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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会典》及其史料价值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史研究》 商传 参加讨论

《明会典》为研治明史必据之史料。然迄今为止,用之者甚多,论之者颇少,诚治明史之微憾。近年有幸参加白寿彝师主编《中国通史》明史卷编写,述及《明会典》一节,略有些许体会心得,兹述于下,聊作引玉之石。
    一、修纂
    会典者,汇集一代之典章制度也。其体例首创于《明会典》。"四库"收于"政书"类。历代典籍中,"政书"一类,首推杜佑之《通典》,但其所记乃上起三代,下迄唐中叶,通述历代政治经济制度之沿革;唐人苏冕撰《会要》四十卷,始有述一代典制之作,今得见者,宋人王溥之《唐会要》。然而"会要"体,旧作类书,盖为检索之便,述事简明。《唐会要》因所录史籍散佚不存而独具价值,至两汉、三国及明之会要,则俨然工具书矣。
    《明会典》不同于《通典》及"会要"诸书。其专述有明一代之典章制度,且经多次补纂删润,备载诸典制之事例,为当朝人修当朝典制最为丰富充实者。后为清人所沿袭而作清会典及事例。
    《明会典》之修纂,可溯源于明初。明人称:"会典一书,盖昉唐六典而加详焉。太祖初著《诸司职掌》,至英宗复辟,复命词臣纂修条格,以续职掌之后。盖会典已权舆于此,但未及成帙耳。"①国初事简,有《诸司职掌》为典章制度之依据。至英宗以后,事例渐繁,故修条格,续于职掌之后,一为明了典制之更迭依据,且可条存事例为今后用据之本。
    会典之正式开局始于弘治十年(1497)三月,孝宗命徐溥、刘健、李东阳、谢迁充总裁官,程敏政、王鏊、杨守阯充副总裁。当日又有内阁大学士徐溥等请赐所修书籍名目,使"纂修者有所依据,承行者易于遵奉。""上命书名《大明会典》。"②
    此为初修会典之始。此修先后凡五年,至弘治十五年(1502)十二月书成。实录记:"纂修《大明会典》成,翰林院进呈,上御奉天殿受之。文武百官各朝服侍班行礼毕,赐总裁等官少傅兼太子太傅户部尚书谨身殿大学士刘健等宴于礼部,命英国从张懋及六部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侍宴。"③典极隆重。即日孝宗亲为制序,但未及刊行。
    弘治十年敕修会典时,内阁首辅为徐溥,故当时总裁官以徐溥为首。次年春,刘健进少傅兼太子太傅,代徐溥为首辅,徐溥以目疾乞归,逾年而卒。十五年《大明会典》成书,刘健"加少师兼太子太师、吏部尚书、华盖殿大学士,与(李)东阳、(谢)迁同赐蟒衣。"④
    此修因未及刊行,内容不甚详。今正德会典基本便是弘治原书。今所存正德会典及万历会典前均有孝宗《御制明会典序》,并有《纂辑诸书》与《弘治间凡例》。可知书凡一百八十卷,所据有《诸司职掌》、《皇明祖训》、《大诰》、《大明令》、《大明集礼》、《洪武礼制》、《礼仪定式》、《稽古定式》、《孝慈录》、《教民榜文》、《大明律》、《军法定律》、《宪纲》。
    弘治会典虽未刊行,但它却开创了《明会典》的基本体例。以往于会典之体例,或称其"盖昉《唐六典》而加详焉。"⑤或以为其仿《元典章》之旧体。此不过后人类比之法。依四库之分类,《唐六典》列于史部职官类,不入政书。《元典章》则并非尽以官署为纲,且"体例瞀乱,漫无端绪。"⑥不足与明会典相拟。
    关于会典体例,弘治间凡例已有明述:"本朝旧籍,惟《诸司职掌》,见今各衙门遵照行事,故会典本职掌而作。"⑦又据明人所记,天顺间已有词臣纂修条格,以续职掌之后,遂开会典之先例,弘冶开局修纂,依此未变。
    会典首刊于正德四年(1509),正德《御制明会典序》称:
    朕嗣位之四年,为正德己巳。检阅前帙,不能无鲁鱼亥豕之误。复命内阁,重加参校,补正遗阙,又数月而成。⑧
    可知此次刊行,对弘治原书有所校补,且时经数月。正德校刊会典,始于四年五月:
    初纂修《孝宗实录》成,命吏部查纂修官事例。既而又令查其中尝与修《大明会典》已升及守制未升者职衔、履历,与到馆日期,至是上之。诏纂修实录,重事也,其即照例拟升职等第以闻。且谓先年刘健等以编纂会典为名,多所縻费,已升之职,俱革之。其书仍令大学士李东阳等复视更定,务令明白。⑨
    此本为刘瑾专权,裁抑文臣之举。同年为避刘瑾请迁南京之户部郎中陈洪谟记称:"初,《大明会典》成,内阁自李东阳而下至翰林、春坊皆升职。瑾以为破坏祖宗制书,妄增新例,毁其书,悉追夺各官升职,惟东阳不夺。"⑩东阳虽未夺官,仍有降支俸禄之罚。降职者则有梁储、靳贵、傅珪、朱希周、毛纪、潘辰、周文通、沈冬魁、张芮、毛澄、顾清、杨守阯、王华,降俸者并有杨廷和、白钺、刘机。刘瑾于部拟降处之议未尽满意,时得旨从之,"仍谓吏部奏拟欺隐含糊,法有未尽,姑存大体不究。"(11)主要即为李东阳降俸为未能尽法。"瑾欲裁抑儒臣,谓旧例纂修升秩为过,故先革其所以升者,而复加之,以示己瑾恩。"(12)先是以修《孝宗实录》已有升赐,事载四年四月实录,至此旋降旋复均出刘之意。
    黜降之外,陈洪谟有"毁其书"之记述,殊可存疑。实录仅谓刘健等"多所縻费"。陈洪谟则记有"以为破坏祖宗制书,妄增新例"云云。然观刘瑾降黜褚臣,意不在书而在人,似未必有毁书之举。且正德校刊会典,始于四年五月,成于同年十二月,仅半载有余,一百八十卷之巨帙,若全部重修,势难完成。当以原书为本,另作校补而已。
    今存正德刊行之《明会典》,卷首有弘治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孝宗御制序文及正德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武宗御制序文。所列总裁官为大学士李东阳、焦芳、杨廷和,副总裁官为吏部尚书梁储,纂修官为翰林学士毛纪、侍讲学士傅珪、侍读毛澄、朱希周、编修潘辰等人。与刘瑾降黜诸人相核,尚有多人未曾署名,是弘治、正德两修会典,参与之人亦稍有异。正德校刊会典,卷目同于弘治原书,并无新纂凡例,事例亦仅记于弘治十五年(1502),故后人记续修会典,或有不记此修者。
    会典续修,见于嘉靖年间。嘉靖间续修五十三卷,今不存其书。其间凡两续修,一为嘉靖八年(1529),世宗敕谕内阁:"仍将弘治十五年以后,至嘉靖七年续定事例,照前例查出纂集,校勘停当,写成上进,续修附入。"(13)一为嘉靖二十四年至二十八年,又以阁臣严嵩之请,续添新例。由此推知,所修五十三卷,当为原一百八十卷外增补之数。嘉靖间纂修凡例今存。其中可略知续纂内容:
    一、正原本之差譌,补其脱漏,并将弘治十六年以后事例随类附入;
    二、变更事目,有应分立之目,有应合立之目,有分类不当者,有增立未尽者,另有目下记事不详或失实者,旧立目而今无其事者,均予删补重订。
    三、将原有分类总注中不统一之处,文字统一格式;
    四、增补等制礼仪,旧制不载则增立新目,旧制变更者载于旧目之下;
    五、新立之坛庙冠服仪仗等制度,各绘制成图,随类附入;
    六、增加世宗御制册告等文;
    七、殿阁大学士旧载国子监之后,当时已与师、傅同为大臣兼官,故不隶衙门,移列于师、傅之后;
    八、更订南京各衙门事例混记于北京者。
    此距弘治成书,以嘉靖八年敕谕内阁时即已二十八年,若以嘉靖二十八年续修成书时计则四十又八年,所增事例应为不少。然当时所重,在于更定祀典,八条凡例之中,仅一条为将弘治十六年以后事例随类附入。而嘉靖续修之可贵者,亦仅在此。万历中,内阁大学士张居正等上重修会典奏本,其中有云:"嘉靖年间,世宗皇帝尝命儒臣续修会典,自弘治十五年,至嘉靖二十八年而止,已经进呈,未蒙刊布。"(14)
    对于嘉靖间两修会典,后人评价不高,初则张永嘉、桂安仁、夏贵溪等为政,以议礼诸臣续典,自然强调以兴献王为宗,及改定冠服祀制等,因过于突出新制,旧制反而简略不详。再修又以严分宜为总裁,严氏只求取媚世宗,紊礼逾法之处更多。又嘉靖时祀典太滥,明人即已有所议论,书成留于禁中,不制序,不发刊,后亦不传。
    隆庆二年(1568),都御史孙应鳌奏请汇辑嘉靖事例,附入会典。万历初年,又有给事中林景旸等复申前请。但因当时嘉靖、隆庆两朝实录尚未告成,"披阅校正,日不暇给,若复兼修会典,未免顾此失彼。"(15)
    至万历四年六月,始有内阁大学士张居正、吕调阳、张四维合疏奏请开馆续修会典。是月神宗敕谕内阁,择日开馆。此修至万历十三年完稿,又二年至十五年二月上表进书,前后十余年,纂成万历《明会典》二百二十八卷。
    会典成书后期,张居正病逝,继有抄没之祸,故重修之总裁列名阁臣申时行、许国、王锡爵,副总裁礼部尚书沈鲤、吏部侍郎沈一贯、朱赓,礼部侍郎王弘诲、张位、于慎行,侍读学士徐显清等。纂修官有赵用贤、刘虞夔、刘元震、孙继皋、黄洪宪、曾朝节、刘楚先、张应元、陆可教、杨起元、杨德政、冯琦、庄履丰、萧良有、王庭譔、余继登、沈自邠等。另有催纂、誊录多人。
    此次重修,工程浩繁,几可与弘治初修相比。重修之举,首先将弘治、嘉靖两朝旧本再行校订补辑,自嘉靖己酉(二十八年)以后事例补入,补至稿成之万历乙酉(十三年)。旧体例以《诸司职掌》为本,列历年事例于后,然《诸司职掌》成于洪武二十六年,而洪武事例有在二十六年之前者,故改为类事编年,凡《诸司职掌》所记,改为洪武二十六年,《大明令》则改写洪武元年,《大诰》则称洪武十二年。其余颁降各书,均依此例。户口赋税等项则例,首载洪武间数,以纪其始;次载弘治间数,以纪其中,次载万历六年(1578)会计之数,以别登耗。嘉靖间数字,因增减无几,略去。而涉及嘉靖间重大定制,如三大营之设,系嘉靖二十九年(1550)更定,又大阅为隆庆三年(1569)创行,其规制仪节,皆备书不省。旧会典事例只以编年排述,不便阅读,改为以事分类,以类分年,其中再以圈隔开记述,以便检阅。凡旧会典中以旧官署名立目者,改以新名立目。经此次重修,无论其内容、形式、体例,均更趋完善。
    清修《四库全书总目》,得正德刊《明会典》一百八十卷,而未见嘉、万诸续修本,亦莫知其存佚,却推而论之曰:"殆以嘉靖时祀典太滥,万历时秕政孔多,不足为训,故世不甚传欤?"(16)据今所见正德、万历二会典相比较,此推论失之偏颇。嘉靖时所续五十三卷,抑或有祀典太滥之嫌,万历会典二百二十八卷,就史料价值而论,诚在正德会典之上。
    二、卷目
    《明会典》凡四修,两次刊行。今得见者,正德、万历二会典。
    正德《明会典》一百八十卷。
    卷一:宗人府;卷二至卷十五:吏部;卷十六至卷四十一:户部;卷四十二至卷一百五:礼部;卷一百六至卷一百二十六:兵部;卷一百二十七至卷一百四十六:刑部;卷一百四十七至卷一百六十三:工部;卷一百六十四至卷一百六十六:都察院;卷一百六十七:通政使司、中书舍人、六科;卷一百六十八:大理寺;卷一百六十九:太常寺;卷一百七十:詹事府;左、右春坊、司经局、顺天府、应天府;卷一百七十一:光禄寺、太仆寺;卷一百七十二:鸿胪寺;卷一百七十三;国子监;卷一百七十四:翰林院;卷一百七十五:尚宝司;卷一百七十六:钦天监、太医院;卷一百七十七:上林苑监、五城兵马指挥司;卷一百七十八:僧录司、道录司、神乐观;卷一百七十九:五军都督府;卷一百八十:锦衣卫、旗手卫、金吾前卫、金吾后卫、羽林左卫、羽林右卫、府军卫、府军左卫、府军右卫、府军前卫、府军后卫、虎贲左卫、金吾左卫、金吾右卫、羽林前卫、燕山左卫、燕山右卫、燕山前卫、大兴左卫、济阳卫、济州卫、通州卫。
    万历《明会典》二百二十八卷。
    卷一:宗人府;卷二至卷十三:吏部;卷十四至卷四十二:户部;卷四十三至卷一百十七:礼部;卷一百十八至卷一百五十八:兵部;卷一百五十九至卷一百八十:刑部;卷一百八十一至卷二百八:工部;卷二百九至卷二百十一:都察院;卷二百十二:通政使司、中书舍人;卷二百十三:六科;卷二百十四:大理寺;卷二百十五:太常寺;卷二百十六:詹事府,左、右春坊、司经局、顺天府、应天府;卷二百十七:光禄寺;卷二百十八:太仆寺;卷二百十九:鸿胪寺;卷二百二十:国子监;卷二百二十一:翰林院;卷二百二十二:尚宝司;卷二百二十三:钦天监;卷二百二十四;太医院;卷二百二十五:上林苑监、五城兵马指挥司;卷二百二十六:僧录司、道录司、神乐观;卷二百二十七:五军都督府;卷二百二十八:锦衣卫、旗手卫、金吾前卫、金吾后卫、羽林左卫、羽林右卫、府军卫、府军左卫、府军右卫、府军前卫、府军后卫、虎贲左卫、金吾左卫、金吾右卫、羽林前卫、燕山左卫、燕山右卫、燕山前卫、大兴左卫、济阳卫、济州卫、通州卫。
    以二书卷目相比,可知万历会典中吏部少二卷,户部增三卷,礼部增十一卷,兵部增二十卷,刑部增二卷,工部增十一卷,六科单立一卷,太仆寺单立一卷,太医院单立一卷,合计共增四十八卷。
    嘉靖间续修《明会典》,补五十三卷,与万历中所增卷数相近,虽未得见其书,然万历续修大致当以嘉靖续修本为依据,万历《重修凡例》称:"遵奉敕谕,将弘治、嘉靖两朝旧本,校订补辑。"(17)亦盖指此而言,故得万历会典,则嘉靖会典大致可得之矣。
    《嘉靖间续纂凡例》记:"坛庙冠服仪仗等项制度,凡奉钦定而旧所未有者,各画为图,随类附入。"(18)查万历《重修凡例》,并无增补坛庙冠服仪仗诸图之记述,可知今万历会典中得见之礼部诸图,系增于嘉靖续修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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