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近年来西方著作的大量引进,令人颇有应接不暇之感。如果说,一百年前--即“自海通以来”--出现了第一次介绍西方思想学说的浪潮;那么近年来--即“自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则可以说是第二次浪潮。这第二次浪潮的成绩,是无容置疑的,它有助于开阔我们的眼界,深化我们的思想,提高我们的认识,使我们不致再象过去那样幼稚而简单化,用搞政治运动的办法来搞学术研究,片言只语信手拈来都可以上纲,几乎呼卢为卢,喝雉成雉,其实可能完全是驴唇不对马嘴。记得当年四人帮批先验论,有一篇文章曾写道,先验论的祖师爷是康德,因为康德认为知识是先天就有的,不需要经验。这位批判大手笔大概对康德是一无所知;《纯粹理性批判》开宗明义,就明确地说,我们的知识都自经验而开始,这是没有疑义的。可见不研究前人的著作是不行的,那只能是自甘于愚昧。不过,这第二次浪潮也并非不存在问题,其间也有得有失。其失我以为在于介绍得太滥,有些译作尤为粗制滥造。例如在韦伯热中,他那部鼎鼎大名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的精神》,大半是注释,其论证即阐发在注释之中,而中译本竟把注释全部删掉,还列入一套有名的丛书里出版。用这样粗暴的办法来对待一部严肃的学术著作,简直令人啼笑皆非。 当今西方花花世界,各种学说和理论层出不穷,花样天天翻新,但并非是都能经得住时间的考验,有些虽然也轰动一时,但是事后即成过眼烟云,再也没有人问津。即使是我们国内,有些著作也难逃此命运。让我们回想一下,30年前或20年前的著作,其中又有多少是今天还有生命力或耐人寻味的呢?与其如此,为什么不把精力放在那些更有意义,更值得我们阅读和钻研的著作上呢?也许是出于自己专业的偏见,我总觉得在这第二次浪潮中比例似乎有点失调;即对历史上古典著作的研究,比重是太小了,而一些未必有多少价值的流行著作,比重又显得太大。例如,刚才提到的康德,他那《纯粹理性批判》至今就还没有一个斐然可读的中译本(如果有,或许不致出现上述的笑柄);至于对他进行介绍、研究和批判的就更是寥若晨星,其实,又何止于康德一人。无论古代或近代,我们至今还没有一套象《人人丛书》或《近代文库》那样较完备的丛书,更不用说象劳伯(Loeb)古典丛书那样的学术事业了。 在这类值得我们重视的古典学术著作中,梅茵的《古代法》理应占有它的一席地位。19世纪牛津历史学派两位代表人物斯塔布斯(W.Stubbs)的《英国宪法史》和弗里曼(E.A.Freeman)的《诺曼征服英国史》,尽管都享有很高的声誉,却都把制度史看作只是英吉利民族精神的体现或展开,而并未能从比较历史学的角度看问题。用比较的观点看问题,则是从梅茵《古代法》及其创立的学派开始。从此,人类制度史的研究才脱离了自然法学派的樊篱,不再被看作是一种思想观念的展开,而呈现为一幅历史演化的画面。这一学派的另一位代表巴克尔(H.T.Buckle)在他的《英国文化史》中进行了一项重大的努力,即力图在比较的基础上把文化史变成为一种科学研究(当然,是19世纪流行意义上的“科学”)。这两位代表人物,都把文明进步看作是人类知识与文化积累的结果,由此而来的推论自然便是:谁最能继承过去人类的知识和文化,谁就最进步。这种认识还蕴涵着另外一种说法:旧知识、旧文化是不能彻底砸烂的,相反,人们必须加以尊重、继承和发扬光大。这里涉及到一个有点麻烦的概念,即进步,我们下面将会谈到。 本书的全名是《古代法,它与古代社会史的联系及其与近代思想的关系》,这表明了它不单纯是一部专门技术性的历史,而是广泛探究社会、历史、思想、文化诸多方面的一部史论,而尤其着重于古代思想与近代思想的关系。古代法,又自然以罗马法为典范,一则因为罗马法在古代法系中最为完整并囊括了古代世界多方面的文化源流,再则也因为它对后世那种无与伦比的影响。为人们所艳称的“希腊的光荣,罗马的伟大,”倘若罗马的伟大不在其法制,又更在何处?梅恩的主要工作是追溯罗马的以及日耳曼的、克尔特的、印度的和斯拉夫的(即印欧语系的)法制,把比较方法引入历史研究,从而在历史学中确立了比较历史学和历史法学派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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