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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据《尚书》体例论其编纂成书问题(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学习与探索》 葛志毅 参加讨论

二、约剂与命书
    与《尚书》体例有关的文字,还应提到所谓的约剂。由于约剂是著为文字的文件形式,因而亦归史官执掌。《周官·大史》:“凡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有约剂者藏焉。”郑玄解约剂为“要盟之载辞及券书”,其实约剂应是一种由当事双方所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效果的约信文书。订立约剂的当事主体可以是国君,亦可是卿大夫,亦可是万民。由约剂所结成的当事双方,必须在某种意义上是处于对等地位上的,因为这样才符合约剂这种契约形式所要求的由当事双方共同承担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原则。由此可以印证推行《周官》的西周时代,尚具有原始民主的若干特征,其时尚未进入专制集权形态下的尊卑悬隔、贵贱天壤的极端殊别关系中。因为君主、卿大夫乃至万民可相互共处于约剂关系中。而由于约剂的存在,决定了在全部国家关系中,如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也存在着某些方面的相互约束关系,使被统治者在某种程度上可与统治者对等地分享权利、义务的互惠性身份。约剂的存在,使一种平等的意义渗入于君民之间及政治制度之内。由约剂所反映出的这种性质,可证明它绝不会是很晚的文件形式,记载约剂制度的《周官》一书也不会是很晚的文献。
    关于约剂的性质已如上述,其种类则具载于《秋官·司约》,包括神约、民约、地约、功约、器约及挚约等六种。六种约剂的内容,郑玄曾予解释,神约指天子所颁郊社、群望及祖宗等祭祀制度,并举出夔子因不祀祝融而被楚讨伐之例;民约指征税、迁移及和解仇雠等,并举出周初晋受封而得怀姓九宗及鲁卫受封得殷民六族及殷民七族之例;地约指经界所至及颁授土地的田莱制度等;功约指王功、国功等赏赐颁爵制度等;器约指礼乐器及吉凶车服等器服制度;挚约指玉帛禽鸟等挚见礼方面的规定。由上所述,可见约剂乃是有关祭祀、民事、土地、功赏、器服、挚见礼等方面的制度规定。本是与统治管理有关的各种制度规定,却以约剂的形式表现出来,使西周制度上的原始民主特征反映得更为明显。关于约剂的形式,《司约》说:“凡大约剂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据郑注,大约剂指邦国约,小约剂指万民约。是约剂有大小轻重之别,其书写材料亦有异。宗彝一般指青铜礼器。古代确有刻铸刑书、命书等重要文件于礼器之上的习惯,多为大约剂。如春秋时郑铸刑书,晋铸刑鼎,用以公布法律。《礼记·祭统》载受策命者,“受书以归,而舍奠于其庙”,即把命书供置于宗庙中。接着就要把此命书刻铸于礼器上以供祭祀之用,故《祭统》载孔悝鼎铭有曰:“悝拜稽首,曰:对扬以辟之勤大命施于烝彝鼎”,即把命书刻铸于鼎彝之上。《井侯k1i501.jpg》所载铭文乃西周时的策命命书,其最后说:“用k1i502.jpg王命,作周公彝”,亦是以命书刻铸于鼎彝之上。似此在西周时多见,其事则创始于周初分封时,如《史记·周本纪》载:“封诸侯,班赐宗彝,作《分殷之器物》。”《集解》引郑玄曰:“宗彝,宗庙尊也。作《分器》,著王之命及受物。”为说明约剂与命书的关系,必须把《左传》定公四年所载周初分封那段著名文字抄录于下:“分鲁公以大路、大旂,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分之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皞之虚。分康叔以大路、少帛、綪茷、旃旌、大吕,殷民七族……封畛土略,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竟,取于有阎之土以会王职,取于相土之东都以会王之东蒐。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虚。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分唐叔以大路、密须之鼓、阙巩、姑洗,怀姓九宗,职官五正,命以《唐诰》而封于夏虚。启以夏政,疆以戎索。”按鲁卫晋三国受封时,皆受有命书,分别是《伯禽》、《康诰》和《唐诰》。三国所受分物应载于各自的命书之上。细按三国受封所得分物,并与六种约剂相比,则三国所受分物至少应包括器约、民约、地约等三种约剂的内容,因而也就相当于三国之君从周室的这些制度规定中各自获得相应的特权。三国所受分物应明载于各自所受的命书之中,还要把命书刻铸于鼎彝之上,于是成为所谓约剂。从这个实例可以理解约剂制度的本质及约剂与命书之间的关系。即约剂作为周室所颁相关制度的总体,是有关各种精神乃至物质享用权的规定。贵族可据其身份、勋劳等资格受到周王命赐,从而可在这些制度规定中分得相应的特权。周王所赐命书乃是对此特权的具体记录。贵族受封得此命书,即相当于所受特权的法律证明文件。贵族之所以要把它刻铸于鼎彝之上,是为使之得到很好的保存,以为受封所得身份特权的永久性证明。从形式上讲,唯有把它刻铸于鼎彝之上,命书末尾几乎千篇一律的“子子孙孙永宝”的用语,才会有书写材料上的保证。根据《尚书》六体,唯《顾命》及《文侯之命》可称“命”。但据《左传》三国受封,《康诰》及《唐诰》本是作为命书赐予的,那么“诰”亦即是“命”。其实在广义上,凡发自君主的言辞,如讲话、诏令、誓词等,无不可称之为命。所谓命书,则往往是经由君主所肯定的、对某种法权关系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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