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南史》规律性删削不当的种种表现形式。 《南史》的规律性删削不当,约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起家官”规律性删削的不当。 在南朝的《宋书》、《南齐书》、《梁书》与《陈书》中,对士族入仕时的最初官职 往往有明确记载,而且有“起家官”的专门名称。究其原因,在于“起家官”问题,是 门阀制度下士族入仕时的始任官职,必须同中正官对士族所品评的品级相对应的问题。 即中正官对士族所评品级不同,“起家官”的级别高低也不一样。这是体现九品官人法 的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维护门阀制度士族利益的政治工具。因而士族出仕的“起 家官”制度,是南朝政治生活中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正因为如此,南朝诸书对士族入 仕时的“起家官”问题,总是记载明确。但是,李延寿的《南史》,却忽视这个问题的 重要性,往往把传主的“起家官”予以删削。通过这一删削,不仅影响对传主的士族身 份的认识,也会影响对整个南朝门阀制度的了解。因此,《南史》的这一规律性删削, 存在明显的不当之处。 第二,关于入传传主享年数字的规律性删削不当。 在南朝诸书中,对入传传主都有其于何帝何处何年卒及享年若干的记载。通过这些记 载,我们既可以推知每一传主生于何帝何年,也可考察不同阶层人物的年寿修短状况, 进而可以分析其造成原因和其对当时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影响。表面上很简单的记 载,却是有用的社会史史料。但是,在《南史》中,所有南朝诸书中关于入传传主生卒 年月和享年几何等记载,几乎全部被删削,只云:“×卒”或“卒官”,从而使上述一 些认识都不可能实现。 第三,关于入传传主历官与战争情况的规律性删削不当。 在南朝诸书中,对每个入传传主的历官情况,都有比较详细的记载:对于一些重要战 争的过程,也有比较详细的记述。但是,这一切,在《南史》中也同在《北史》中一样 ,往往被删削。对于被删削的历官情况及职务变化,往往用“累迁××××”官一句代 之;对于中正官、大中正官等,删削尤多;对于将领的军功,往往略而不提。对于这些 情况,清代学者多有指出其删削不当者。因此,这无疑也是《南史》的规律性删削不当 的表现形式之一。 第四,关于受封者封爵食邑户数的规律性删削不当。 南朝的封爵制,一般都是有“国秩”的实封。故其表示形式往往在封爵名称与封爵等 级之后要缀以食邑户数,根据食邑户数的多少决定享受国秩的多少。例如同是封爵“县 男”,有的食邑五百户,有的却只食邑百户,反映出国秩享受方面的差别。但是,在《 南史》中,几乎所有被封者的食邑户数都被删削,於是被封者在享受“国秩”方面的差 别就被掩盖了。这自然也是规律性删削失当的表现之一。 第五,关于南朝统治者给官吏、将领赏赐奴婢、兵吏、扶侍、手力及钱物等史料的规 律性删削不当。 在南朝诸书中,屡见南朝统治者给官吏、将领、宗王赏赐奴婢、兵吏、扶侍、手力及 钱物等记载。通过这些史料,不仅可以看出南朝统治阶段的政策倾向,而且直接反映出 社会的阶级结构与阶级关系,更可明白当时社会财富的分配关系。但是,在《南史》中 ,所有这类型的史料虽然不能说完全被删削,被删削者确不在少数。对这类史料的每一 条来说,删去了虽无大碍,但大量出现这种删削时,就会造成相当大的不良影响,使人 单凭《南史》无法明白当时的阶级结构、阶级关系与社会财富分配状况。因此,这类删 削也应视为规律性的删削不当。 第六,关于南朝官吏、将领、宗王的官衔的规律性错删或误简。 这种类型的删削或简略,是《南史》中诸多规律性删削失当中最值得重视的一种,甚 至可以称之为规律性误删或误简。关于这一点,清人王鸣盛已作论证。他在《十七史商 榷》卷64《都督刺史》条中指出:在《南史》中,凡遇南朝诸书中的“都督某某几州诸 军事某州刺史”之文,“《南史》则但书某州刺史,而于其下添‘加都督’三字,或直 书某州都督刺史。”王氏认为:《南史》的这两种书法,都存在误删或误省之弊。接着 ,他进一步指出这种书法,有两个方面的错误:一是因这种删削或者省略带来了疑惑。 因为南朝存在“凡都督或督二三州或有多至十余州者;又有于某州不全督,仅督其数郡 者。‘都’有会聚之意,各州郡皆所总统。今如《南史》两种书法,皆但书其本治,所 总统某州郡之数与名,皆不见叙,至下文忽露某州某部,突如其来,使观者眩惑。”这 是《南史》因误删或误省都督官衔而带来的疑问。二是由删削或简略官衔而混淆了各种 不同官职之间的差别与等级。王氏根据《宋书·百官志》所载职官情况,指出:晋世主 管诸军事者,有“督”、“监”、“都督”之分。由“督”进为“都督”是提升;由“ 监”进为“都督”也是提升。大抵“都督诸军”为上,“监诸军”次之,“督诸军”为 下。“督”、“监”、“都督”又有“使持节”、“持节”、“假持节”之别。“使持 节”可杀二千石以下官吏,“持节”可杀无官位者,“假持节”可杀违军令者,几者权 力大小不同。又刺史有加军号与不加军号之分。加军号之刺史可以“开府”、“置佐史 ”,不加军号者不能“开府”、“置佐史”,谓之“单车刺史”。晋世的情况如此,南 朝因之,“督”、“监”、“都督”及“使持节”、“持节”、“假持节”与刺史等的 区分,一如晋世。而《南史》把南朝诸书中本来有区别的许多任职武官,几乎一律称之 为“都督某某几州诸军事或某州刺史,或混淆了“督”、“监”、“都督”的区分,或 者刺史加军号,把加军号刺史变成了单车刺史,从而造成官衔、官制上的一系列混乱。 这是《南史》因删削或简省官衔而造成的第二个规律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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