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赋役—财政变革与国家和社会之关系”笔谈(一)(2)
二 白银货币使改革深化 明代赋役制度改革固然诱发于制度本身,但明中叶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白银货币的使用,使改革步步深化。 田赋改革深化的表现是,从税粮附加税即“耗米”征收办法的改革深入到科则即正粮征收标准的改革。 正德年间,大臣桂萼向皇帝报告,成化时他任职湖州府武康县,曾实行“官为一则,民为一则”(桂萼:《请修复旧制以足国安民疏》,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一八〇)的田赋改革。这是明朝田则改革的先声,可惜其具体措施不详。正德十四年(1519年),都御史许庭光和湖州知府刘天和联手,在湖州实行官民田“各均为一则”的改革,将各自纷繁的官民田则合并为一则。嘉靖十六年(1537年),在礼部尚书顾鼎臣的再次倡导下,右副都御史巡抚应天十府欧阳铎在江南力行“牵耗”或称“摊耗”、“均摊”法,以达到“计亩均输”的目的。这一改革实际上是“官民一则”的征科改革,即不论官民田,统一同等量征科。如吴县改革后,每亩约征正耗米3.44斗(崇祯《吴县志》卷七“田赋”,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本)。此后直至万历前期,嘉兴、常州、松江、宁国、应天、镇江、绍兴等府,福建莆田、江西浮梁等县,陆续开展类似改革。一条鞭法实行后,扒平官民田科则差别,官民一则征科已是通例。 田赋改革何以会从附加税而进展至科则本身?这是白银货币使然,其中金花银制度起了特殊作用。 正统年间,明朝行“金花银”法,将南直隶及浙江等南方几个行省的部分起运税粮,按米麦每石折银2.5钱的比价折收白银。据记载,时岁入金花银约81.4万两(王鏊:《震泽长语》卷上《食货》,丛书集成新编本),约占全国税粮总数的12.37%(见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第139页)。加上或因逋赋、灾荒和运输等原因临时折银,田赋货币化的数量已相当可观。金花银为什么会使田赋改革进一步深化?关键就在于金花银所折粮价和粮食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 有明一代米麦市场价格变化无常。丰歉年景不同,地区产量差异,都会影响市价。但从众多资料不难判定,一般说来,金花银纳税定价高于市价的情况并不多见,通常是低于市价(见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第188~195页)。如嘉靖十六年(1537年)江南米值每石“自七钱而增至九钱”(唐顺之:《与李龙冈论改折书》,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二六一),时欧阳铎“牵耗”法,每两金花银折米2石,即税户纳银5钱,就可抵税粮1石,比市价低。湖州府也是如此。正德十四年(1519年),该府每石米折金花银2.5钱,而市价每石5钱,“每折银米二石可准实米一石”(万历《湖州府志》卷一一“赋役”,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91册),意即出粜米1石可抵交金花银折粮米2石。改革者正是利用这一差价以推进改革。以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嘉兴知府赵瀛的“扒平”法为例。首先,官民“一例牵摊耗米”,“正米重者耗减轻,正米轻者耗加重”。牵摊的结果,既保持了全府原赋额,又减轻了重则官田的负担。其次,金花银不再专派于官田,改为按每两准米2石的折率,按纳赋多寡一体分派,“正米数少则全征本色,正米数多则量派折银”(万历《嘉兴府志》卷五“田亩”,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原来轻则民田虽耗米增多而多交税粮,但因得到金花银折征,又减轻了税负。“金花银”魔幻般地扒平了官民田则间的高低悬殊,国有土地“租”与民田土地“税”之间的界别消失了。可以这样认定,官民一则起科改革,是从法权上认可国有官田逐渐消失的现实。明人唐鹤征说:“官民一则之说殊为可恨……是上夺朝廷之田以惠奸宄。”(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七册“常镇”) 白银货币同样推进了役法改革的深化。继周忱之后,东南各地陆续出现类似里甲银制度的改革。如天顺年间浙江的“均平银”(又称“甲首钱”),成化年间广东的“均平银”,成化、弘治之际福建的“纲银”法,正德以前江西出现的“板榜银”以及行于南直隶各府的“直日银”,等等。这些改革虽名称各异,但有其共同点:一是将原来由里甲承担的力役部分摊于田地,折银征收;二是官府征银后雇人应役,并支应上供物料及里甲多种支费;三是里甲人户除里长依然应役外,其余甲首不再应役。广东名儒陈献章有诗赞新会知县丁积的“均平钱”法:“长官愿似丁明府,甲首终岁不到衙。”(陈献章:《白沙子集》卷四《丁知县行状》,四部丛刊三编本)甲首终岁不到衙,这意味着里甲改革,通过征收白银,使全国约有10%的甲首即普通农户从十年一轮的正役中解脱出来。 白银货币还使役法改革从里甲正役扩展至杂役,它首先发生于江西。正统时,江西按察司佥事夏时首创均徭法。景泰时,右佥都御史江西巡抚韩雍推行此法于全赣。弘治时,此法风行于全国。均徭法把原来的杂派由无序摊派变成规范化的有序摊派。所谓规范化,要点是把纷繁的徭役分成重差和轻差、力差和银差;从临时遇事点差,改为和正役一样按里甲十年一轮。这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银差的确立。它不但把一部分力役货币化,而且把轻重不同的徭役用白银标注其定价。如万历时福建惠安县各类银差均明码标价。最贵的“中解户”每名银30两。此外,县库子每名银28两,共6名计168两,闰月6名共加14两。府、县儒学膳夫每名银20两,锦田驿馆夫也是每名银20两。价格最低的如县马夫,每名银4两(叶春及:《惠安政书》卷三《版籍考》,福建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该县马夫显然是轻役,标价低。但是,实行官马民养的两畿、鲁、豫的马夫之役却是重役。如江阴、青州、固始等地马夫,每名折银高达40两(见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第240页)。相对固定的均徭役有定价,那些临时劳作也有定价,甚至还包括服役者到达役地的盘缠。嘉靖时唐顺之说:“(蓟镇)自来边墙,皆是军民兼筑……所谓墙工……其原编顺天等八府民夫,远则征银雇募,近则派夫上工。若以派夫计之,每夫一名,一月该盘缠银二两……若一概征银雇募,则官得七倍之赢,民免去家之扰。”(唐顺之:《条陈蓟镇补足兵食事宜疏》,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二五九;《明世宗实录》卷四六四,嘉靖三十七年九月辛丑,第7840页)各类轻重不等的力役有了高低不同的定价,白银不仅可以代役,而且成了衡量力役重轻的尺度,这既便于力役折价摊地征收,也便于募人计价代役,大大推动了以银代役、摊丁入地及赋役合并的改革进程。此后的赋役改革,诸如十段册法、征一法、一条鞭法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推展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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