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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史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http://www.newdu.com 2017-08-27 《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 李则鸣 参加讨论

本文论证了以下三个问题:一、春秋时期诸侯国改革的性质,认为这些改革无一例外地都是在维护旧制度前提下所作的改良,主要目的是调整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关系,加强对平民与奴隶的统治;二、春秋战国时期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途径问题,本文对史学界流行的“两种途径论”,即自上而下的改革与自下而上的革命两条道路的论点提出异议,认为无论三晋田齐或秦楚燕都是走的同一条革命道路,只是表现形式和成败不一而已;三、战国时期地主阶级内部的阶层分化与斗争,这是本文首次提出的一个颇有探讨价值的问题,认为最早一批代表封建地主阶段掌权的是由奴隶主贵族阶级旧阵容中分化出来的“封建化贵族”,随着土地买卖和私营工商业、高利贷的兴起,从社会底层分化出来了一个地主阶级的新阶层,他们的代表提出了“等赋”、“尚贤”、“仁政”等口号,要求实行权利的再分配,为秦国统一中国,奠定了新的社会基础。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古代社会发生空前剧变的重要历史时期。这一剧变究竟属于何种性质,这是史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我认为:从社会基本矛盾的变化和阶段斗争的规律来看,从历史的前后比较来看,它无疑是从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的过渡。本文即在此种历史分期说的基础上,提出几个问题,试作初步探讨。
    一、春秋时期诸侯国改革的性质问题
    春秋时期,在奴隶制社会危机日益加深的过程中,一些诸侯国的统治者,为了兼并、争霸、图存,先后进行了社会改革。如齐管仲的改革,晋“作爰田’,“作州兵”,鲁之“初锐亩”,“作丘甲”,郑子产,楚子木的改革以及郑铸刑书,晋铸刑鼎等。这些改革的内容,由于史籍记载极其简略,后来的经学家即已不甚了然而聚颂纷纭,近人亦不乏臆测,殊难令人惬意。我们试用普遍联系的观点加以考察,作阶级的和历史的分析,略可索知其基本特点:
    (一)这些改革,无一例外都是在维护旧政权、旧的生产关系、旧的社会制度和统治秩序的前提下,迫于形势,变换统治策略,把斗争中出现的某些新的社会因素强行纳入旧的轨道,为巩固旧政权服务,其属于奴隶主贵族阶级所作的社会改良的性质是显而易见的。如井田制是商周奴隶制赖以生存的主要基础,春秋各国改革并未触动这一基础,如管仲为了使“井田畴均”,“民不移”,“不憾(感)”,采取了“相地而衰征”〔1〕的新办法,即改变以往单纯按占地数量的固定贡赋制, 根据井地的好坏负担贡赋,调整贵族阶级内部和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关系,巩固奴隶主贵族阶级的统治。后来,楚国亦有相似的改革,可相互印证:“楚掩为司马,(令尹)子木使庀(治)赋,数甲兵。甲午,掩书土田,度山林,鸠薮泽,辨京陵……牧隰臬,井衍沃,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兵、甲盾之数。既成,以援子木”〔2〕。平民是商周奴隶制国家武装力量的基石,他们从奴隶制国家那里分得土地〔3〕,负担军赋兵役,军赋中包括马,故有养马的刍牧之地, 平民保留着宗族血缘关系,故有宗族公共墓地〔4〕, 田猎是贵族娱乐的方式,也是练兵的形式,因此,猎场、牧地、井田的划分均属司马职掌。“量入修赋”就是按平民的井田、刍牧等实际收入负担军赋。在近人著作中,有把“相地而衰征”。“量入修赋”说成“打破了井田制的限制”、或“突破了旧的田制和军制的框框”,恐不免失之为臆断。比楚子木改革晚五年的郑子产,“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5〕,也很显然是维护旧的田制和等级统治秩序的改良措施。 可是,近人著作中也有把“庐井有伍”解释为“承认个体农民的合法性”,把“有章”、“有服”解释为“限制旧贵族势力,使之不能越制”。其实,“五人为伍”本是古代的军事编制,《周礼》记载的“六乡”平民即是按“五人为伍”编制的,与甲骨文所见相符。平民使用的土地是由国家按井田制的规定授予的,我们联系相隔五年之后,子产“作丘赋”,则“庐井有伍”,指的正是整顿平民的田制与军制,与后来的民户编制是性质不同的两回事。
    历史上新旧剥削制度的交替,新的生产关系、新的阶级是在旧社会的母胎里发育生长起来的,可是新的剥削制度的建立则是在新的剥削阶级取得政权以后的事。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是“正式宣布废除井田制”,是“地主制度的正式成立”。“初税亩”是鲁宣公十五年颁布的,而代表鲁国地主阶级势力的季氏却是在鲁襄公十一年和鲁昭公五年通过“三分公室”、“四分公室”之后才完成政权转移的。这岂不是说:在地主阶级夺权之前约半个世纪,地主阶级的制度就已经正式成立了,这在理论上是一个极大的混乱,而对史料的解释也是值得商榷的。《左传》说:“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籍”;《公羊传》说:“始履亩而税”;《谷梁传》说:“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以公之与民为已悉矣”。公田本来就是要纳贡赋的,私田本来是无税的,现在除公田照样纳贡赋外,又加上私田也要按亩收税了,也就是谷出过了“籍”,故曰:“非礼”。字里行间,哪里有踪迹能说明“初税亩”意味着“废除了井田制”,“成立了地主制度”!
    春秋时期的改革中,还有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就是子产作刑书与晋铸刑鼎的性质问题。《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记载:晋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孔子发表了反对意见,理由是“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法律不能公布,正说明剥削阶级的法律不过是社会上的少数人反对绝大多数人的阴谋,但刑书的性质决不取决于它的形式,而取决于它的内容。据孔子说:“宣子(范宣子)之刑,夷之搜也”。夷搜在文公六年,《春秋左传》云:晋搜子夷,谋立军帅,开初使狐射姑将中军,赵盾为佐,后赵氏之党阳处父改搜于董,易以赵盾将中军,狐射姑为佐。“宣子于是乎始为国政,制事典,正法罪,辟(理)狱刑,董(督)逋逃,由(用)质要(券契),治旧污,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既成,以授大傅阳子与大师贾佗,使行诸晋国以为常法”。此即所谓夷搜之法,从内容看,显然是维护奴隶主贵族阶级利益,镇压奴隶平民反抗之法。因夷搜之中和夷搜以后,晋国贵族内部围绕着谋帅、立君发生了争权夺利的斗争,所以孔子说:夷搜之法是“晋国之乱制”。又据蔡史墨说:晋铸刑鼎是“中行寅为下卿而干上令,擅作刑器,以为国法,是法奸也”。当然于礼不合,难怪孔子反对。同类的事情早在郑国发生过,《左传》昭公六年记载,郑人铸刑书,晋国一个叫叔向的贵族写信给郑国的执政子产,表示反对,理由是“民知有辟(法),则不忌于上”,“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未,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并警告子产说:终子之世,郑其败乎!”子产复书说:“吾以救世也”,郑国刑书的内容如何?已无从考知,但子产救的到底是哪个阶级的世?他自己却作了坦率的回答,《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郑子产有疾,谓子大叔曰:我死,子必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疾数月而卒。大叔为政,不忍猛而宽。郑国多盗,取人于萑苻之泽,大叔悔之,曰:吾早从夫子,不及此!兴徒兵以攻萑苻之盗,尽杀之,盗少止。”欺骗与镇压相辅而行,这正是反动阶级对待人民惯用的统治策略,深知其妙用的子产,其“救世”之阶级实质,也就不言而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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