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长孺百年诞辰与中国中古史研究的深化发展(专题讨论一)(2)
汉代意识形态与社会道德体系的重建很复杂,简而言之可归为以下三个层面:首先是在秦焚书之后对儒家经典的重建,这为其他方面的重建提供了根本的价值标准,由此导致了汉代经学的全面繁荣,对经典的解释成为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是制度的逐渐儒家化,从叔孙通开始,各种国家礼仪制度被逐渐恢复,官员选拔制度也与道德伦理重建相结合,对“孝廉”的察举就是明证。再者是郡县教化职能的赋予与基层社会秩序的重建,其中“礼”的作用被凸显,这便是“礼教”。按照儒家的基本观点,礼的精神根植于人天生的情感,但礼所包含的各种仪式与规范对人的行为又有规范与塑造作用,因此可以用来教化。在礼的各组成部分中,“礼容”有着重要作用。《史记》载: 诸学者多言礼,而鲁高堂生最本。《礼》固自孔子时而其经不具。及至秦焚书,书散亡益多,于今独有《士礼》,高堂生能言之。而鲁徐生善为容。(索隐:汉书作“颂”,亦音容也。)孝文帝时,徐生以容为礼官大夫。传子至孙延、徐襄。襄,其天姿善为容,不能通礼经;延颇能,未善也。襄以容为汉礼官大夫,至广陵内史。延及徐氏弟子公户满意、桓生、单次,皆尝为汉礼官大夫。而瑕丘萧奋以礼为淮阳太守。是后能言礼为容者,由徐氏焉[5](卷121,《儒林传》)。 《士礼》十七篇是由高堂生传的,但另有一位徐生因“善为容”而做到礼官大夫。“善为容”是指他知道在《礼经》指导下表现出一副怎样的做派,其实就是在展现“礼容”方面很有些功夫。其孙徐襄不通经文,但因继承了这套做派,依然获得官爵,此后对礼的解释和表达都出自徐氏。 在汉代意识形态与社会道德体系的重建中,礼容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因为它是礼的重要外在形式,是一种伦理道德的示范形态。关于礼的各种义理性问题,尚有《礼经》残本可作讨论与传承的基础,而礼容因为具有表演性质,非经过“身教”不可,因为多种多样的细节是无法用文字表达清楚的。汉代全面复礼,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职官体制,除前面所出现的礼官大夫外,各个郡国都有专门从事礼容研究的官员,叫容史。容史遇到不懂的问题时,就到儒学大本营鲁地去学习。具体而言,礼容包括的动作要件有:拱,用手表达恭敬的礼容;揖,表示辞让谦退的礼容;肃,外貌恭敬而内心肃敬的礼容;拜,表示敬服的礼节。此外,礼容还包括表情神态,“临丧则必有哀色,执绋不笑;临乐不叹;介胄则有不可犯之色”,以达到《礼记·曲礼》中“君子戒慎,不失色于人”的要求。 君子礼容会影响大众,全国百姓均渐渐认可为人处世应该遵守这样一些礼。中古士族是讲究礼容的。阮籍《咏怀诗》云:“洪生资制度,被服正有常。尊卑设次序,事物齐纪纲。容饰整颜色,磬折执圭璋。堂上置玄酒,室中盛稻粮。外厉贞素谈,户内减芬芳。放口从衷出,复说道义方。委曲周旋仪,姿态愁我肠。”可为明证。 由此可见,颜之推所谓的士大夫风操,其源头之一就是包含在《仪礼》和《礼记·曲礼》等“礼经”之中,以“礼容”为中心的一系列内容体现着“礼教”的具体原则。当然,这里的礼经、礼容、礼教是经过汉代重建而形成的。然而,士大夫风操并非后人对礼容的简单承袭或模仿。时移世易,士大夫形成了自身“家法”,这是士大夫风操的另外一个现实渊源。 二、“家法”的演变 “家法”之“家”,大致可以解释为学派。自东汉,儒家经典开始以家族为主要传承方式,经术与仕宦的结合使东汉以来出现了世代公卿、世代传经的家族。城南杜氏有杜预,清河和博陵崔氏有崔骃、崔寔,范阳卢氏有卢植,均为著名学者或经学大师。其子孙便遵循祖上对经典的诠释,这时其所秉承的“家法”之“家”就有了家族之意。这些家族在魏晋南北朝时代发展为士族。陈寅恪在《唐代政治史述论稿·政治革命及党派分野》中谈到:“所谓士族者,其初并不专用其先代之高官厚禄为其唯一之表征,而实以家学及礼法等标异于其他诸姓。”钱穆明确指出:“当时极重家教门风,孝弟妇德,皆从两汉儒学传来。”[6](P309)这表明,在家族中传承的儒家经学与家庭伦理有直接关系。士大夫家族世代学习经学,这些道理逐渐内化为士族特有的家学礼法,其本质是他们在传承经典之中自我体悟出来的伦理规范,由此构成了士大夫风操的另一个来源。 士大夫风操包括两部分:一是言行举止方面的各种做派;二是内在的伦理标准。前者从礼容改造而来,后者系由经学衍化而来。《宋书》载有一条典型史料: 诸儒各为章句之说,既明不独达,所见不同,或师资相传,共枝别干。故闻人、二戴,俱事后苍,俄巳分异,卢植、郑玄,偕学马融,人各名家。又后之学者,未逮曩时,而问难星繁,充斥兼两,美文列锦,焕烂可观,然而五服之本或差,哀敬之制舛杂,国典未一于四海,家法参驳于缙绅,诚宜考详远虑,以定皇代之盛礼者也[7](卷55,《傅隆传》)。 从这条史料可以清楚看出,儒家章句之典礼如何向国家和士大夫应该遵行的礼法转化。这里主要强调分歧来自对于经典理解和遵从上的差异。如在婚礼及丧服制度上,对于经传理解的不同“家法”就会影响到实际的士族之家采用不同的礼仪形式。因此,颜之推所谓“家门颇有不同,所见互称长短”即起源于此。 家法虽立足于对儒学经典的阐释,但很多士族的家法又不是完全依据《礼经》,而是颇有损益。例如,东晋中郎卢谌著有《祭法》,所用祭品“皆晋时常食,不复纯用礼经旧文”[8](卷703,《服用部·香炉》)。北朝崔浩“作家祭法,次序五宗,蒸尝之礼,丰俭之节,义理可观”[9](卷21,《崔浩传》。在更多情形下,士族家法是向着个性化方向发展的。《礼经》中有庙见之礼,王暾的妻子已经去世,其子结婚时就要求新媳妇去祭扫婆婆之墓,这是王家特有的家法[10](卷45,《王暾传》)。 南北朝时期,士族家法的文本化迅速发展。例如,琅琊王氏家族的王彪之“博闻多识,练悉朝仪”,并谙江左旧事,有“王氏青箱学”家世相传[7](卷24《王淮之传》)。王弘“明敏有思致,既以民望所宗,造次必存礼法,凡动止施为,及书翰仪体,后人皆依仿之,谓为‘王太保家法’”[7](卷42,《王弘传》)。无论是王太保家法,还是前面提到的卢谌《祭法》,都说明士族家法在文本方面的发展。考《隋书》,收仪注类作品“五十九部,二千二十九卷。通计亡书,合六十九部,三千九十四卷”[11](卷33,《经籍二》)。那些从“吉、凶、军、宾、嘉”五礼之外逸出的日常生活类仪注,具有相对独立的价值,因而被颜之推名为“士大夫风操”。有研究者指出,中古时代流行的“书仪”受到世族特别是东晋南朝士大夫的影响。笔者认为,书仪其实就是以南朝为主的士大夫家法的记录,是其所谓“士大夫风操”或“士大夫风范”的普及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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