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于嘉靖续修多有微词,主要即认为其时祀典太滥。不仅卷数增加十一卷,图增更多。首先增加了冠服之图,如冕、冕衣、下裳、中裳、大带、车带、革带系蔽膝、革带系佩绶、镇圭、鞋袜、皮弁、绛纱袍、红裳、中单等,并有常服、燕弁冠服及皇后冠服、文武官冠服等。这样就比正德会典中只有公侯驸马伯及文武官员官服花样内容丰富了许多,给后人留下直观资料,并未有冗滥之感。 祀制之图,正德会典中重视新旧之对比。首列南京大祀殿、太庙、山川坛、社稷坛等旧图,再列政治间诸图。万历会典除诸祀祭之图外,增加了各种祭器之图。祀典陈设之图也较前形象化。总之,万历会典较正德会典在附图方面胜之一筹。 此外万历会典于兵部镇戍下载图二十幅,其文称:"天下险隘要冲,在职方皆有图本,今不能尽载。而边事特重,故载镇戍总图一,九边图九,其沿海及腹里地方,夷蛮瑶僮之属,所宜备御者,咸著于总图焉。"(19) 万历会典于兵部所增内容最多,达二十卷。盖因嘉靖以后南倭北虏,军事日繁,制度变更,事例屡增之缘故。以《各镇分例》辽东为例,正德会典不述,万历会典则记:"辽东孤悬千里,国初废郡县置卫所,以防虏寇独于辽阳开原,设自在、安乐二州,处降夷。东北则女直建州、毛怜等卫,西北则朵颜、福徐、泰宁三卫,分地授官,通贡互市,寇盗亦少。嘉靖间虏入,大得利去,遂剽掠无时,边人不得耕牧,城堡空虚,兵马彫耗,战守之难,十倍他镇矣。"(20)其下事例,以嘉靖年始,屡次提及海西、建州、毛怜诸"夷"。清初修《四库全书总目》称未见万历会典,或即因此而有意回避。若修四库时不见万历会典,则修《明史》亦不见其书,然明史诸志中录万历会典之处屡见而不鲜矣。 三、述例 《明会典》作为一代之政书,其修纂目的本为当时及后世提供遵循典制之依据,所谓:"以昭一代之章程,垂万年之成宪。"(21)故于修纂中力求"至精且当",不仅典制完备清楚,且所引事例典型明了。故成为今日研治明代典章制度之要籍。 清修《明史》,有关典章诸志,如礼、食货、职官、兵、刑法、舆服、仪卫、选举等,均以会典为重要依据,其时虽称未见万历会典,而诸志中文字间有抄录会典之痕迹。 会典之修纂,不以它书为据,其法"先令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等衙门,各委属官,将所载各司事例,再行检查校勘,若有差错,备细贴注明白,送史馆改正。"(22)"其近年六部等衙门见行事例,各令选委司属官,遵照体例,分类编集,审订折衷,开具送馆。"(23)再由史馆中纂修人员将各衙门上报材料选编成书。此程序与纂修实录相仿,"凡修史,则取诸司前后奏牍,分为吏,户、礼、兵、刑、工,为十馆,事繁者为二馆,分派诸人,以年月编次,杂合成之,副总裁削之,内阁大臣总裁润色"(24)实录以编年成书,会典以分类编集。由此可知会典之价值,后世修史及考订史志,多以会典为据,兹述例于下。 《明史选举志》记"监生历事",系抄录于《会典》:"凡监生历事,吏部四十一名,户部五十三名,礼部十三名,大理寺二十八名,通政司五名,行人司四名,五军都督府五十名,谓之正历。"而《会典》所记,更详于此。六部名额中,尚有"兵部二十五名、刑部七十名,工部二十四名,"及"都察院六十三名"之数。(25) 又《明史职官志》中"荫叙"之制,原载于会典:"国初因前代任子之制,文官一品至七品,皆得荫一子以其世禄。""凡荫叙,洪武二十六年定。"《职官志》则将洪武二十六年,误作十六年。(26)黄云眉教授作《明史考证》,称:"类是者未遑概举。"(27) 关于都察院之设置,《明史职官志》记作洪武十五年(1382)。《明会典》则记:"国初置御史台,……十四年改都察院"(28)其间相差一年。今查《明太祖实录》,洪武十四年十月记:遣监察御史林愿孙荣等分按各道罪因。明初所置御史台虽设有察院监察御史,但未分道治事。设都察院后,始分设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十二道。此称"分按各道罪囚,"则已设都察院无疑。(29) 凡《明史》之抄自会典者,照录则无误,更改则错出。如自永乐五年(1407)起,渐置蒙古、女直、西番、西天、回回、百彝、高昌、缅甸八馆之记述,系据《明会典》卷二提督四夷馆。《明太宗实录》卷六五,永乐五年三月癸酉,仅记有"选国子生蒋礼等三十八人隶翰林院习译书,……置馆于长安右门之外处之。"(30)《明史》所能据者,仅会典一书。 再如《明史》记会试之额,称洪武乙丑、永乐丙戌至四百七十二人,为明朝盛事。其会试之额数,见于会典卷七七,而永乐间取录四百七十二人则在二年甲申。修史志者疑甲申非会试之年,臆改丙戌,误为永乐四年。殊不知永乐夺位,建文四年(1402)乡试未行,永乐元年补乡试,二年始有会试。 《明会典》诸卷目中,以户、礼、兵三部内容最丰,合为一百四十五卷,其余三部及文武各官署合计不过八十三卷。户、礼、兵三部中,户部虽二十九卷,篇幅之多却超过兵部四十一卷。其中所记田土、屯田、税粮、人户等项数字,尤为可贵。 《明史食货志》首列"户口",其所记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国户口一千六百五万二千八百六十户,六千五十四万五千八百十二口。弘治四年(1491),户九百十一万三千四百四十六,口五千三百二十八万一千一百五十八。万历六年(1578),户一千六十二万一千四百三十六,口六千六十九万二千八百五十六。(31)此三年之数字,均出自《明会典》,但洪武二十六年所记户数有误,会典记为一千六十五万二千八百七十户。(32) 弘治十五年(1502)天下土田之数四百二十二万八千五十八顷。《明史》中此数字抄自正德会典,正德会典载,当年民田三百六十二万九千六百一顷七亩,官田五十九万八千四百五十六顷九十三亩,合计四百二十二万八千五十八顷。但《食货志》又称:"官田视民田得七之一。"而实际当为"六之一"。(33) 至于税粮之数,万历会典有三个年份的统计数字,一为"洪武二十六年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实征夏税秋粮总数",一为"弘治十五年十三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实征夏税秋粮总数",一为"万历六年十三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实征夏税秋粮总数"。既有全国总数,又有分征数额,其夏税又分大小米麦丝绢麻苎棉钞等项,秋粮分为米棉苎麻布绢丝钞桐油红花马匹等项。《明史食货志·赋役》系本于此。其所列两税各项之外,如称:"时苏州一府,秋粮二百七十四万六千余石,自民粮十五万石外,皆官田粮。官粮岁额与浙江通省埒,其重犹如此。"(34)秋粮二百七十四万六千余石,除去十五万石民粮,官粮当为二百五十九万六千余石。同年浙江通省秋粮二百六十六万七千二百七石,故称"官粮岁额与浙江通省埒。" 《明史食货志·赋役》有述及匠户之制,文称:"匠户二等:日住坐,日轮班。住坐之匠,月上工十日。不赴班者,输罚班银月六钱,故谓之输班。"(35)原文中有轮班误作输班之失,中华点校本已作校正,姑不论。而其所谓"不赴班者,输罚班银月六钱",盖指轮班工匠,而非住坐工匠。《明会典》记:嘉靖二十七年(1548)议准,工役囚人"如果贫病不堪,照例每月出办工价银一钱,委官雇人上工,不许额外多取。"此系住坐工匠。轮班工匠则"有愿出银价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银九钱,免赴京","北匠出银六钱"。(36)此为轮班工匠输罚班银之例。《明史》中所述不清,且将二者混淆,须以会典为据,以正其误。 漕运之数,《明史》记成化八年(1472)后始定四百万石之常额,下有北粮南粮之数及兑运、改兑、折色,又有加耗米入京、通两仓之数,凡五百十八万九千七百石。此段文字亦见于《明会典》,而会典中又有各布政司、府兑运、改兑及加耗等详明数字,不仅可补《明史》记述,且可知四百万石之数,其中兑运三百三十万石,改兑七十万石,并非大概之数,而是以此数字为根本,分派于诸布政司及诸府,务求合乎此数。盖漕运之数定自总额,再行分派。《明史》中不列各布政司及各府数额,读之往往误以为漕运四百万石乃一大概之数。 述及改兑之议,《明史》记:"至成化七年,乃有改兑之议。时应天巡抚滕昭令运军赴江南水次交兑。"(37)《明会典》则于成化七年(1471)前记:"凡水次交兑,宣德七年,令官军运粮,各于附近府州县水次,江南民运粮于瓜洲、淮安二处交兑。河南所属民运粮至大名府小滩,兑与遮洋船官军领运。山东粮于济宁交兑。"又记:"正统九年,令江南漕粮,于九江水次交兑。"(38)是改兑之议,始自宣德七年(1432),非成化七年。至于《明史食货志》中其他失误,李洵教授《明史食货志校注》中多有精辟之论,于此不复赘述。 《明会典》于礼部记述独详,达七十五卷之多。明人重礼典,《明史》称:"明太祖初定天下,他务未遑,首开礼、乐二局,广征耆儒,分曹究讨。"(39)撰成《存心录》、《大明集礼》。洪武三十一年间,所著可考见者还有《孝慈录》、《洪武礼制》、《礼仪定式》、《诸司职掌》、《稽古定制》、《国朝制作》、《大礼要议》、《皇朝礼制》、《大明礼制》、《洪武礼法》、《礼制集要》、《礼制节文》、《太常集礼》、《礼书》等。 自洪武以后,礼制渐增。"永乐中,颁《文公家礼》于天下,又定巡狩、监国及经筵日讲之制。后宫罢殉,始于英宗。陵庙嫡庶之分,正于孝宗。暨乎世宗,以制礼作乐自任。其更定之大者,如分祀天地,复朝日夕月于东西郊,罢二祖并配,以及祈谷大雩,享先蚕,祭圣师,易至圣先师号,皆能折衷于古。独其排众议,祔睿宗太庙跻武宗上,徇本生而违大统,以明察始而以丰昵终矣。……今其存者,若《明伦大典》,则御制序文以行之;《祀仪成典》,则李时等奉敕而修;《郊祀考议》,则张孚敬所进者也。至《大明会典》,自孝宗朝集纂,其于礼制尤详。世宗、神宗时,数有增益,一代成宪略具是焉。"(40) 观有明一代礼制之形成,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一为洪武之初创,而总结于弘治间;一为嘉靖之更定,而总结于万历之世。留为成宪者,则万历会典礼部之记述。 今查会典礼部所述,更定者不论,创于嘉靖间者,有"冬至大祀庆成仪"、"皇嫔册立仪"、"皇子、皇女诞生命名仪"、"亲蚕仪"、"皇嫔冠服"、"分祀"、"祈谷"、"大享"、"雩祀"、"节拜"、"帝社稷"、"太岁月将"、"大?{"、"先圣先师"等二十余种,其中有些后罢。 《明会典》虽详于礼典,明人仍有批评:"仪制莫重于登极,当以为首,乃居朝仪之后;宴莫大于庆成,宜详,止书大略;至封爵,是国家重典,并未一及。朝贺仪以皇上冠于太皇太后之前,是矣。中宫虽配帝之尊,而正外正内,原自有别,亦冠于太皇太后之前。 均内也,以妇先姑,可乎?丧礼以皇太后居先,是矣。然列孝慈皇后于章圣皇太后之后,不已太甚乎?开天圣后乃不得居第七代藩国尊崇之后之前。虽仪注非实事,宁不触目动心?"(41)此论不为无理,然均属编纂体例之不当,非记述之误,考读有明一代礼制,仍当首举会典。 会典于吏、户、礼三部之外,尚有六部中之兵、刑、工及其他诸司衙门,事例亦称详尽。如其中兵部所述,自中叶以后,兵事日繁,京营制度及变更之驿递、马政诸项,内容十分丰富。万历会典较之正德会典陡增二十卷,盖亦由此。因篇幅所限,不可备述。 以上所列,多为会典之可取处,至于其缺失之处,自然在所难免。体例所限,姑且不论,即其记述事例,亦间有断章取义,述事不明者。如记永乐初设北京行部之事,与其后设置行在六部相混淆,使人误以行部职权同于行在六部,则将管理北京地方行政之行部,与设于北京之临时中央政府机构混谈。再如述及明初垦荒,则与移民屯种混同记述,易使人将民屯与移民垦荒误为一谈。此均属弘治后修史者于明初史事不甚明了,又未加仔细考订之结果,今之治史者不可不再考而明之。 注释: ①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一《重修会典》。 ②《明孝宗实录》卷一二三,弘治十年三月戊申。 ③《明孝宗实录》卷一九四,弘治十五年十二月己酉。 ④《明史》卷一八一《刘健传》。 ⑤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一《重修会典》。 ⑥《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八三《史部·政书类存目一》。 ⑦《大明会典》《弘治间凡例》。 ⑧正德《御制明会典序》。 ⑨(11)(12)《明武宗实录》卷五十,正德四年五月戊戌。 ⑩陈洪谟:《继世纪闻》卷三。 (13)嘉靖八年四月初六《皇帝敕谕内阁》。 (14)(15)万历四年六月十六日内阁《重修奏本》。 (16)《四库全书总目》卷八一《史部、政书类一》。 (17)《明会典》卷首《万历重修凡例》。 (18)《明会典》卷首《嘉靖间续纂凡例》。 (19)《明会典》卷一三三《镇戍八、图本》。 (20)《明会典》卷一二九《镇戍四、各镇分例》。 (21)张居正:《张太岳文集》卷四十《请重修大明会典疏》。 (22)嘉靖八年四月初六《皇帝敕谕内阁》。 (23)万历四年六月二十一日《皇帝敕谕内阁》。 (24)王鍪:《震泽长语》。 (25)《明会典》卷二二○《国子监》。 (26)《明会典》卷六《验封清吏司、荫叙》。 (27)黄云眉:《明史考证》493页。 (28)《明会典》卷二○九《都察院》。 (29)《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七,洪武十四年十月癸亥。 (30)《明太宗实录》卷六五,永乐五年三月癸酉。 (31)《明史》卷七七《食货一》及校勘记。 (32)《明会典》卷一九《户部六·户口一》。 (33)《明史》卷七七《食货一》,正德《明会典》卷一九。 (34)《明史》卷七八《食货志》。 (35)《明史》卷七八《食货志》校勘记一七。 (36)《明会典》卷一八八《工匠一》,卷一八九《工匠二》。 (37)《明史》卷七九《食货志》。 (38)《明会典》卷二七《漕运·漕规》。 (39)(40)《明史》卷四七《礼志序》。 (41)朱国祯:《涌幢小品》一《大明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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