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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评梅茵的公式:“从身份到契约”(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理论研究》 何兆武 参加讨论


    物理世界的运动形态万千;但是牛顿只用一项咒语般的简单符号就揭示了它们全部的奥秘;那(用怀德海的话)简直就是中世纪神秘学者所梦寐以求的sancta simplicitus。被近代科学的成功所迷住了的19世纪的历史学家们,也如醉如痴地极力在追求一条历史运动的万有引力定律。“从身份到契约”就仿佛可以扮演这样一条定律。从其中可以推导出:人类历史就是从公产(property in common)到分产(several property)的过程;还可以推导出:法典愈古老,则其刑事部分就越详尽,民事部分就越简陋。[梅茵认为,近代文明社会的法律乃是由“人法”(law of persons)、“财产和继承法”与“契约法”三部分所组成的],换句话说,进步性社会的运动也就是民法的比重日益增加的过程。而中国法律大多为刑法,这似可表明中国的落后。凡此种种;简直有如18世纪物理学的分析学派在使用牛顿的手术刀进行操作。然而对于人文世界,我们能象对物理世界那样进行操作吗?梅茵本人也并不是没有意识到这种操作有着过分简单化之嫌。他曾谦逊地承认,“我们认为中国文明的绝对不变,部分地是出于我们的无知。”他也承认,西方以外的世界只不过是处于“漫长的幼稚状态”而已,它们决不是“另一种不同的成熟状态”。这就是说,各种文明的不同并非是本质的差异,只不过是发展阶段先后不同而已。西欧虽则领先,但其他的民族并非注定了永远要落后,不过,他又认为,无论西欧还是其他民族,却都得服从“从身份到契约”这条根本大法。近代与古代的不同,根本之点就在于契约在社会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古代的情况是:人从一出生就无可改变地决定了自己的社会地位;近代的情况是:人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是通过契约来创造自己的社会地位的。沿着这一思路推论下去,梅茵进而指出,近代雇主与雇工之间的契约关系已经取代了往昔中世纪主仆之间的身份关系而成为现代英国社会的基础。于是在英国矛盾历史的画面,就呈现为一幅从身份统治关系之下被释放出来的自由人与工业化社会之间的矛盾。
    在远古,个人并没有所谓权利和义务。所以,历来的契约论者把政治的权利和义务推源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有一项所谓“原始契约”,乃是完全错误的,--这是历史法学派根据事实对于自然法学派所做的最有力的批判:让事实来说话,让我们来看看事实究竟是否如此。对这一点他们似乎信心十足,但问题却远非如此简单。这种以事实为根据的批判究竟能否成立,并不象它表面上看去那么轻而易举,好象是它以事实一举就可以证伪对方似的。这个问题恐怕最终并不取决于事实如何,而是要取决于人们看问题的前提假设是什么。一个自然法学派可以面对着历史法学派所提出的种种事实,根本就不予考虑。他完全有理由说,他所要论证的是“当然”而不是“突然”,是“道理(理性)”而不是“事实(历史)”。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卢梭就曾明确表态说:“我所要探讨的是人权和理性,我并不要争论事实”。事实如何,并不构成为权利和理性的根据。例如,婚姻在古代是昏夜间抢劫妇女,到了近代,婚姻也要讲各种条件,真正无条件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大概是古今中外从来也不曾存在过的。可是在法理上我们却仍然不能不肯定婚姻必须无条件地以爱情为基础。对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等等,历史学派很可以根据史实来论证,它们是古往今来就不曾存在过的;但是却没有一个国家的宪法能够不堂而皇之地列举这些口号作为其理论的依据。这好比在一幅威尼斯画派的裸体美人面前,一位严厉的道学先生看后一定会谴责它根本不是艺术,纯粹是腐化堕落、道德败坏,而一个威尼斯画派的崇拜者则一定不会接受这种指责,他会说,这是最美的艺术,最高尚的意境,哪里会有什么腐化堕落和道德败坏?假如双方进行辩论,结果大概是谁也说服不了谁;因为双方有着根本不同的出发点或前提假设或价值观念。人类思维史上许多争执不休的论战,是不是也有某些类似之处呢?个人的嗜好如何,是没有一个共同标尺可以衡量的;客观事物的状态如何,则是有一个共同标尺可以衡量的。问题是介乎这二者之间的东西(如道德、良心乃至自由、民主等等),是不是也有一个共同的标尺可以进行衡量呢?
    历史法学派自然而然地要以自然法学派为其对手。18世纪,自然法的思想成为时代主潮,及至19世纪,历史学派的思想也脱颖而出成为时代主潮。前一派着眼于理论推导,那方法是逻辑论证的或数理的;后一派则着眼于事实过程,那方法是历史叙述的或生物学的。前一派要论证其当然,而后一派则要说明其实然。在后者看来,前者是只从逻辑立论,“把所有的历史特性都剥光”,置事实于不顾;所以实际上,所谓的自然法根本就不成其为法,因为它并不具备人为法的强制性和约束力。自然法学派采用了一种先验的方法论,把一切都推源于思辨的概念,从而它最大的缺点就是混淆了“过去”和“现在”以及从过去到现在的演化,他们缺乏一种历史观点。应该说,这两大对立的学派似乎都言之成理,持之有故。我们怎么才能够对于两派做到不偏不倚,而且兼容并蓄,取长补短,即既要讲理(逻辑理性)又要务实(历史事实)--这就需要哲学家重视历史的事实,历史学家重视哲学的智慧了。也许道路不只一条,方法也不只一种;它们不但可以并行不悖,而且可以相辅相成。近代学术思想史上,这两种方法都曾取得极大的成就就是明证。古典生物学的方法(历史方法)并非是唯一的方法。分析方法并不是仅凭“非历史的”这一条罪状就可以全盘抹杀的,正如生物学的方法也并不能单凭“非逻辑的”这一条罪状就可全盘抹杀。尤其当前生物学有着走向数理化的倾向,似乎更可预示两种方法并非是绝缘的或互不相容的。
    梅茵过分信赖自己的论断,乃至根本无视当时人类学(如MacLennan,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曾多次提到此人)的研究成果(如古代曾存在过群婚制),因为其中得不出他那父家长权的概念。事实上,极有的可能倒是:原始的两性关系、家庭和财产(所有制)并没有一定之规。果真如此,则梅茵的基本公式就会根本动摇。那样一来,所剩下来的就只不过是这样一个推论,即今人比古人更为个人主义。但即使今天的文明比古代更为个人主义,但是仅凭这一点,却远不足以确立“以身份到契约”这个公式。此外,他的理论还隐然流露出一种见解,即文明的轨迹是单程的和单向的;进步性的社会的一切都是那么美好,简直就象伏尔泰笔下的全舌博士(Pangloss)所说的:一切都好得不能再好了。然而,究竟什么才算是“进步性的社会”呢?假如说,所谓“进步性”就是指“从身份到契约”,否则就不是;那么这种说法就成了同义反复(tautology)。 看来梅茵的历史方法或比较方法远不是无懈可击的。历史资料浩如烟海,我们总可以从中挑选出某些真凭实据来“证明”我们自己所臆造的、而实际上是不可能证明的任何假说。史实或史料是给定的,但对它所做的任何理论概括成公式,却总归是历史学家个人所创制的。万有引力定律也并非就是万世不变的,尽管千秋万世之后,苹果还是会落地的。所谓比较方法云云,也并不比思辩哲学就来得更为有效,假如它也能引向任何随心所欲的结论的话。史料库就象一个潘多拉的宝盒,你要什么,它就有什么。于是一个缺乏哲学洞见(或“史识”)的史家,在它面前就表现成一个弱智儿童。何况梅茵所根据的印度材料(他本人曾在印度居留七年)早就为人所诟病。在他以后,巴登·波威尔(Baden-Powell)一生都在研究印度的土地制度,但却发现印度大部分都是分产,只有北部才有一些公产村落,而且即使在那里也找不到任何“从身份到契约”的痕迹。梅茵的研究另有一些不可原谅的重大缺欠,例如他在征引古代之后就径直转入了近代;漫长的中世纪对他基本上是一片空白。
    以上评论对梅茵或许近于苛求。无论如何,法理学本身的性质总是倾向于走抽象概念的分析路数的。在自然法思想风靡一世之后,能够引入历史比较方法作为中流砥柱,能够从发展的观点来考察文明社会典章制度的历史现实,梅茵[还有与他同国度的F.梅特兰(F.Maitland),以及德国的弗·萨维尼(F.Savigny),美国的W.B.亚当斯(W.B.Adams)]是功不可没的。 他是英国历史学派(他也自称比较学派)当之无愧的奠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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