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约剂命书与《尚书》的编纂 表现为青铜器铭文形式的约剂的发达,是以周革殷命作为一个里程碑式的标志。自青铜器出现直至殷末,始见稍具规模的铭文,但未有超过五十字者,而数十字的铭文也仅有几例。在周克商之后,西周时期进入青铜器铭文的大发展时期。这与其时形势对约剂文书的需要有关。周人以小邦周战胜大邦殷,很快因军事胜利而导致政治上的膨胀,社会制度进入快速的发展调整之中。诸如新的政治、经济制度亟待制订;周人正处于上升时期,贵族集团内的地位、权力分配亦处于热切过程中。这些情况导致周初在相当时期内礼制建设十分活跃。西周仍处于典型的青铜时代,加之周人重礼,又有“器以藏礼”(《左传》成公二年)的习俗,于是青铜器成为各种礼制的主要承载形式,约剂命书大量出现即与此有关。因为当时以制礼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制度建设,必然促使约剂发达。约剂要刻铸于鼎彝之上,于是使青铜器铭文这种特殊形式的政法文书大量涌现。其中包括策命、训诰、盟誓、刑狱、律令及土地财产关系等各方面内容,成为表现西周社会历史的宝贵资料。这些约剂文书大部分出自史官之手,因而史官以“赞书”之职应社会之需而大量制作这类文件,并助成一代青铜文化的明显特征。值得注意的是,这类青铜器铭文在发展中,有些已表现出一定的规范程式。如前文所提到的,西周早期铭文尚无规范统一的格式,颇少沿袭;穆王以后,策命渐多,文字也基本有了定格,以至于西周中晚期的铭文格式基本程式化,即为一例。这样,由于西周时代礼制的发达,约剂命书的推广,史官在赞书过程中已总结出一定的经验与规律,使文书撰作技巧表现出相当的纯熟,因而已从文件制定形式方面,集中为《尚书》的编纂提供了资料上的准备。在另一方面,自周初以来约剂命书的日益积累,已对史官提出予以总结的要求。而当史官对其时的约剂命书进行总结时,必又涉及到资料及形式上的渊源流变问题。在周初,周公就已经常提到夏商两代的旧闻,加之“虞夏商周之胤”及“夏商之嗣典”〔5〕犹有存者, 于是提供了文献征询的条件,况且史官之手也掌握有前代的典策。这样,以西周为中心,同时包括对夏商以来档案文件进行总结的《尚书》编纂问题,历史地被提出来了。 现今所传西周的约剂命书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策命类金文。它出现的背景,是周灭商之后,周人的宗族子弟以分封授爵及承命荫袭的形式,先后取得政治勋贵地位的法律记录。经学者们的研究,策命制度及策命礼仪都已大致清楚。策命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使地位与权力的授予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和肯定,为此策命命书形成一套规范的格式。如有的著述指出,策命铭文的格式主要包括时间、地点、受策命者、策命辞、称扬辞、作器、祝愿辞七部分内容。西周晚期策命格式最为完备,因而除上述七个基本部分外,还有记录王位、授策、宣命、受策、返纳瑾璋于王等部分;在策命辞里又有命官、赏赐、勉励三个内容。〔6〕可以说, 上述策命格式主要是围绕着策命目的而设计出来的。如前所言,策命命书是为使地位、权力的授予得到法律上的肯定,因而命书详细记载策命仪式中的每一个细节,如策命的时间、地点,策命仪式的参与者包括王、傧相、宣命者及受命者本人等,还有命辞。对这些进行记录,实际是为提供一种法律证词的效果,因而对策命过程的记录越详细越好,以为策命结果生效及日后验核提供法律上的文字证明。而且如前所述,策命命书的记载,也确为此而在内容格式上愈益趋于详实细密。总之在本质上,策命命书乃是一份法律文件,因而称之为约剂,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再恰当不过的。命书中的核心部分是策命辞,而策命辞的中心内容是命官授职与器服赏赐。周代的爵命官职与特定的器服制度相联系,如《尚书》中有所谓“车服以庸”,《史记·周本纪》谓商纣“赐之弓矢斧钺,使西伯得征伐”,都说明器服的赐与,乃是受命者所得地位与权力的象征性标志;受命者则完全凭借所得器服而获得相应的爵命地位与官职行使权。由此可见策命辞中的命官授职与器服赏赐乃是其作为法律文件最具实质性的核心内容。但周代政治制度的宗法性又掩盖了命书的法律性实质不易为人所辨认。前文引《礼记·祭统》载受命者应供置命书于宗庙,继则要刻铸命书于鼎彝而制为祭器以供祭先人。察策命金文的铭末往往有“子子孙孙永宝用”语,而据《伊》、《鼎》、《微鼎》及《鼎》铭则作“子子孙孙永宝用享”,《曶鼎》铭作:“曶其万年用祀,子子孙孙其永宝”,《师》铭作:“孙孙子子其永宝用享于宗室”,皆可证所作鼎彝乃祭祀先人的祭器。为何要刻铸命书于祭器之上?难道仅仅是为祈求神灵明鉴保佑?对此,必须从周代的宗法制中去寻求理解。在宗法制下,创立基业的先人被尊奉为始祖,其嫡系子孙嗣世为宗子族长者,其首要责任是继守始祖所创基业。在周室,以文王为受命始祖,故世世继位为天子者,乃“继文王之体,守文王之法度”(《公羊传》文公九年);于诸侯国,世世继位为国君者,则有“继世以立诸侯,象贤也”(《仪礼·士冠礼》)为之张目。总之这种世袭理论是说,天子、诸侯、卿大夫嫡长子得为国君宗子者,乃因其以世袭的方式取得始祖代表的资格而执掌祖基家业。这样,立庙祭祖、告祖就成为宗法制下一项最重要的活动方式。与此有关,卿大夫若因先人功德而嗣位袭爵,或本人因功而受命,都要铸器祭祀先人,并把载有颂扬先祖之美和记录己身受命之事的命书刻铸于祭器,陈列于宗庙。这种行为,除因祭祀而表现出浓厚的宗教色彩外,其他意义基本全集中于现实的宗法利益上,最终是为巩固宗法体制的存在基础。因为它可使宗族名声显扬,宗族实体稳固,进而增强族人的依附性团结,使宗族的存在和宗子身份的合法性,得到象征性的法权保护根据。这样,以命书铸为祭器的宗法意义及其后面潜在的现实利益取向,都可以得到理解了。 综据前述,《周官》所载的约剂制度在名称上虽采取了契约的形式,但实质上它乃是西周的制度体制,是有关政治、经济、民事、宗教、礼俗等的各种制度规定。策命命书则主要是受封贵族所得地位与权力的法律证明文件。但约剂与命书二者同出于史官之手,同铸于礼器之上,又同是用于统治管理的诏令文件。所有这些,是二者同于《尚书》篇章的原始体例之处。但每一件命书的制定,在当时都与一个具体的法权关系相联系。当把这些命书文件同原来的法权关系脱离开来,它们已被抽象为一篇篇的历史记载资料。当把它们再编纂为《尚书》的时候,则以汇编的整体共同表现为一种以史为鉴的历史意识。因而可以认为,《尚书》实以萌芽状态的历史编纂学成果,使其篇章与原始状态的诏令文件形式区别开来。既然《尚书》篇章与约剂命书之间原本存在着如此密切的联系,那么,根据青铜器铭文这种约剂文书大盛于西周中晚期来推测,《尚书》的编纂很可能始于厉、宣之世的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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