,委官四十余,防兵千一百八十人,约费三万余金,得矿银二万八千五百,得不偿失。”(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六五《矿税之祸》)不报。有谏言而不能听是神宗求利之心切,而近侍无不以为此乃不可失之发财机会,加之官民中应和者们推波助澜,终于将一个本可成为近代采矿业发展的机会导演成为一场矿税之祸。
    其后复有锦衣卫百户陆松,鸿胪寺随堂官许龙,顺天府教授冯时行、经历赵凤华等,各言开采助工之事。谈迁论此言称:“自开采一倡,废弁白望,献谀日至。”(谈迁:《国榷》卷七七,万历二十四年七月丁卯)《明史》论此则称:“至(万历)二十年,宁夏用兵,费帑金二百余万。其冬,朝鲜用兵,首尾八年,费帑金七百余万。二十七年,播州用兵,又费帑金二三百万。三大征踵接,国用大匮。而二十四年,乾清、坤宁两宫灾。二十五年,皇极、建极、中极三殿灾。营建乏资,计臣束手,矿税由此大兴矣。”(《明史》卷三○五《陈增传》)由此可知,自万历十年后,言采矿者不断,而终未有采矿之兴,盖因计臣执不可。至此,计臣束手,不再反对开矿。复有以采矿取悦神宗及宦官者,则矿事兴矣。但后来事态之发展,则非仅为营建之匮乏,发展成为部分利益集团对于民间社会财富之攫取,并由此而形成一个特殊利益集团。
    矿税之初,所派矿使,多以户部为主,而非以宦官为主。如与仲春同往开采者,户部及锦衣卫各一名;往河南南阳矿使,则户部郎中戴绍科与锦衣卫官员。又,是年七月,命户部于真定、保定、蓟、易、永平开矿,其后始以内臣王彪掌其事。上述地区,未奉朝命开矿前,已有地方矿盗,私行开采,当为民间旧矿,王彪遂请招矿盗,且以富民为矿头,此为万历朝矿监之始。其后渐多用内臣,恐与外臣尚有所因循,且迫于朝廷内外舆论之压力,不能妄为之故,而自矿税尽归于宦官,则不复有开采之意,而民变随之。
    文秉《定陵注略》卷五《军民激变》首述万历二十七年(1599)闰四月临清民变:
    有脚夫三四千名聚集围绕马税衙门,声言本监招募答应、长随人等,不遵本监杂粮十石以下,及小本生意不行抽税条约,在本州新旧城,凡系背负米豆生理之类,尽行抽税。以致贩卖俱不进城,小民度日不支。值本监尚未开门,群皆叫喊,本监衙内拥出多人,各持弓箭木棍赶人,射打锁拿五六人进衙。只见外边众呼:“衙内杀死人了!”以致众心愤激,冲入放火,将衙门尽行烧毁。内外互殴及践踏死者三十余人。本州守备王炀率领家丁二十余名,冒火突入,捧出敕印并马堂,救出在署令,合成闭门罢市。真异常大变也。
    其后按曰:“临清之变,倡义者王朝佐也。朝佐者,以负贩为业。时马堂在临清横甚,诸亡命从者数百人。白昼手锒铛通衢,睨良家子富有力者,籍其业之伴。佣夫里妇,负斗粟尺布贸易者,直扼而夺之。少谁何辄以违禁论,髡为城旦,没其田产。童有首告者,以十之三与之。于是中家以上破者大半,近远罢市。朝佐不胜其愤,是日凌晨,杖马棰挝马堂门请见。州民欢呼,随者万数。堂惧不敢出,则令戟士乘墉发强弩伤数人。众益沸,朝佐攘臂大呼,破户而入,纵火焚其署。守备王炀冒火负堂,趋而出得免。其党毙者三十七人,皆郡邑诸偷,臂上鲸墨犹新。抚按惧失中涓意,隐其情以格斗闻。”(文秉:《定陵注略》卷五《军民激变》)文间所包含社会矛盾信息甚多:有对游商小贩的强征,有以税收为名的勒索,有对富商大贾财产的权力寻租,有对于农民田地的侵占,有对地方秩序的破坏,有随意动用警力的失误,还有事后对于真相的隐瞒。从国家控制角度来看,这是因政府行为导致的控制秩序的破坏。如果我们简单从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间阶级斗争的理论来解释这一事件,就显得有些牵强了。城市民变的主旨是希望朝廷调整政策,与农民起义要推翻朝廷不尽相同。
    其后朝佐下狱,前有东昌知府李士登力争曲赦,后有副使傅光宅之上疏,足见地方官员对此事件之立场,显与朝廷不同。而朝佐被杀,“有母及妻,郡守厚恤之。”“临清诸大贾,心德朝佐,岁时馈贻不绝。”而“州民益思朝佐不置,为立祠以祀。”
    再如高寀入闽,屡破盐商之家,积怨甚深。后因怒一诸生父,于廷上杖责,引发诸生不满,“全学诸生大噪,击之,几不免。火其所建望京亭。寀伏署中不敢喘,林世卿极力救之,且以软语谄诸生,乃散。而寀虐焰遂大减。”攻寀诸生中,有一名王宇者为首。高寀暗察其事,必欲得而甘心。而当事者不应,王宇乃入京师太学避之,后考中进士为官(谢肇淛:《五杂俎》卷一五《事部三》)。
    又“太监孙隆采税浙、直,驻苏州,激变市人,杀其参随黄建节等数人。抚按诘乱民,有葛诚独引服,不及其余,下狱论死。”(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六五《矿税之祸》)
    马堂、高寀、孙隆,均万历矿税监激变之代表,而其事变主体不尽相同,盖因当时社会矛盾变化之结果。若简单视之为阶级斗争,则上述之官民的所为,无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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