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的财政管理的研究应当始自二十世纪初期,正如徐式圭所言:当时“理财之学,古无专书。其散见子史诸篇者,大都零缣片锦,竟绪茫然。”[1]但是在近代西方经济学说的影响下,一大批学者开始撰写财政史。汉代财政管理也在他们研究的范围之内。比如胡钧的《中国财政史讲义》[2]、徐式圭的《中国财政史略》、常乃德《中国财政制度史》[3]、刘秉麟《中国财政小史》[4]、杨志濂《中国财政史辑要》[5]、刘不同《中国财政史》等。他们利用文献并结合近代财政学理论,对汉代的上计制度,财政管理机构,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监督等方面都做了论述,初步确立了秦汉财政管理研究的一些范围。在这种学术背景下,秦汉财政管理方面的研究开始引起了学者们的注意。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出现了一批研究汉代财政管理的论著,其中以马大英和周伯棣等学者的研究成果最为突出。马大英在《汉代财政史》第二十四章即“财务行政与上计吏”中分别对“会计年度”、“财政官署与行政”、“调度”、“上计吏”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汉代的会计年度承秦制,十月制是会计年度,随着汉武帝改革历制,会计年度也发生改变。因此上计吏的汇报时间不再是十月了。其实,就会计年度而言,武帝改革后仍然实行的是“计断九月”[6]。又,汉代的会计制度还有许多其它的内容,比如会计凭证、会计报告、会计审核项目等,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研究。关于汉代财政官署问题,马先生认为汉代实行的是中央、郡、县三级管理体制,但是江陵凤凰山汉简证明:乡里也有财政支出权限。因此从财政学上讲乡也是一级财政[7]。上计吏是研究汉代财政管理的重要问题,马先生对上计吏的任务、职责以及上计的重要性做了介绍,提出了很多可资借鉴的观点。另外,赵云旗的《中国古代财政管理研究》对整个古代的生财、用财的管理措施进行了概括性的论述[8]。 周伯棣对汉代财政管理也有专论。他从两个方面阐述了汉代的财政管理问题:第一,公私财政的划分;其次,预算会计制度。他说,公私财政划分的创始及其办法,在秦汉以前,国家财政与领主私人的财政几无区别;到秦汉时代,即有区别。可以说,公私财政的划分,为汉代财政的一个特色。东汉以后,虽也有划分的企图,但划分得不是如此清楚[9]。我认为这一传统观点值得商榷。(详论见后,此不赘述)关于汉代预算的问题,由于文献简缺,周先生也没有深入研究。他的结论是:秦的预算无法考究,汉代的预算制度本身亦无可考,但观于成帝责丞相翟方进说:“百僚用度各有数”,则可知预算是有的。虽有预算,事实上又未必严格遵守,故成帝加以谴责说:“君不量多少,一听群下言,用度不足,奏请一切增赋”[10]。由此可见,汉代粗略的预算并不是没有。与预算相关联,也可说与决算相接近者,则有“上计”之制。它与周代的“岁终则会”的精神相仿佛。不过具体说来,它是地方官吏定期向国王报告民户税收数字的账目。这个办法就是:把一年税收预算数字写在木券上,剖而为二,王执右券,官吏执左券,国王根据右券在年终考核官吏,予以升降[11]。我们认为秦汉预算制度,确乎存在,但由于材料缺乏,所以,迄至今日,没有学者专门、系统地研究秦汉预算制度。 尽管系统、全面地研究汉代财政管理的专著还未面世,但是研究财政管理各个具体内容者有之,现在分述如下: 1、如何征收赋税?这是财政管理的基本问题。高敏先生认为,汉代的田租是按亩和产量结合起来征收的。而田亩与产量二者的结合可以在每亩产量上获得统一,这样即体现了租税之法皆依田亩所产的精神,又符合什五税一与三十税一这种按产量征收田租的定率[12]。杜绍顺先生却主张田租定额征收说,汉代田税的定额如果是三十税一,武帝以前是每亩(小亩)约三升,武帝以后是每亩(大亩)八升。汉代的田税定额不是始终不变的,而是随着平均亩产的提高而提高的。也就是说汉代田税采用的实际上是定额制而不是分成制。国家根据平均亩产量决定每亩征收定额,地方上再根据土地贫瘠定出品级,但平均起来与国家规定的定额相等[13]。谷霁光和黄今言老师认为,汉代田租征收办法是,既基于地,又基于户,基于户是实[14]。刘华祝老师认为,汉代田租按照比例税制征收,即“按照田亩单位面积产量计征”[15]。日本学者对汉代田租征收制度也多有研究,木村正雄认为秦汉的田租属于生产税性质,而平中苓次认为是地租。(日)纸屋正和在论证秦汉的田租率时和吴慧的观点相同,即汉武帝时期田租率为“百一而税”[16]。以上这些学者的研究立论鲜明,论证缜密。但由于近些年来出土了很多新的简牍材料,为笔者进一步研究这一问题提供了条件。 李剑农先生在《先秦两汉经济史稿》[17]中认为,武帝以前赋税种类有田租、算赋口钱和更赋三种。田租是三者当中最重要的,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基本项目。算赋和口钱可称为人口税,似为武帝之创制,更赋为“力役之征”,盖以沿秦旧制。高敏先生讲,汉代赋税名目繁多,然大别之,不外乎赋、算、租、税四大类别。所谓赋,包括算赋、口赋、更赋、献费,大都是按人口征收的税,所纳均为钱币。所谓算,包括算訾、算缗钱、算财产等项目,一般以钱币纳税。所谓租,则包括田租、假税、刍稾税,除田亩附加税是按亩征收钱币外,其余都收实物。所谓税,则包括关税、盐铁税、酒税和渔税等,其征收办法一般是按所税物品的数量计算的,也以征收钱币为主[18]。蒋非非老师详细地考察了江陵汉简关于算赋征收的时间问题,其观点为:汉简所记录的各月算赋是预征数目,正式收齐上缴仍然在每年八月至九月,因此八月算民制度是存在的[19]。然韩连琪则对口钱是汉代未成年人交纳的税目提出了新见,他认为,元帝以前从三岁开始征收,自元帝时起七岁起征,成为定制。但到东汉末年已由七岁降为一岁起征[20]。而钱剑夫则认为,在武帝以前就有口钱算赋,口钱由三岁至十四岁,人出二十钱。武帝时加二十三钱,至元帝时贡禹请将征纳口赋的年岁由三岁改为七岁,并成为两汉口钱起征年限的定制[21]。 关于赋税数额问题,韩连琪认为,高帝十一年前赋无定额,高帝十一年后,赋额为六十三钱,文景时赋额为四十钱,武帝时始赋额确定为百二十钱[22]。日本学者加藤繁认为,宣帝甘露二年以前除文帝时四十钱外,“赋额”一般为百九十钱,宣帝甘露二年至成帝建始二年,“赋额”为百分之六十钱,成帝建始二年后“赋额”为百二十钱[23]。高敏强调,汉初每算的固定数量既不是《汉律》所说的一百二十钱,也不是孝文时“民赋四十”,更不是加藤繁所推算的数字,每算应当是二百二十七钱[24]。岳庆平老师认为,汉代狭义的“赋额”是指上交赋额,是取民之赋额的一部分。上交之“赋额”存在一个演变过程;高帝四年至十一年并无定制,高帝十一年始为六十三钱;文帝、景帝时减为四十钱;武帝时升为百二十钱,此后基本固定,终两汉之世,除偶然减免外,未再变更。广义的“赋额”,指取民之“赋额”,其中包括以各种名目向十五至五十六岁的成年人征收的所有人头税。赋额中的一部分上交中央,另一部分用于地方开支,取民之“赋额”从无定制,因地而异[25]。李孝林在《世界罕见的赋税史实物---凤凰山10号汉墓简牍新探》一文中讲,市阳里二至六月每算共征收227钱,由于包括地方征收的杂税,显然大大超出应缴中央的算赋“人百二十为一算”,献费是一次性的,按人头摊派,于十月朝献,有别于算赋。从朝献时间看,似应在七、八月份向居民征收,四、五号牍故无记录[26]。 工商税的征收,是向从事商业、手工业和高利贷活动的人征收的一种税[27]。高敏先生在《秦汉赋税制度考释》中认为,算缗钱是新增加的一种国税,秦代有无“算缗钱”的制度,从现存中料中尚无法确知,但汉代则确实施行了这种对缗钱的储存者课税的制度。算缗钱是武帝新增加的一种国税,它与向工商业主征取的财产税不同,不能混为一谈[28]。黄今言老师说,算缗钱是由过去的现金税演变而发展成为财产税。算缗钱可能只是对工商主的“储钱”课取现金税。随着汉代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抑末”措施的加强,算缗钱的性质便随之发生了变化,过去的现金税,发展成为带有财产税的意味了[29]。田泽滨在《汉代的“更赋”、“訾算”与“户赋”》中认为,“訾算”并非征收农户的财产税,它同“訾选”用人有关,也同维护小农经济的根本政策有关。不过,应该指出“訾算”虽非征收财产税,但按“訾”区分为“高訾”、“中訾”、“訾不满二万”等类别却与徭役的征敛相关[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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