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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文明与国家起源(二)

http://www.newdu.com 2017-08-27 《历史研究》 晁福林 参加讨论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以古代希腊、罗马和日耳曼的社会发展情况为依据揭示了国家起源的道路,那就是彻底打碎氏族制度,在它的“废墟”上建立起国家,“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之分裂为阶级所炸毁。它被国家代替了”。①这的确是古代希腊、罗马及日耳曼国家形成的道路,但恩格斯并没有说它是世界上一切地区所有的古代国家形成的道路。后来郭沫若先生在研究中国古代社会的时候,曾经敏锐地觉察到恩格斯并没有提及古代中国的问题,但他依然按照打碎氏族以建立国家的思路来探讨中国古代社会性质问题。现在,中国许多学者深入考察古代中国氏族长期存在的史实,多已认识到中国古代国家起源的道路与古代希腊、罗马及日耳曼不同,即并没有打碎氏族制度,而是在普遍存在的氏族组织的基础上滥觞国家的萌芽,国家与氏族长期并存而使早期国家完善与发展。这是具有古代中国特色的国家形成与发展的道路。
    具体来说,这是一条怎样的道路呢?依照以往的理解,这是一条在社会阶级矛盾激化、阶级斗争尖锐的情况下,必须由国家机器实行专制与镇压的道路。简言之,这是一条构建压迫之路,国家就是为这个目的而创造出来的工具。这个认识不能说不对。国家的确是阶级压迫的工具,它从一开始就具有镇压敌对阶级的功能。应当说这个认识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正确认识,但若仅仅注意到这一点,可能不够全面,即并没有全面领会马克思主义阶级与国家的理论,也不完全符合古代中国国家产生的历史实际。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不仅指出国家是阶级压迫的工具这个方面,而且也明确指出另一个方面,即国家是阶级斗争的“缓冲器”,是管理社会的工具。就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恩格斯在指出国家是阶级矛盾的产物的同时,还指出:
    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②
    恩格斯在这里所强调的是国家这种力量的出现,其目的是“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国家的这种缓和冲突的功能主要不是靠镇压的手段,而是靠管理功能实现的。国家管理功能所达到的目标,应当是社会的各阶级各阶层的和平共处。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说:“社会的利益绝对地高于个人的利益,必须使这两者处于一种公正而和谐的关系之中……管理上的民主,社会中的博爱,权利的平等,普及的教育,将揭开社会的下一步更高的阶段,经验、理智和科学正在不断向这个阶段努力。这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形式上的复活。”早期国家功能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即在于此。恩格斯把摩尔根的这个论断放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结尾,并且完全赞同这个说法。其实,氏族制之下的氏族、胞族及部落、部落联盟的权力体系中已经蕴含着的通过管理功能所达到的目标,在早期国家那里是得以传承并且发展的,这可以说是旧传统在新形式下的“复活”。国家当然是超出氏族之上的力量,然而在它出现不久时,它与氏族、部落、部落联盟“脱离”的距离还不是很大,这个距离依照恩格斯的说法是“日益”增大的,而不是一蹴而就所形成的高悬于社会之上的镇压之剑。按照古代中国的情况,最初的国家与氏族部落之间并没有一条截然的界限,不宁唯是,而且由氏族部落到国家的发展,还是一条长期渐进的漫长的道路。氏族那种维持原始的公正与和平的传统在早期国家中的长期保存,也就不是不可理解的事情。
    就古代中国早期国家起源与形成的历史看,国家的“缓和冲突”的功能表现得还是明显的。说到这里,我们不能不讨论一下学术界很有影响的“酋邦”学说。这个学说为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人类学家所提出,和传统的氏族、部落联盟说比较而言,它是解释前国家时代社会发展的新概念,对于补充和发展马克思恩格斯的相关理论有一定积极作用。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在张光直、谢维扬、沈长云等学者的阐释下,这个学说被用以研究古代中国的早期国家问题,并取得可观的成果。可是,还有一些问题,尚有继续研究的余地。除古代中国有没有一个“酋邦”时代这个重要问题之外,“酋邦”的理论走向也很值得斟酌。它的理论走向,是强调专制国家的萌芽早在酋邦时代就已出现。据说这个时代已有“世袭等级制”,“专制主义和君主制的因素已经出现”,据说这样发展的后果就必然是古代中国的早期国家从一开始就较欧洲具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而缺乏民主的传统。③“酋邦”学说有意无意地回避(或者说弱化)原始时代氏族为社会组织的基本细胞这一基本原则,而代之以“游团”之类的模糊说法。氏族是原始时代社会基层组织单位,这一基本原则决定那个时代的专制主义和君主制的因素不可能占主导(或者说是重要的)地位。马克思指出:“氏族这种组织单位本质上是民主的,所以由氏族组成的胞族,由胞族组成的部落,以及由部落联盟或由部落的溶合(更高级的形态)……所组成的氏族社会,也必然是民主的。”又说:“君主政体是与氏族制度不相容的。”④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内部当然也会有各种社会矛盾,部落间也会有战争厮杀,甚至有残忍的猎头之俗,然而在每一级别的社会组织内容则是以原始的民主与和平共处为主导的,氏族、部落和部落联盟不像是专制主义和君主制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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