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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晚明的政治变动与社会转型(专题讨论一)(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7 《学习与探索》 商传 参加讨论

三、晚明城市民变从单纯经济问题向复杂社会问题转变
    明人周晖《金陵琐事》记:“有陆二者,往来吴中,以卖灯草为活计。万历二十八年,税官如狼如虎,与盗无异。陆之草价,不过八两,数处抽税,用银半之。船至青山,又来索税,囊中已罄,计无所出,取灯草上岸,一火焚之。此举可谓痴绝,而心之怨恨也,为何如哉!”[4]陆二此举,是对横征暴敛的抗议。此税非矿税,实为对行商所征路桥税,是日常之征取,然货不抵税,行商不堪,故有焚货之极端行为。政府政策失误,造成商人经营困难,从而引发民怨。因知晚明之征税,不仅矿税一事,即日常所征,已为民厉,而此时矿税之征复起,频频之民变由此发生。
    因为这种横征暴敛的行为,是官府的行为,凡此种情况下的经济矛盾,也就必然加入了政治的成分。民众对抗的对象,不是一般理解的剥削者,而是政府中的一部分,或者可以理解为执政者。而且在当时民众心目中,执政者并不全部如此,因此他们反对的也就只是执政者中最为腐败的贪婪者。于是,经济与政治合而为一个概念。
    把税收作为攫取手段是国家权力异化的标志。万历三十四年(1606)在欧洲发生同样问题,而结果却迥然不同。英王詹姆斯一世下令征收关税之外进口税,因此被商人约翰·贝特告上法庭,虽然此次贝特败诉,但从此展开英国议会下院与国王关于征税是否规制贸易之争,并迫使英王缩小征税范围。其基本点,即不准许国王为敛财而征税。从此,大明帝国与西方走上完全不同的税收道路,导致其后国家发展的不同结果。
    晚明民变之骤起,始因万历间矿税之征。此类事件,以商人与城市手工业者为主体,并得到部分地方官员支持,是全民抵制苛捐杂税的行动。然而,随着官民对于矿税的反对,逐渐形成自下而上有相当社会基础的政治反对派。至天启间,复有苏州民变,则与经济无关,而系反对阉党逮捕周公顺昌,其内容则已从抗税的经济起因转变为以政治起因。但此时的政治起因,究其原委,仍为最初宦官政治所造成的矛盾之延伸。东林党人在江南一带,与当地经济人文环境相结合,在政策执行中对地方经济发展与民生多有所虑及,与宦官政治的狭隘不同,因此当东林与宦党矛盾发生之时,民众则支持东林而反对宦党。至此,民众与政府之矛盾已由简单经济问题而进入政治层面。
    较经济、政治问题引发社会群体事件更为复杂者,即因社会矛盾与心理之变异产生的民变行为。从万历末年起,民变的性质已经从经济矛盾冲突发展成为更为复杂的社会矛盾冲突。文秉《定陵注略》已见万历间民抄乡官之例:“万历四十四年,昆山乡官周玄民变焚其家。”(文秉:《定陵注略》卷七《昆山民变》)数年之后,有天启间宜兴之变,系因“宜兴故多豪家,修撰陈于泰、编修陈于鼎兄弟尤横,遂激民变。”(《明史》卷二四五《蒋英传》)因富有群体为富不仁而导致社会群体事件的发生,其中最为典型的应属崇祯间松江府民变。
    先师刚主先生《明季奴变考》,述民抄董宦一事尤详。其时孟心史先生曾作《读明季奴变考》一文,不同意先师所论民族与阶级运动之说。先师所谓民族与阶级运动,是对于以松江民抄董宦为代表的“奴变”事件的阶级背景分析;心史先生所讲,则以西方典型的阶级斗争运动为模式,认为民抄董宦之类事件并不同于此类典型阶级斗争。
    民抄董宦,起于董其昌投靠之家奴欺故主之事。但其事引发地方民众之变,是董氏在当地积怨已久。先师解释说:“它的主因就是士大夫收投靠的过多,乘势作福作威来欺诈平民,于是富者愈富,贫者愈贫,两极的分化激起了民变。”[5]187-188也就是说,民抄董宦虽以豪奴叛主有关,但其深层原因则系社会利益分配不公、两极分化之结果。松江为晚明经济发达地区,两极分化情况尤为严重。
    富人多占有、少纳税,即占有最大量的社会财富却承担最少量的社会责任,历来是国家控制与管理发生严重问题的表现。当民间肯于带有家财、甚至舟车投靠官员,则明显表现出官员权力膨胀失控。由此而引发的社会积怨终于爆发。先师引《民抄董宦事辑》(又满楼丛书本)中松江府生员翁元升等辩冤状,记述董氏之为民害一方甚详:
    吾松豪宦董其昌……丹青薄技,辄思垄断利津;点画微长,谓足雄视当路。故折柬日用数十张,无非关说公事;迎宾馆月进八九次,要皆渔猎民膏。恃座主这补丁而干渎不休,罔顾旁观之清议;因门生之厚而嘱托无已,坐侵当局之大权。谋胡宪副之孙女为妾,因其姊而奸其妹;扩长生桥之宅第以居,朝逼契而暮逼迁。淫童女而采阴,干宇宙之大忌;造唱院以觅利,坏青浦之风声。膏腴万顷,输税不过三分;游船百艘,投靠居其大半。……诈富民邱福银千两,而一人命也,此偿倏为彼偿;诈生员蒋士翘银百两,而一田产也,加价浮于原价。
    而董其昌之子祖常,则“倚仗父势,玩藐官常。打听消息,包览居间,或亵服而入后堂,或更余而进书帖,或供招已出而复审,或罪名已定而潜移。又且招集打行,肆行诈害。”[5]184-186董氏子弟的所为,引发直接的矛盾冲突,不是下层阶级,而是属于社会上层阶级的一般文化人。其中应该既有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亦有社会舆论导向引发的矛盾。这些社会上层的一般文化人在事件中起到了舆论导向的作用。
    万历三十一年(1603)二月十五日,知府周一梧于西察院录考童生,因考法严峻,引发学生及家长不满。卯时点名,有常熟县学生员孙汝炬送子入试,挤入仪门。一梧命隶擒之,笞五下。闭门后,诸生抱忿。辰巳,纷纭粘单告众称州县截案,不收童生,和之城西,一隅鼎沸。至未申间,集众数千人,喊声震天,先从城上抛瓦试场,伤列坐童生头面,童生惊起大乱。众人随后即拥打院门,门毁,齐挤直入后堂。一梧踉跄匿爨下,寻混众官出署,以肩舆还府治。次日谢政,解组提学御史赵之翰,会同巡抚都御史曹时聘,檄执太仓等学生员陆一纪等十余人系狱。府县学的生员,本应是国家稳定的基础,而此则生员们闹事骚乱,与官府对立,是其时社会矛盾复杂,随时可激变生事,体制之内上下层关系亦趋紧张,社会岂有不乱之道理!
    此类事件由最初相对较为单纯的经济起因,发展而为民众对于政府政策不满的政治起因,进而发展成为一种社会心态,借以发泄人心之不满,则已成为一时难以转变的社会问题。民抄董宦事发之前,董氏家人已知民怨,而招打手百余护院,一时围观者骈集,不下万人,壅塞街道。待董氏家人抛砖撒粪以逐人众之时,平日含冤之民,乘机而起,外火方起,内火应之,而祖常、祖源之宅俱为烬矣。祖和宅介其间,以敛怨未深,纤毫不动。故其状云:“谁谓乌合之众漫无公道哉!”
    四、国家管理缺失与权力异化是引发“民变”的原因
    所谓公道,在法制建设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就是公平合理。这个公平合理,主要是对大多数人的公平合理,是大多数人理解的公平与合理。主持社会的公道,这本是官府或者说是国家的职责。但是,在晚明民众群体事件中,我们明显感到了国家作用的缺失,或者说,它已经沦为部分利益集团的牟利工具。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论费尔巴哈》一文中谈到国家时,虽然充满阶级概念,却仍然认为:“因为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因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带有政治形式。”[6]国家是一切共同规章的中介,而不是这些共同规章的一个签约方。只有这样,国家才能在社会利益分配和争端之中扮演仲裁的角色。
    我们不妨以过路关税为例,看一看晚明时代路桥关税所体现的国家关系。在中世纪的欧洲,关税起源于封建主对其领地上的过往客商所征收的捐税,客商缴了这些捐税,就可免遭抢劫。后来欧洲各个城市,也开始征收了这种捐税。在现代国家出现之后,这种关税便是国库进款的最方便的手段。晚明时代的中国,显然还不是现代国家,虽然它已经发生了由传统向近代的转型。但是,由于当时的中国并不存在领主和独立城市,于是关税便成为政府征收社会财富的最方便的手段。在这里,明朝政府取代欧洲的领主和城市。在缺少现代国家法律和规则保障下,明朝政府的行为便很容易成为对社会财富的攫取。开矿和修桥修路成为了这种攫取的借口,也成为当时社会不安定的导因。如前引《赵世卿传》中相关材料所述,矿监税使横行的结果是商贾不通,一方面国家按制征收关税因矿税之征而锐减1/3;另一方面内帑嬴羡,同时众多的矿税监及其附庸者获取了大量财富。以皇权为核心的传统国家体制,此时发生了巨大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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