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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评梅茵的公式:“从身份到契约”(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理论研究》 何兆武 参加讨论


    传统历史学的作风,大抵不脱引征历史事例进行一番道德说教,要到了历史学派的手里才有意识地撇开道德说教而把历史学建立在永恒的规律之上,要进行这个工作,最好的研究标本就莫过于原始社会(梅茵称之为“政治胚胎学”),因为现在的一切都是由过去所孕育出来的。就这一点而言,我们是永远无法和过去传统进行最彻底的决裂并把它彻底砸烂的;这不是一个应不应该的问题,而是可不可能的问题。自然法学派所构筑的历史三部曲,即:自然状态→社会契约→公民社会,纯属羌无故实的思辨虚构。在历史学派看来,真实的答案决不能求之于哲学思辨或法理理论,而只能求之于历史事实。历史研究应该是透过文字的背后而深入到历史的实质。每个时代的文献,都会有一大堆冠冕堂皇的白纸黑字;但历史学家所关心的并不是它们的票面价值如何而是它们的实际购买力如何,即它们是怎样实现的以及实现到什么程度。一切美丽动听的理想和理论、法理和神学,到头来,都只不过是对现实的伪装和美化。历史学派清醒地看到了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区别及其特定的联系,他们以不把文字的票面价值等同于实际购买力。换句话说,史书上的文字是要通过事实来理解的,而不是事实要通过冠冕堂皇的文字来加以理解。这是历史学派的丰功伟绩之所在。
    生物学的或发生学的方法当然也有其缺点,缺点就在于它缺乏严密的理论推导。“从身份到契约”这一论断究竟是规范性的呢,抑或只是描述性的?梅茵本人对此并没有交代清楚,但在读者看来,由于缺乏理论推导,所以后者的成分多于前者。再如,他曾论断说,古代史上的英雄时代之后总会继之以一个贵族时代;又如,每个民族“进步”到一定阶段便出现法典法;--凡此种种,在论证上都犯有同样的毛病。文明的历史乃是一场按照一定顺序而开展的戏剧,但是这幕剧情的内在逻辑线索却落在了历史学派的视野之外。而朴素的经验事实本身,是并不能自行导致任何一种理论体系的。
    尽管书中有那么多的论点是不能够餍足严谨的理论要求的,然而他那整体构思之宏伟动人仍然会给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这方面的例子,随处可见。如他论罗马法时说:“不掌握斯多噶哲学,就简直不能理解(罗马法)”,这是一个极有深度的真知灼见。而且又岂止是罗马法;不掌握斯多噶哲学,中世纪基督教也是无法理解的,因为中世纪基督教有一大部分即脱胎于斯多噶主义。而假如没有罗马法和基督教,中世纪文明就成了一片空白。梅茵距今已一个多世纪了,据现代的研究成果,罗马法比梅茵当时所想象、所理解的要远为复杂得多。梅茵仅只引用了有利于自己论点的材料作为根据;这自然是历史研究中的通病,虽贤者不免。今天我们回过头再去看这部百年前的名著,其间的一些缺点和错误是显而易见的。他论述的文明,只及于所谓雅利安民族,而他所谓的“进步性的社会”,亦仅以雅利安为限。实则今天就连“雅利安”一词本身能否成立,也都成问题。据他说,静态(或稳定)社会与进步性社会的区分,从法典时代开始之后即已呈现,而作者所关注的则仅只是“进步性社会”,但“进步性社会”在人类史上显然是为数极少的,甚至于就只曾出现于西欧。梅茵多次提到,封建制度是日耳曼蛮族习惯与罗马法两者的混血儿,其中已注入了契约的成分,与古代的纯粹源出于习惯的体制已有不同。这就意味着,西欧社会是“进步性的”。但梅茵本人也承认,它是“一个罕见的例外”。而除了这个特例,在所有其他民族的历史上,我们总是发现是“法律限制着文明,而不是文明发展着法律”。因为法律若要完美,就需高度稳定,所以就必须墨守陈规,进步就意味着突破旧的法制。因此之故,在人类历史上“静态(稳定)乃是常规,而进步恰恰是例外”。这个论断确实堪称是一个目光如炬的论断,它完全摆脱了19世纪流行的那种浅薄而廉价的进步信仰。但是仅凭一个特例,就能给历史总结出“从身份到契约”这样一条普遍的公式来吗?法律要求稳定,社会要求进步,--矛盾恰恰就出在这里。又如,他论封建制度的长子继承制(primogeniture),认为其用意并非是要(如通常所设想的)剥夺其他诸子的继承权,而是反之,正因为分割土地必然要使得每个有关的人都受到损害,而封地的巩固却会使他们受益,并且一个家族也可因权力集中于一个人的手中而更加强大有力。我们从这些以往为人忽略的细微之处,可以看出梅茵超过前人的地方。
    真正的历史方法(比较方法)就必需对各种历史文化在价值上一视同仁,所以就不可能论证(justify)一个历史学家所不可须臾离弃的价值视。 这使历史学派陷入了一种两难的困境。“从身份到契约”是不是同时也意味着一种价值取向呢?是不是凡要求进步的社会,都应该是从身份关系走向契约关系呢?梅茵于此并未给出深一步的明确解答,或许是由于他认为这一点是理所当然而无待解说的吧。梅茵在书中曾预言(或者期待),比较历史学也将象比较语言学那样,会取得惊人的成果。不过这种惊人的成果(如其斯宾格勒和汤因比的惊人的、但毫无说服力的历史形态学不算是比较史学的话),却至今还不曾被人取得。
    “从身份到契约”这句名言在学术思想史上之享有殊荣,固然是良有以也;然而同时梅茵另一个眼光甚至更为犀利的论点,却很少有人提及。这另一论点简单地说就是:一种制度在历史上的确立和法典化,并不标志着它的巩固,反而是标志着它开始走向瓦解或衰退。换句话说,那并不是它的成长和发达的历史,而是它被破坏、被摧毁的历史。有趣的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卢梭也曾持有同样的见解。一旦采取了这样的透视,我们所得到的历史图象就会全然不同于流行的样式了,并且也只有这样,才可以把我们带到历史的核心里去。一个生命从其一诞生起,就在不可逆转地朝着自己的死亡前进,它不是日益茁壮,而是日就衰颓,历史上任何一种典章制度的生命亦然。这是他的又一个真正充满着智慧的光辉论点,可惜它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和评价。历来备受人们赞赏的,独有书中的“从身份到契约”一语,故索解人正不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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